纪律条例和奖惩措施_奖罚措施条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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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条例

一、总则

1.为保证江海教育各网点正常运营,协调相关各方面关系,维护公司形象与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公司运营期间一切和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网点教员,监察员,负责人,地区代理人,地区负责人等。

3.本条例的实施状况应及时反馈到总部,总负责人保留解释,修改,废止本条例以及发布新的纪律条例的权力。

二、职员招聘与劳动合同

4.职员应聘本公司职位时,必须已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并签字承诺,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5.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失业证和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6.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6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7.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8.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9.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在本次经营期间,前6天作为试用期,若试用合格,则试用期时间计入正式工作时间,按照正式工标准发放报酬,若试用不合格则按照实际劳动天数发放基础工资。报酬的具体发放方式参照第五节《工资和奖励规定》。

10.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1.在本次经营期间,每周一至周六作为工作日,周日作为休息日。

12.工作日具体工作时间参照以下标准:

(1)原则上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超过部分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发放加班工资。

(2)根据具体工作内容,不同的运营点具体工作时间由总部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由点负责人进行实行与监督。,(3)通勤时间,午间大休息时间不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4)周六工作时间算入普通工作时间,不算在加班时间时间之内。

四、日常行为要求

13.在本次运营期间,职员的行为受本规章约束,并由分点负责人进行监督。负责人由监察员和区域负责人进行监督。

14.职员在职期间,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爱岗敬业,勤奋刻苦,关心爱护学生,尽最大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达到总部和家长的要求。

(2)团结友爱,和同事,学生和睦相处。

(3)尽心尽力完成分点负责人委派的临时工作,不得推脱扯皮。

(4)负责人主持分点日常工作,使整个机构有条不紊地运行。

(5)负责人有权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对职员发出要求,职员应尽心尽力完成。若职员认为要求不合理的,可向监察员申诉,监察员上报总部之后由总部相关负责人裁定。

(6)负责人应每日按时完成当日工作日志,记录本点当日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职员的突出表现行为

职员的违规行为

学生违纪行为和处理方式

职员和学生的请假记录

职员的教学工作进展情况

当日职员和学生的用餐情况

家长来访以及与其交流的教员和大体内容

家长、学生、监察员和其他职员对本点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总部发来的要求和指示

有无公物损坏情况,如有,应记录损坏物品,行为人,及事件大致经过

其他突发情况和应对措施

(7)若有公司规章制度有何本点实际情况相冲突的,负责人应及时上报总部,由总部批准之后灵活变通处理。

(8)分点后勤工作由负责人主持。原则上负责人、监察员必须和全体职员同甘共苦,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后勤工作包根据以下内容进行:

场地打扫由全员轮流进行,或按照各自活动区域独立包干,公共区域轮流打扫

午餐由监察员负责统计和预定,并负责收集票据

设备维护定期由全员共同进行

未尽事宜,按照负责人牵头组织,全员平等参与,各尽其能,团结协作的原则进行

(9)监察员由总部指派,负有监督本点全体职员,包括负责人在内。

(10)监察员若对负责人或其他职员的行为抱有异议,应及时向负责人指出,负责人应虚心接受,并认真考虑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若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监察员应及时向总部汇报,由总部裁定。

(11)全体职员均有互相监督的义务和权利,若发现贪污、渎职等严重违规行为或其他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直接上报总部,总部查实后将予以重奖。

15.职员在任职期间有违规渎职行为的,将参照以下条款进行惩处,具体惩处措施由总部决定,在非本人违纪的情况下,分点负责人和监察员持有在措施发布前对总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1)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极端性违纪,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开除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移交公安、司法部门:

在职期间煽动同事或学生离职或退出的;

未尽到监督保护责任,造成安全事故使学生受伤的;

在工作期间殴打学生并造成伤害的;

在工作期间和同事或学生打架斗殴的;

私自向学生或学生家长索要钱物的;

私自截留公司钱款,瞒报学生人数,贪污学费或伙食费的;

(2)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奖金直至开除的处分:

无故旷工,导致机构运转受阻的;

多次迟到早退,且无正当理由的;

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未经请假的;

(3)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酌情扣除奖金的处分:

工作不认真,将过多时间浪费在和课堂无关的内容上的,备课不充分,敷衍了事的,遇到突发情况不能正确恰当处置造成损失的。

(4)有以下行为的,根据相应措施进行处理。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视为能力不足以完成工作,做辞退处理:

因私事请假超过三次,或单次超过三日且不能找到人临时顶岗的,自第四次或第四日起每日扣除奖金50元,病假不受此条限制。

无故迟到早退两次以上,自第三次起每次扣除奖金30元。

在工作时间内吸烟的,每次发现扣除奖金50元。

在工作期间出现明显的知识性错误,自第三次起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因授课内容或方式不当,导致学生及家长不满并提出抗议的,前两次做批评处理,仍不能改进的,自第三次起作能力不足处理,予以辞退。

不能维持好课堂纪律,使课堂纪律失控,以至于影响到其他课堂的,前两次做批评处理,仍不能改进的,自第三次起作能力不足处理,予以辞退。

16.职员对处分决定不满的,可以向总部提出申诉,经总部研究后做出维持原处分、撤销处分或者修改处分内容的决定。

五、工资和奖励规定

17.对于职员的劳动,本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国家法定货币的形式发放报酬,本公司职员的报酬由基本工资、奖金和补贴三个部分组成。各部分具体发放方式参照以下条款:

18.在本次营业期间,本公司职员的工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1)普通职员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200元。

19.对于表现突出的职员,本公司参照以下标准发放奖金,奖金可无上限累加:

(1)顺利完成全程工作,无重大过失的,发放基础奖金600元。

(2)点负责人根据本点最终实际学生人数,再根据学生人数领取奖金,10人以内200元,超过10人再发20元/人,若单点只有负责人一人的,按照前述1.5倍标准发放。

(3)达成一个月满勤的发放奖金100元,两个月满勤发放奖金250元。

(4)能介绍学生到本公司学习并完成假期全部课程的,发放奖金50元一人次。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视具体情况由总部发放数额不等的奖金。

20.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员,发放一定数额的补贴,补贴可以无上限累加:

(1)211,985等名牌重点大学在读的,发放补贴200元。

(2)硕士在读或已毕业的,发放补贴200元。

(3)在职小学教师且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发放补贴300元。

(4)单程通勤时间多余一个小时且必须以公交车为唯一交通工具的,发放通勤补贴,补贴以50元为阶,稍高于车票支出,该补贴的发放应以车票为准。

21.在本次营业期间,职员因业务需要,购买的书籍、文具等开支可予以报销。报销时必须做到书籍和发票一一对应,以发票票面金额为准予以报销。没有发票或者发票和实物不相符的不予报销。

报销时职员有义务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可靠性。使用伪造发票或与业务无关的发票,或者在发票上弄虚作假收受回扣的,一经发现该职员全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22.在因能力不足以胜任工作而被辞退的,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基本工资酌情发放部分奖金和补贴,因违法违纪被处以开除处分的,不发放任何奖励、补贴,不予以任何报销。

23.地区代理人、地区负责人以及总负责人的报酬由总部研究后独立发放,不受此条例限制。

六、其他

24.若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或地方行政法规有相冲突之处,一切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5.若总部的临时指示和本条例有相互冲突之处,总部的指示拥有更高的优先级。

26.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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