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_一般纳税人办税指南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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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退税登记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审批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证书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及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6、《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7、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和上述2、3、4、6项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注:

国税函[2004]955号: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本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有关出口退税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出口退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应提供出口退税申报软盘

三、出口退税审核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完税凭证复印件

2、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

3、当期退税部门确认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

2、《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3、《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4、《出口退税出口凭证申报登录表》。

5、与原始单证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申报软盘

6、装订成册的原始凭证:(1)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中远期收汇证明,(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4)注明登记出口销售怅时间、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5)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生产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7、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进口料件购进免抵退税抵减情况说明

8、出口退税预审疑点说明 外(工)贸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注明登记出口销售帐时间、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与原始单证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申报软盘

6、《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7、《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凭证登录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8、换汇成本异常说明及出口退税预审疑点说明

四、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原件

3、进口料件申报明细数据软盘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表格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五、开具《外贸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外工贸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复印件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复印件

3、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原件

4、《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六、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来料加工业务免税证明的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来料加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

2、《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及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4、出口发票、加工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

5、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七、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及复印件

2、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

3、如果协议约定由受托方结汇的,必须提供外汇管理局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及复印件

4、外销出口发票

5、委托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发票

3、申请报告

九、关于申请开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补办报关单证明的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关于申请开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告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及证明单

4、运单及提货单

5、补办的报关单号码

十、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需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

4、已办理退税的,需提供已补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5、进口提单(复印件)

十一、《以产顶进钢材监管证书》需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以产顶进钢材监管证书》及进仓凭证复印件

2、普通发票

3、付款凭证复印件 注:财税[2005]105号: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现行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相关税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废止:l、《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

2、《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

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

5、《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号)。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十二、关于要求核实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函出口企业应提供无信息或有差错的专用缴款书及复印件

十三、分批申报单开具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出口企业书面申请

2、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3、出口货物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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