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_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查询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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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法委和市中院有关蚌埠城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统一由淮上区法院管辖的规定,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本着“集中办理、减化环节、方便诉讼、提高效率”的原则,特制定如下办案规定。

一、办案组织和办案人员

1、淮上区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简称道赔案件)。

2、法院派出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巡回合议庭,由审判业务庭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构成,负责道赔案件的立案、收费、审判和督促履行等有关工作。

3、道赔案件由巡回合议庭审理,但在巡回合议庭力量不足、需要回避、或受理案件过多时,经巡回合议庭庭长提出,经院长同意后决定将部分案件分流由院里其他业务庭处理。

二、立案和收费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议庭负责受理由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进行责任认定并结案的交通事故案件。案件除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出具责任认定书;

(2)车辆损失已进行定损的;

(3)提供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含有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内容的《当事人须知》; 不符合上述第(1)项条件的案件,由院内其他业务庭负责审理。

5、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由巡回合议庭审查立案,当事人到院立案庭起诉的,由立案庭审查立案,立案庭应于立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巡回合议庭。

6、当事人到巡回合议庭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合议庭与立案庭联系,立案庭根据巡回合议庭的要求为巡回合议庭预留案号,但巡回合议庭应当保证每月所预留的案号当月使用完毕。

7、为方便诉讼,巡回合议庭可以指导当事人填写格式化起诉状和损失清单。

8、经区财政局同意为巡回合议庭开设的帐户由院办公室管理。巡回合议庭直接从财政局领取诉讼费专用票据,每季度配合院办公室与财政局结算一次,已结案件的诉讼费用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方便当事人退费,院办公室为巡回合议庭提供一定数额备用金,巡回合议庭凭退费发票与院财务结算,备用金数额由院里决定。

9、巡回合议庭的内勤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收费通知等手续,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帐户交纳诉讼费,凭银行交费凭证开具诉讼费收据后方可立案。

10、巡回合议庭所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应当退费的由承办法官按照诉讼费收费办法提出意见,经庭长同意签字后,由内勤办理退费手续。

11、当事人提出缓交诉讼费,符合缓交条件的,巡回合议庭庭长可以批准缓交,但要求减免的须由院长审批。

12、当事人自愿在巡回合议庭复印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等卷宗材料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费用由内勤负责登记。

三、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

13、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由巡回合议庭审查,具备条件的应及时按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保全裁定,并与交警部门办妥手续。

14、异地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时只能提供财产凭证复印件的,可先行办理保全手续,同时要求当事人在三日内予以证实。三日内不能够证实的裁定解除保全,具体证实的方法和不证明的后果应由当事人出具承诺书。

(对此类问题,是否可以采取向交警部门发出便函请求给予上述三天时间的宽限。等条件齐备时再进行保全)

15、当事人申请诉前的财产保全、诉讼保全及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由合议庭长签发。巡回合议庭可采用格式化裁定书,裁定书先行盖好法院印章,待文书签发后立即制作发出。先行盖章的裁定书由庭长统一保管,使用时进行登记备案。

16、诉前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款的,由巡回合议庭的具体负责收费的内勤存入银行帐户,并出具收据,待解除财产保全时由被申请人凭法院收据退还。

17、当案件分流到院里其他业务庭审理时,巡回合议庭所在地事故大队暂扣车辆的案件的诉前保全工作可留由巡回合议庭办理,不影响案件分流。

四、案件的简便处理

18、事故处理大队移交的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齐备的案件,以及立案后能够及时将上述人员通知到巡回合议庭的,审判员应及时组织调解,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不受答辩、举证期限的限制。

19、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自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书记员制作简易的调解笔录,填写格式化调解书,审判员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后署名。

20、各方当事人同意庭前调解的,审判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书记员制作调解笔录。调解成功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经审判员审查署名由庭长签发后送达。

21、调解结案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见写入调解协议,由当事人负担,不受减半收取规定的限制。

22、案件的部分内容能够先行调解的,应当就该部分内容组织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23、巡回合议庭可以采用格式化调解书,并可以先行盖好院印,由内勤凭庭长签发的份数交付给案件主审法官。

五、案件的常规审理

24、对于不能够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由书记员进行排期,书面确定各项时间,排期时,由书记员填写各类诉讼文书,通知当事人到法庭领取,并及时通知审判人员。

25、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其余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6、庭审进程中仍注重调解程序,尽可能的引导当事人调解解决赔偿事宜,平息纠纷。

27、简易程序案件力争一次开庭审结,切实做到公正及时地裁决纠纷,缩短办案期限,减少当事人负担。

28、巡回合议庭办理的案件,民事调解书由庭长签发。民事判决书由庭长核稿,由分管院长签发。

29、案件生效后,巡回合议庭处理的案件,由本庭内勤开具诉讼费结算票据,由书记员装订入卷宗。

30、巡回合议庭每月按立案庭的要求时间,将结案信息卡报至民一庭统一制作报表。并按规定将案件卷宗报送立案庭归档。

六、生效案件的督促履行

31、案件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主动要求自动履行的,或经巡回合议庭督促后愿意自动履行的,主审法官应当及时办理,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自动履行。

32、履行钱款如不能当面送交的,债务人同意给付的,可由法庭暂收,但要存入法院帐户,法庭凭当事人交款的银行收款凭证进行登记。及时通知债权人到庭领款,当事人领款由主审法官开出付款通知由庭长签字后到院办公室办理领款,办公室凭巡回合议庭主审法官和庭长签字的付款通知给予办理,必要时还应电话确认,承办人不得直接收款。

33、当事人因向保险公司理赔需要票据等证据材料的,经庭长同意,由法庭内勤从卷宗内复印,并注明出处,加盖法院调查材料专用章。复印可以收取工本费。

七、附则

34、法院派出的巡回合议庭工作人员,要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举止文明,按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35、巡回合议庭工作人员要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来访人提出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同时注重维持好法庭秩序,遇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36、为保证巡回合议庭办案需要,院里为合议庭配备办案用车一辆,每月提供价值1000元的汽油,保证在市内办案所需,如因办案需要出差,燃油费由当事人负担。院办公室应根据财力可能情况为巡回合议庭办公、办案提出力所能及的保障。

37、本规定自2008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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