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试题及答案_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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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有关代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

B、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C、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

D、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D)。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偿、依法登记或者交付,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3、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包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B)。

A、小区业主有权明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答案】A

【解析】(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在本题中,小区业主通过受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小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形成了所有关系,依法享有地役权,因此有权向乙提出请求;(2)甲公司在转让全部小区房屋后,对需役地已不具有任何权利,丧失了地役权人的资格,因此,甲公司无权向乙提出请求。

二、多项选择题1、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元,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元、3万元、3万元,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B: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选项CD: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本题中,甲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设备卖给丙,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作为职业潜水员,以明知远低于该设备价值的价格购买该设备,不属于善意取得,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且无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2、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D: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甲作为所有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属于违法侵占行为,因此甲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2)选项B: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在本题中,质权人乙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3)选项C: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占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中,应当按相邻关系处理的是()。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流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如果甲向乙、丙、丁支付补偿,属于地役权的范畴。

三、判断题

1、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答案】×

【解析】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答案】×

【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3、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80%。()

【答案】×

【解析】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四、综合题

【案例1】

2008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8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8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8年6月8日办理了产权登记。2008年6月10日小王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要求: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2)小王从何时开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小王是否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并说明理由。

(4)杜某是否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并说明理由。

(5)杜某是否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案中,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2)小王从2008年5月29日开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丁某取得对房屋的合法占有。小王在王某死后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丁某有权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请求小王履行产权过户登记义务,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4)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小王将继承的房屋出卖给杜某并办理过户登记,杜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5)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房屋在杜某买受前已经租赁给叶某使用。因此,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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