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风控手册——新昌精通案例_新昌精通案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VIP风控手册——新昌精通案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昌精通案例”。

新昌精通案件分析

一、2013年2月19日,宁波公司与新昌县精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昌精通”)签订钢材买卖合同,货款本金595193.8元。根据合同约定,新昌精通应于2013年3月22日前无条件付款,逾期付款方,逾期7天内的每日承担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的每日承担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承担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宁波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但新昌精通出现逾期付款情况,分别于2013年4月10日向宁波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2013年4月12日支付15万元,2013年4月22日支付245193.8元,虽然本金已经付清,但已构成违约,我司提起仲裁追究对方违约金。

2013年8月29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沪仲案字第0612号裁决书,支持我司诉请,裁决新昌精通向宁波公司支付违约金37832.62元并承担仲裁费3482元,共计41314.62元。

2013年9月24日——向绍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新昌精通的基本户信息、以及对方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手机号、对方的公司的经营住所地,通过调查得知新昌精通运营正常,所以通过提供以上线索给绍兴中院执行法官,试图让其去查封机器设备,执行到本案标的等额的财产。

2013年10月15日——绍兴中院向宁波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以我司提供财产线索不足为由,拟终结执行。

2013年11月4日——之前在整理案卷材料时发现浙江新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纺织”,该公司与新昌精通为关联公司)为新昌精通出具一份最高额担保函,遂向被告所在地新昌县人民法院澄潭法庭提起诉讼,起诉新亚纺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电话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亚魁,如不及时还款就通过诉讼方式处理此事;

次日前往绍兴中院,质问执行法官终结执行的真正原因,并要求其继续执行。面谈后得知,拟终结执行的真正原因是该法官觉得此案标的额太小,不愿意投入精力去执行,且地方保护色彩较为浓厚,一直宣称新昌精通的法定代表人是当地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未允许的前提下无法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立即将此情况如实汇报给领导,请求指示。

2013年11月11日,向浙江省高院、绍兴中院书面信访,举报该法官不作为,申请其上级法院及领导督促其执行,信访后第二周收到浙江省高院电话回访,核实案件具体情况,次日接到本案执行法官电话,询问信访原因,要求其利用法院系统和公权力的优势继续强制执行,执行不到本案标的我司会继续信访,直到得到满意结果为止。

2014年1月17日,新昌县人民法院澄潭法庭作出的(2013)绍新澄商初字第130号判决书支持我司诉请,判令新亚纺织对41314.62元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下达后立即准备强制执行申请材料,试图在新亚纺织执行到该笔违约金,此执行案件与绍兴中院的执行同时展开。

在此期间一直电话跟进绍兴中院的执行进度,每周打电话询问执行情况。由于该公司与宁波公司之间除了涉案合同之外,于2013年3月19日又签订了一笔欠款合同,货款本金534821.9元。且对方也存在逾期付款构成了违约,我司就该合同与本案所涉合同一同提起了诉讼且已立案,但该合同与本案合同的货款本金于开庭前均已全部还清,遂我司没缴纳该笔诉讼费,撤诉处理。由于在长达两个月的电话催款中吕亚魁一直没有拿出任何还款的诚意,告知其将要对已撤诉的案件重新起诉,让其债务翻倍。

2014年2月25日,将之前撤诉案件重新起诉,诉请对方返还56156元违约金。

2014年4月2日,绍兴中院执行法官称已查封对方磨床一台,需要进行价值评估,并发送《通知书》告知正在选择评估机构。2014年4月8日,告知我司评估机构已选定需缴纳评估费;

2014年5月21日,宝山法院作出(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582号判决,确认债权7500余元。

2014年5月27日,绍兴中院送达我司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新昌精通的磨床进行拍卖,但迟迟未把该磨床的信息上挂到法院网站及淘宝网站上进行拍卖。再次前往绍兴中院,当面与其沟通要求其尽快处理此事,否则继续信访,举报其不作为,但始终没有进展。

2014年6月3日,针对该执行法官的不作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准备再次信访,申请提级或者限期执行。并扩大信访范围及频率,同时向浙江省高院、绍兴市中院、绍兴市政法委提起信访,用中国邮政每周寄送一次信访函。

2014年6月11日,向以上单位寄送信访函,6月14日执行法官电话告知,此执行案件已转交另一位法官执行,并告知其联系方式。

2014年6月17日——再次书面信访,6月19日,执行法官要求我司核对执行标的金额,核实无异议后,要求新昌精通将该笔违约金打到法院账户,2014年6月25日——执行款到法院账户,遂要求法官打到我司指定账户,当日下午执行款45945元到账。

2014年6月26日,寄给执行法院感谢信。此案总结如下:

一、信访时要找准对象

将信件写好后邮寄给该执行法官所在法院的院长及其上一级法院、当地政法委,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以及本级法院中领导对下级的监督给执行法官施压,让其改正态度对此案引起重视,积极主动的去执行,而不是不作为,损害我司合法利益。

二、内容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理有据

我司已将掌握的对方基本户信息以及对方公司住址、手机号码等全部财产线索提交给执行法官,即便根据以上财产线索暂时未查到钱,执行法官也不应该就此终结执行,而是应该利用法院的公权力的优势继续调查财产线索,或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去积极执行财产,而不应该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来损害我司权益。在写信时,以时间的先后顺序行文,将以下内容体现在信中:

1、确认我司债权的法律文书、案号;

2、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到此案的执行案号;

3、该执行法官送达给我司的文书全称及内容、目的;

4、如执行期限超过六个月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要求限期或者提级执行。

三、仔细阅卷,避免遗漏关键证据 要想把案子研究透,对于证据材料以及整个卷宗的阅读至少达到十遍以上,这是作为一个合格代理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夯实诉讼基本功的过程。自己在接手该案件后翻阅案卷时,找到一封新亚纺织出具给我司的最高额担保函,主要内容为:对于我司与新昌精通签订的买卖合同,新亚纺织在一定额度和期间内为其做担保,对于此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但是当时在提出仲裁申请时,申请书中并没有将新亚纺织列为被申请人,更没有将该份最高额担保函作为证据提交,遗漏了这个保证人。虽然后来自己对新亚纺织提起诉讼并且胜诉,但是时间已耗费了四个月左右,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该公司大部分资产已被查封,基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此次失误警醒我们,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一定要做足!当我们将证据材料整理好了之后并不代表万无一失,而是要不断的阅卷,自查自纠,确保己方证据在递交之前没有遗漏,让整个证据链条更加连贯完整。同时,对于证据中可能会被对方质问的问题,在心中也要有一个大概的预估,形成一份书面的材料,提前做好准备。有了充分的准备才会在庭审时充满自信、淡定自若。

阅卷的好处不仅仅局限于查缺补漏,由于在此过程中我们会对证据内容的反复阅读、分析,不停的在梳理案件的脉络,思路会愈加的清晰,在面对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时,仔细的阅卷更是寻找到灵感的好方法。

四、任何事情都要经历一个过程,重要的是端正的态度、正确的工作方法和持之以恒的毅力。

(一)端正心态

本案从开始诉讼到违约金执行到账历经了九个月的时间,在此过程中难免有心态波动,但要及时告诫自己,决不放弃,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二)随时汇报,理清思路,坚决执行

在办案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新情况要及时跟领导汇报,汇报时要做到实事求是、毫不隐瞒,以便领导全方面掌握信息并作出正确决断,在此基础上理清办案思路。本案中领导指示采取“两条腿走路”的策略,一方面信访执行法官催促其抓紧执行,在前几次信访收效不佳的情况下,立即将信访的范围扩大到省高院、当地政法委及执行法官所在法院的院长,同时加快频率每周信访一次。另一方面通过诉讼扩大债权,给新昌精通施压。对方始终坚持,四万余元的违约金过高,如果将违约金降至两万元就立即支付,随即向领导汇报,在得到“坚持主张四万余元,绝不让步”的指示后,将之前撤诉案件重新提起诉讼,同时坚持电话催款。

最终,通过以上努力,于2014年6月25日,执行到该笔违约金,共计45945元。并于次日寄给执行法官所在法院的院长感谢信,以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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