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_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0-24 15:44 文号:桐政办[2008]第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县财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桐庐县集聚,建立和完善我县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县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桐庐县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二、基本原则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桐庐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三、引导方式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跟进投资的引导方式,原则上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重复跟进投资。
四、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桐庐县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领域。
(二)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
(三)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以现金方式对桐庐县域内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五、基金来源
(一)由县政府设立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8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跟进投资,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引导基金通过现有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的整合、动用财政历年结余以及预算新增安排等方式筹集。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六、基金管理
(一)设立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府办、县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局、经贸局、上市办、审计局、工商分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跟进项目的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委托桐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做好跟进投资,以及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三)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应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月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四)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七、跟进投资
(一)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二)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跟进投资项目必须是在桐庐县注册设立,且原则上限于初创期企业。
(四)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管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其他。
(五)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管委会备案。
(六)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其中桐庐县出资不超过150万元。
(七)杭州市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选中我县企业和项目,县级引导基金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县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本辖区的企业和项目,可申请市级引导基金同步跟进;市级和县级引导基金的总和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
(八)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九)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十)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十一)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十二)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县政府通过设立创业投资补偿资金给予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基金监管
(一)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九、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七月一日起试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发改局、经贸局负责解释。
桐庐县财政局 桐庐县发改局
桐庐县经贸局 桐庐县科技局
二OO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 基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常委、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副县长、县长助理。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