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_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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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5月6日 宿马管﹝2015﹞44号
各部(局),东城行管会、蒿沟乡、苗庵乡,各分支机构,宿马投资公司: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园区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2015年5月5日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促进园区首位产业培育与产业规模扩张,根据国务院、省、市支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设立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运营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指宿马园区管委会为了引导和扶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完善招商投资发展环境,扶持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企业的发展,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园区首位产业和重点产业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主导基金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转变方式,有偿投入。采取股权、债权等权益类方式进行滚动投资,撬动金融、社会资金投入,不断壮大自身扶持力量。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坚持公开标准、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进行项目遴选和决策,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辐射带动园区产业体系发展。
第四条 基金支持范围
(一)列入园区首位产业培育的食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
(二)高加工度、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三高”项目以及技术含量高、极具成长潜力的企业。(三)园区重点扶持发展的初创期、成长期行业龙头企业,从事新兴产业领域产品研发、生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相关配套产业以及有利于园区发展的其他类项目。第五条
基金的规模和来源
(一)基金规模:原则上每年安排1亿元,以后年度可根据园区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基金规模。
(二)基金来源:园区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其他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设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园区相关负责人和财务审计部(财政局)、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党群工作部、监察室、政务服务中心、宿马投资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具体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审查批准年度资金筹集和投资计划。
(三)审查批准基金投资项目的方式、金额、风险控制、退出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园区财务审计部(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
(一)执行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基金的运作以及对管理机构的业绩考核。
(三)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指定宿州马鞍山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下称基金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基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运营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并代表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职责:
(一)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债权。
(二)负责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起草投资协议并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对申请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并按照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制定基金退出方案,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债权退出工作。
(三)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季度向基金领导小组和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年初向基金领导小组和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九条 基金的运作方式主要采取股权投资、跟进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经管委会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第十条 股权投资是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参股投资,并根据参股投资协议在约定期限内退出,本金和收益仍纳入基金管理。对单个企业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0%,引导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是基金引进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园区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投资。基金按不高于创投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增信类产品是指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运作。
第十三条 其他投资方式是指经管委会批准,为园区经济发展服务的其他扶持方式,包括参与国家、省、市基金配套等。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及市政府作出的规定确定,并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操作。
第四章
基金申报及投资程序
第十四条 被投资企业申报基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登记注册和纳税在园区范围内;
(二)符合基金支持范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产状况优良;
(三)财会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银行信用良好;
(四)企业管理团队素质较高、比较稳定。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被投资企业申请股权投资和跟进投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引导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发展规划;
(四)企业最近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六)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及规划、用地、环评、能评审批意见;
(七)企业出具的股权投资方案;
(八)企业近几年管理业绩,管理团队名单及资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材料等;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基金审核批准程序
(一)项目申请。符合基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二)项目初审。基金管理机构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三)项目会审。基金管理机构对被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组织园区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财务审计部(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引导基金的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审意见和投资合作方案,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
(四)项目审批。评审通过的投资合作方案报园区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最终由园区基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五)合同履约。获审批的投资方案,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投资手续。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七条 基金可采取企业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的资金可循环投资于新一轮项目。第十八条 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的参股期限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基金投入3年内购买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购买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企业,经园区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基金可以进行长期投资,从股权投资的第6年起参与分红,享有股东权利。
第十九条
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或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基金。
第六章
基金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基金的运行安全。管理机构对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奖励、捐赠等支出,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投资于证券、期货、房地产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未投资的闲置基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用于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容忍制度,允许基金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第七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应接受基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管与指导,并每季度报告运作情况以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2015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园区财务审计部(财政局)会同宿州马鞍山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综合事务部
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