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与FOB的区别及利弊_fobcif区别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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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与FOB的区别及利弊

FOB(free on board):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但在与北美国家交易的时候,应在FOB后面+veel表示船上交货)因此,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即可。之后的运费和保险费与卖方无关。

而CFR(cost and freight 以前叫C&F,《90通则》改为CFR)成本加运费,是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通知买方、提交相关单据并负责清关后完成交货义务,不负责办理保险。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运费加保险,顾名思义就是比CFR条款多了保险费用.即卖方都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正常的运输费用,在CIF术语中卖方更要负责办理货物保险,支付相应保险费。

两者的相同点:

1)这些条款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而且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即使是CIF负责了保险的费用,但是风险转移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也就是说,过了船舷,就没卖方什么事情了。

3)为了明确装船费或卸船费的负担问题,也为了让复杂的交易简单化,这三种术语都有其相应的变形。

4)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

利 与 弊:

选择以FOB价成交,在运费和保险费波动不稳的市场条件下有利于自己。但也有许多被动的方面,比如:由于进口商延迟派船,或因各种情况导致装船期延迟,船名变更,就会使出口商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出口商对出口货物的控制方面,在FOB条件下,由于是进口商与承运人联系派船的,货物一旦装船,出口商即使想要在运输途中或目的地转卖货物,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就会颇费一些周折,产生更多费用。

在CIF价出口的条件下,船货衔接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出口商保证所装运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只要所交的单据齐全、正确,进口商就必须付款。货物过船舷后,即使在进口商付款时货物遭受损坏或灭失,进口商也不得因货损而拒付货款。就是说,以CIF价成交的出口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单据买卖”合同。一个精明的出口商,不但要能够把握自己所出售货物的品质、数量,而且应该把握货物运抵目的地及货款收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对于货物的装载、运输、货物的风险控制都应该尽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权,这样贸易的盈利才有保障。

案例:我国某公司于2006年8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9月10日将货物运到上海码头,9月14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9月15日承运船舶开航,10月2日到达新加坡,10月6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术语为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其格式应为CIF(新加坡)。根据通则规定,在装运港上海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但是,我国某公司作为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新加坡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还必须办理应由买方承担货物在途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包括订立保险合同和支付保险费。

生产企业出口外销收入的确认

2008-01-06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就其性质不同,主要有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加工补偿出口、援外出口等。就其贸易性质不同,主要有一般贸易1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1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等。外销收入是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外销收入不管是什么成交方式下的,最后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除正常的销货款外,外销收入的确认还与外汇汇率确定、国外运保佣的冲减、出口货物退运等密切相关。

(一)入账时间及依据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不论是海、陆、空、邮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现实。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3.来料加工复出口,以收到成品出运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理。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按外商来料的原辅料是否作价,在核算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对不作价的,按工缴费收人人账;作价的,按合约规定的原辅料款及工缴费入账。对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它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复出口的,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委托企业可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受托企业在收取委托企业加工费时据以免征增值税。

4.国内深加工结转,也称间接出口,是国内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加工货物后报关结转销售给境内加工企业,由国内企业深加工后再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与内销大致相同。

(二)外汇汇率的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企业应将计算出口销售收人时的汇率与实际收汇时的汇率加以区别,计算出口销售收入时以入账时规定的汇率计算,同时记应收外汇账款,收汇时按当日银行现汇买人价折合人民币,与对应的应收外汇账款人民币差额部分记人汇兑损益。结汇时银行扣除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企业应作财务费用处理。

(三)支付国外费用

1.国外运费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W(CFR)、CIF三种,此外还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三种常用成交方式的货物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卖方负担,其含义如下:

(1)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2)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有时也称CNF,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收到对外运输单位收取的运费单据时,按实际支付的海运费(包括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海运费是指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口岸杂费等等),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应作销售费用处理。对以外币支付的海运费,应向外汇银行按当日的现汇卖出价申购外汇划拨收款单位,即外汇应按支付当日的现汇卖出价折合人民币。

2.国外保险费

企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的出口运输保险单或联合发票副本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人,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3.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会佣方式进行支付的,生产企业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是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物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

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

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4.“免抵退”生产企业国外费用的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若出口货物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CNF)成交并记账的,企业可先根据实际记账收入申报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一律冲减销售收入,但不参与平时的免抵退税计算,而在一定时点(通常在年末)对其进行结算调整免抵退税。对出口笔数较少的企业,也可将国外运保佣与每笔销售对应起来(可以提运单号或出口发票号为关联)进行免税申报,即每一笔免税明细申报后跟一笔运、保、佣冲减的记录(负数反映,调账标志为“国外费用冲减”),此时该冲减记录参与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年终不再调整。

(四)出口销售退回

货物出口销售后,如因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定同意,退回原货或另换新货,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对已同意全部退还的货物,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费和佣金,应按原冲销金额作调增出口销售收人处理;退货所发生的运保费,如是对方负担的不作处理,由我方承担的经批准后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2.退回调换货物,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方法处理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重新出口处理。如果调换的是品种1数量且成本相同的货物,在退回入库及调换货物发运时,也可简化处理。对退回的货物作增加产成品处理,对调换发运的货物作发出产成品处理,不对出口销售进行调整。但调换发运货物如发生国外运保佣的,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佣应调出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同时调增出口销售收入。

3.跨年度发生的出口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调减以前年度利润在“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中支出,调增上年度利润在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增加“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五)销售账簿的设置

生产企业应根据出口业务设置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委托代理出口销售明细账、来料加工出口销售明细账、深加工结转出口销售明细账,一般采用多栏式账页记载外销收入有关情况,内外销必须分别记账,按不同征税率和退税率分账页分别核算出口销售收入,并在摘要栏内详细记载每笔出口销售和运保佣冲减的详细情况,以便于国税机关审核出口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以什么来确认收入?

 

发布日期:2010-3-2

来源:大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以什么来确认收入?

(2)你说出口报关单上的FOB价含不含增值税税款在内?

(3)如果不含,那生产企业需要视同内销征税时,为什么要用FOB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后还要倒除一个1.17呢? 答:(1)以FOB价确认收入。

(2)不含。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二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项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解释: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因此FOB价内就不含增值税税款在内。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解释:生产企业正常出口货物的话可以享受免、抵、退税的政策,免征生产企业出口环节的销项税额,但如果没有按税法规定,需要视同内销征税的话,又产生了销项税额,所以在这个时候FOB价内又含了销项税额在内,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就需要倒一个1.17,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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