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_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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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的管理,积极推进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信计划„2008‟5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项目是指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天津市政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围绕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任务),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申报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加强信息化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必须履行申报、立项、签定任务书、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任务工作及支持重点,于每年3月底前与市财政局联合向社会发布信息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第六条 市级政府机关部门、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依据年度申报指南申报天津市信息化项目。
第七条 申报信息化项目单位,须填写《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申请表》和《天津市信息化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
(六)完成后的效益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与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职责: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或商请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项目承建单位的职责: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项目经费须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专款专用;
3.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信息化项目经费。
4.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5.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6.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并明确项目负责人。规模较大的项目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实施,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设备采购及工程建设原则上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九条 对信息化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实行过程监督。项目执行期间,承担单位须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填写“天津市信息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或阶段性论证,确保项目按照计划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任务书签定后,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不能变更。若主要实施内容或资金概算变更超过20%或延长实施周期的,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信息化专项资金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由于第(一)款项目终止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中止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必须作出财务决算,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处理意见,项目剩余资金应退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由于第(二)、(三)、(四)款项目终止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撤销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处置已形成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规定的任务和目标后,承担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