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_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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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012年度)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厅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各单位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下属科、所、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党总支、支部)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 1
建设上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警教育,积极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教育党员、民警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带头给民警上廉政党课,大力开展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廉荣贪耻的氛围。
(三)带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公安部“五个严禁”,全面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认真开展廉政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廉洁从政、廉洁从警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各级纪检监察、督察、审计等
监督部门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支持纪检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落实责任的要求
(一)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落实责任的具体措施,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督促其抓好自身建设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及各科、所、队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市局党委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度组织进行考核。检查、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市局党委将定期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测评,了解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警情况。测评结果为“一般”、“较差”的,予以提醒教育;反映的违法违纪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处理。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年底12月20日前书面报市局党委、纪委。
(四)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履行好职责导致队伍中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治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失察等违反责任制规定的问题,要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市局党委作出检讨,并按规定承担责任、接受处理。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市局、责任单位各一份。
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单位责任人
签名:签名:
二Ο一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