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学习监督法_监督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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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学习《监督法》 努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因此,认真贯彻学习《监督法》,是当前“一府两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司法局,在学习贯彻《监督法》过程中,应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
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监督本级“一府两院”工作的职权。《监督法》所作出的一系列切实可行、具体有力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必将推进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治化,另一方面,也对“一府两院”及政府组成部门如何自觉接受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我们要从推进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司法行政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采取召开会议、举办法制讲座、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广泛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明确《监督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重点、主要形式、具体程序,全面准确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明确《监督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二、按照要求,自觉接受县人大监督
《监督法》已明文列出了“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内容。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司法局要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要将牢固树立“执行人大的决议就是贯彻党和人民的意志、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的行政理念,严格执行《监督法》的各项规定,主动地、全面地将司法行政工作置于人民监督之下,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全面加强司法行政工作。
(一)自觉接受对司法局执法情况的检查。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具体要靠“一府两院”及政府组成部门去落实,而司法行政部门担负着法律宣传、法律保障、法律服务等执法任务。执法情况接受人大检查,是人大的权力,是司法局的义务。今后,司法局要按照县人大的安排,自觉接受各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推进我县司法行政工作;要制定执法责任制以及一系列规章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并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自觉接受县人大对“五五”普法工作的审查。“五五”普法是县政府重点工作之一,抓好“五五”普法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任务。因此,在贯彻落实县人大《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律宣传教育决议》过程中,司法局应自觉接受县人大对“五五”普法工作的审查,同时要积极配合好县人大对“五五”普法工作的督查。
(三)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起从自发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从无序到有序的接受监督新机制。人大监督既是制约,也是支持和促进,《监督法》在公正司法方面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每位司法行政干警自身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提升素质,以学习贯彻《监督法》为契机,加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联系,多请示,多汇报,全力支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要对照《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对有关工作制度进行梳理、完善、创新和规范,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继续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纠正和改进,并尽快研究制定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具体制度,明确专人,加强工作层面的沟通和联系,确保《监督法》的各项要求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得到认真落实,确保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起从自发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从无序到有序的接受监督新机制。
(四)认真答复县人大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配合县人大做好特定问题的调查。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其目的是为了让人大更了解我们的工作情况。今后,县司法局要认真对待县人大提出的批评,改进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和工作效率;要积极答复县人大提出的质询案,如质询案的答复常委会成员由半数以上的人员不满意,我们就必须再做答复,直到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成员满意为止;要接受县人大就某一专门问题或者重大的事实不清问题所进行的调查,要认真对待县人大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坚决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就有关司法行政工作做出的决议、决定。
三、以贯彻落实《监督法》为契机,推进依法治县
(一)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大力推进《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按照《祁门县“十一五”依法治县实施纲要》的要求,努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范和落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县司法局要严格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和“五五”普法督查计划,积极配合执法督查,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加快依法治县进程。
(二)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人民代表的建议和意见,涉及到司法行政工作方面的,我们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答复内容确保实在、合情合理,积极解决能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局办理涉及到司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意见4件,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实现答复率100%,与代表、委员见面率100%。
(三)加强宣传力度,营造监督氛围。在贯彻监督法工作中,我们要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普法职能大力宣传《监督法》,在全县掀起学习监督法、宣传监督法、贯彻监督法的热潮,使《监督法》精神不断深入到每一名公务员、司法干警的心中,从而不断增强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坚定性自觉性
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两年的实践证明,《监督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对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的里程碑。我市制定的《实施办法》是对《监督法》的细化和补充,体现出很高的立法技术,有不少创新性规定,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 《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重要法律。
监督法规范的内容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而且还包括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涉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实践性很强。对于如何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作了多次重要讲话,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这是要我们学习的重点内容。
通过深入学习,使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认识到,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二、按照要求,自觉接受市人大监督
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有利于我们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偏差,避免工作中的失误,以促进和推动各项工作。在当前,我们要按照《监督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审议意见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交办事项回复报告、询问质询答复等制度。按照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监督内容,在法定时间内积极准备,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报告工作。
二是自觉接受人大对执法情况的检查。我们要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通过接受涉及本部门的执法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推进依法行政。
三是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答复内容确保实在、合情合理,积极解决能解决的问题。
三、结合工作职责,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观念
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既是一种制约,更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促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只有接受人大的监督,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才能得到有效的集中和反映,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得到保障。在当前,我们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做好监督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宣传。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做到:
一是进一步增强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观念。对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和召开的重要会议,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二是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听取人大常委会意见。
三是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机构和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切实维护人大权威。重视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按照人大常委会的交办意见,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落实责任,依法认真办理。
四是安排好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的选题,主动争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为人大常委会提供参考意见,将与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提供给人大常委会,作为专项报告的选题。
在推进科学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是促进我们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我们坚信,有区委的坚强领导,有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我们的各项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大成绩。
深刻领会监督法立法目的及意义
监督法是一部关于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应当做什么、怎么做的法律。一位记者用“二十年磨一剑”一语,形象生动地表明了制定监督法的过程,一步一步明确思路到形成共识的艰苦以及监督法本身的重要性。胡锦涛总书记极其深刻地指出:制定监督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的施行,使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责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实施”就是对法律制度具体适用并产生效益。监督的实效性取决于监督法的科学实施,监督法的实施保障监督实效的产生。学习好监督法是实施好监督法的前提。更需要细致、全面、系统的领会监督法条文的含义及意义,这样才能在法律实施的实践中有利于正确具体操作。也只有依据法律条文正确具体地操作,才能确保人大常委会监督目的的实现。因此,必须以“细致”的指导思想和方法研读监督法内容。正如杜甫的诗所言“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监督法这场“好雨”,要浸润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就要细致入微。关键词是“润”和“细”。“润”意味渗透、透彻,而不是雨过地皮湿;“细”意味细致入微,而不是“大概”。笔者基于上述指导思想,就监督法立法目的和制定监督法的意义,谈一些粗浅的认识。这是我们深刻领会监督法,正确有效施行监督法的前提。
监督法的立法目的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具有其目的性,无目的的立法或者说是无的放矢的立法行为都是不存在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表明立法者制定该法律要达到的目标,阐明立法的本意和动机,指明该法实施的方向。同时,立法目的对法的具体内容构建有着导向作用。关于监督法立法目的,在监督法第一条中明确表述:“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此条规定,监督法的立法目的可以概括为六个字:保障、发展、推进。
关于保障,即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障的含义是指对已有的事物进行保护,使其不受侵犯;构建条件,认真做到。也就是过河要首先解决过河的方法问题。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就是依监督法构建起来的制度条件,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行使得以实现。
显而易见,确立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立法目的,完全符合人大监督工作状况的现实需要。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全面担负起宪法赋予的职责。”从人大履行监督职责的实际状况来看,与总书记的要求差距甚大。如表现出履行监督职责的主动性不够,监督的技术性措施粗糙,监督者的内功与履行好监督职责的需要不相适应,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思想共鸣度低等。监督工作中的这些情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人大行使监督职权制度保障不力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正是这一原因,立法者把“保障”确定为制定监督法的立法目的,也就顺理成章,成为必然的出发点。并从此立法目的出发,在程序、内容、方式等方面,构建起保障的制度,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原则可遵循,有目标可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