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_农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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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现金业务必须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双人
守库、双人押运、离岗必须查库(箱)”的原则,做到内控严密、职责分明。实行复核制的,还要坚持“钱账分管、双人临柜、换人复核”。
第二条 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 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三条 柜员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 以内,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第四条 收付现金必须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再
散把点数;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现金实物 与记账凭证或现金调拨单核对相符。
第五条 坚持“一日三次碰库(箱)”制度。营业前,柜
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上日“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 额是否相符;中午休息时,柜员必须将现金实物与现金箱余额 进行核对,碰数入库;下班签退前,柜员必须核对现金实物与 “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经坐班主任或 主管审核无误后,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第六条 每日日终平账,管库员应清点库房现金,与“营
业网点现金余额统计表”的库房余额核对相符后,在统计表上 签章。
第七条 需进行款箱交接的,交箱前必须核对接箱人是否
为被授权人,接箱时必须核对总箱数,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
条是否完整无损等,并详细登记《箱包交接登记簿》,由交接双 方签章。
第八条 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 现金收付
第九条 现金收入。
柜员受理客户交存的现金和现金收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 操作:
(一)审查现金收款凭证。现金收款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填写正确清楚,大小写金额、凭证各联次金额一致,无涂改。
(二)初点。按款项券别顺序点收,先点捆、卡把过大数,后点尾数,核对总数。与现金收款凭证金额核对相符。
(三)清点。现金按券别依次逐张清点细数并挑残、辨假。款未点清前不准与其他款项调换和混淆。清点中发现有误,当 即向交款人声明,并可将凭证和款项一并退回客户。
(四)交易处理。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处理,打印记账 凭证,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 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 名章,回单联退客户,留存联附记账凭证后。实行复核制的,初点柜员清点现金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 误,现金收款凭证加盖初点柜员名章后连同款项一并交收款柜 员;收款柜员核对现金与现金收款凭证无误后,现金收款凭证 加盖有关业务印章、收款柜员名章,回单联退客户,记账联交 记账柜员选择相应交易进行账务处理。第十条 预约收款。
(一)封包。签订预约收款协议的客户交来现金时,柜
员应会同管库员当面核对大数,点捆、卡把、清点零头,与现 金收款凭证核对相符,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
为“收包”,由银行当面封包,贴上预约收款封签;选择“预约 收款—收包”交易,打印记账凭证,连同注明“预约收款”字 样的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记账联与一联记账凭证连同已封包的款项入库保 管,回单联退客户。
未经清点细数的款项,不得与收入款项混放,应另装箱(袋),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二)清点。款项应在次日(节假日顺延)清点完毕,按 照协议规定的记账日期进行记账。清点前,柜员与管库员应共 同查验封口无疑后,方能拆封。由柜员根据原入库保管的一联 收包记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清点”,选择“预 约收款—清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 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入库保管的收包记账凭证作附件。清点 细数中发现错款或假钞按协议规定处理。
(三)收款。比照第九条处理。第十一条 非营业时间收款。
(一)当日收款时,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
型为“收款”,款项清点无误后,选择“非营业时间收款—收款” 交易,打印记账凭证,连同注明“非营业时间收款—次日入账” 字样的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记账联与一联记账凭证连同所收款项装箱入库保 管,回单联退客户。
(二)次日,柜员根据原入库保管的一联收款记账凭证,选择“非营业时间收款—清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 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入库保管的收款记账凭 证作附件。
(三)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现金收款凭证附记 账凭证后。
第十二条 现金付出。
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现金付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审查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对现金付款凭证进行审查。
(二)交易处理。选择相关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 付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金额由大到小逐位配款,配零头现金 要拆把、不得抽张,并点验正确。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 员名章;现金付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 章,附记账凭证后。
(三)复点付款。按照现金付款凭证的金额复点现金无误 后将款项交取款人,并提示其当面点验。
采用复核制的,记账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打 印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连同原始凭证交付款 柜员;付款柜员审核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无误后,进行配款,原始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名章,连同记账凭证、现 金交复核柜员;复核柜员复核现金、凭证无误后,问清户名、取款金额,将款项交客户,原始凭证加盖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 证后交记账柜员。第十三条 预约付款。
(一)当日记账。客户预先将现金付款凭证交给柜员,柜 员按正常付款程序审查凭证无误后,选择相关交易,打印记账 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付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 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配款后,填制一式 两联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准备款项”,选择“预约付款 —准备款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 柜员、复核员名章,向取款人发专用对号牌或对号单,一联记 账凭证随款项单独装箱入库保管。
(二)次日付款。次日客户取款时,柜员根据原入库保管 的“准备款项”记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交
付款项”,选择“预约付款—交付款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入库保管的记账 凭证作附件,收回专用对号牌或对号单,核对无误后,将款项 交客户。
第三章 现金整点
第十四条 业务量大的营业网点可设专职整点组(员),不直接对外办理收、付款业务;业务量小的营业网点,由柜员 兼办现金整点。
第十五条 整点现金。
(一)挑净。拆把清点过程中要将损伤票币挑剔干净,并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票币整洁度标准;硬币与纸币要分别整理,流通券和损伤券要按券别、版别分别整理,上缴人民银行回笼 券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整理。
(二)点准。纸币每一百张为一把,硬币每一百枚或五十 枚为一卷,每捆十把(卷),不得多、缺。
(三)墩齐。票币应平铺,每一把票币中间不得有折叠,且要墩齐。
(四)捆扎紧。扎把的腰条应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按流通券 或损伤券的标准方法扎紧;一捆票币用绳捆扎成双十字型后,用手提绳,绳索绷直、票币不移者为紧;每捆绳头结扣处应粘 贴封签,不要将浆糊直接刷在票币上,以免污损票币。
(五)盖章清。整点人名章、封捆人名章都要盖在规定的 位置,印章必须带行号且清晰可辨,做到谁经办、谁盖章、谁 负责。
第十六条 细数未点清前不得将原捆把的封签、腰条丢 毁,不得与其他票币调换或混淆。
第十七条 整点伍拾元券、壹佰元券,需要手工复点,逐
张捻动,仔细鉴别真假。
第四章 票币兑换
第十八条 票币兑换坚持“先收款后兑付”的原则办理。第十九条 柜员在办理大小面额票币兑换时,必须手工清 点、逐张辨别真假,配款后要经复点方能付出。
第二十条 柜员在办理残缺票币兑换时,除点验清楚外,应根据兑换标准确定兑换额,并当面在残缺票币上加盖“全额” 或“半额”戳记和柜员名章。第二十一条 内部票币兑换。
兑换柜员应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加盖柜员名章,注明 需要兑换的券别、金额,将现金连同记账凭证一并交管库员,管库员核对无误后,选择“内部票面兑换”交易,打印记账凭 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一联留存,一 联连同现金交兑换柜员点收。
第五章 库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必须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分工明确、相互复核,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等物品,必须 按券别、种类陈放整齐。
第二十四条 库房钥匙管理,坚持“库匙分管,平行交接”
原则。一名管库员只能掌管一把钥匙(密码),不得接触另一把 钥匙(密码)。替班人员只能固定接触其中一把钥匙。金库备用 钥匙要分别封存保管。
(一)库房门、保险柜,要装配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 组合密码锁,机械锁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二)正把钥匙由主管和一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得交叉。
工作变动时,必须变更密码,必要时换锁。丢失库房(柜)钥 匙,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支行及支行级单位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由管库 员会同主管行长、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由主管行长和会计部门负责人分别入保 险柜妥善保管;支行以下营业网点的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含ATM 钥匙)由管库员会同支行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 密封,分别签章后,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支行集中登记加锁 入库保管。
(四)组合密码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设定,密码 封存,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行长妥善保管。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
(五)副把钥匙因故需办理交接的,要严密登记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启用时,须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会计部 门负责人会同管库员共同启封,并记录启用原因和启用时间,由启封人签章。库房、保险柜设有密码锁的,开启密码的记 录亦按上述办法管理。如使用密码锁的人员有变动,密码应 随之更换。
(六)非营业时间库房正把钥匙要放入保险柜保管,保险 柜钥匙由管库员随身携带。
(七)金库密码要注意及时更换,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库房要保持清洁,达到无火灾、无霉烂、无 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第二十六条 库房内不得放置无关物品,放置的现金、贵
金属、有价单证、代保管抵(质)押品、票样、人民币鉴别手 册、基层处所库房副把钥匙、代保管贵重物品必须登记,分别 立户,详细记载。其它物品入库保管要经主管行长批准,并按 要求登记。
第二十七条 管库员开库前须检查库门及报警设施是否
正常,无异常情况后再开启库门。开启有暗锁密码的库门时,禁止无关人员旁观。管库员各自使用自己掌管的钥匙开启,不 准委托对方或他人代开。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机构坐班主任每旬查库一次,营业机构
负责人每月查库一次;支行会计部门负责人每季查库一次,主 管行长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查库;上级行实行不定期查库。查库时,必须同时检查柜员现金箱。上级行查库时,查库人员 必须出具查库介绍信,并由管辖行人员陪同。不符合上述条件 的,管库员有权拒绝查库。查库时管库员应始终在场,服从查 库人员安排,但不得参与清点库款。查库完毕后,登记《查库 登记簿》,查库人员和管库人员共同签章。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九条 柜员缴领现金。
(一)柜员领入现金。领款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领入 柜员号、金额及券别,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交管库员凭以 配款出库。管库员按记账凭证注明的券别、金额配款,选择“柜 员领入现金”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 员、复核员名章,连同现金一并交领款柜员。领款柜员清点现 金,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收。
(二)柜员现金入库。缴款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缴款 柜员号、金额及券别,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连同现金一并 交管库员;管库员清点核对无误后,现金入库保管,选择“柜 员现金入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 员、复核员名章。缴款柜员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 账凭证上签章。
(三)柜员间现金内调。调出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调 出柜员号、金额、券别、调入柜员号等,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
批后连同现金交调入柜员。调入柜员核点无误后,现金入箱保 管,选择“柜员间现金调拨”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 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调出柜员核对“柜员现金箱” 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第三十条 营业网点缴领现金。
(一)领取现金。
向上级管辖行领取现金时,管库员按规定方式报告用款单 位、数额、券别、日期等内容。
管辖行负责现金调拨的部门,对“现金调拨单”等内容审 核无误后,交有权人审批签章。管库员根据手续齐全、内容正 确的“现金调拨单”进行配款,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二)上缴现金。
向上级管辖行上缴现金时,管库员填写“现金调拨单”,并按辖内规定的方式通知负责现金调拨的部门。上缴现金必须 按整点要求整理款项,并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管辖行收到库款和凭证后,管库员应及时审核凭证,清点 现金。无误后,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三)款项收妥后,“现金调拨单”回单联交调出行作记 账凭证附件。
第三十一条 向人民银行缴领现金。
(一)领取现金。
会计部门填制现金支票向人民银行领取现金。现金领回并
清点相符,入库后,管库员选择“库房现金调入——贷记过渡” 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及一式两联过渡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 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过渡记账凭证加盖经办 员、复核员名章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柜员选择相关“借记过 渡”交易,打印过渡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支票存根作记账凭证的附件;另一联过渡记账
凭证退管库员作“贷记过渡”交易记账凭证附件。
(二)上缴现金。
会计部门根据人民银行现金缴款回单填制记账凭证,选择 “通用分户账——贷记过渡”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和一式两联 过渡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缴款回单连同 两联过渡记账凭证交管库员。管库员选择“库房现金调出—— 借记过渡”交易,打印过渡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 办员、复核员名章;另一联过渡记账凭证和现金缴款回单退会 计部门附“贷记过渡”交易记账凭证后。
第六章 库款调运 第三十二条 运送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等必须由两人
以上(不包括司机)持枪押运,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运送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漏。调款 员、押运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及捎运其他物品,并 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准确安全运送库款。
第三十三条 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等调拨时,调款员
应按调拨单金额、件数清点准确后,检查包装是否牢固,无误 后在调拨单留存联签章,以示收妥。
第三十四条 运送途中,两名押运员应严格遵守押运守 则,严密看守,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五条 物款送达后,调款员向调入行管库员交接清
楚。原封新券按箱或捆、回笼券卡把与调拨单核对。发现松散、可疑现象的,须当面点验清楚。无误后,管库员方可在回单联 签章。
第七章 假币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办理柜面现金业务发现假币的处理。
柜员在办理柜面现金业务时,必须在客户视线内进行,如 发现假钞(包括变造币)必须由两名以上柜员同时认定后予以 收缴,并向客户说明情况,追查来源,在假钞正面和背面加盖 “假币”戳记,填写一式三联“假币收缴凭证”。注明客户名称(单位)、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被没收假币的券别、版别、数 量、金额、冠字号码、制作方式等,选择“柜员没收假币”交 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假币收缴凭证” 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第一联附记账凭证 后,第二联专夹保管,第三联交客户,并告知客户如有异议,应在收缴三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申请鉴定。
若为可疑票币应开具一式两联“临时收据”,注明可疑钞 票面额、印制年份、冠字号码等内容,一联加盖行名业务公章 及柜员名章后交客户,一联留存保管。
经鉴定的可疑钞票,若为真钞,收回“临时收据”,按全 额兑换给客户,真钞银行留存,作损伤票币处理,不再投放市 场流通;若为假钞,收回“临时收据”,按前款要求办理收缴手 续。
第三十七条 使用调入现金发现假币的处理。
(一)柜员在使用从他行调入的现金时如发现假币,应由 两名柜员同时认定,经第三人复核无误后,在假币正面和背面 加盖“假币”戳记,开具证明书说明发现假币的具体情况,并 在证明书上加盖经办人和两名证明人名章,经主管行长(主任)审查签字后,一联证明书连同原捆的封签、原把的纸条送上级 行协助调查,一联证明书连同假币一并专夹保管。
(二)柜员填制记账凭证,经有权人审批后,选择“现金 支取”交易,将假币款项暂时在其他应收款挂账,待处理假币 款项的报批手续比照第四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级行协助追回假币款项的,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
批后,柜员选择相关交易,销记挂账款;如确实无法追回假币 款项的,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后,选择相关交易,将挂账款项 转营业外支出,审批文件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三十八条 柜员没收的假币必须定期由管库员通过“柜
员假币入库”交易作入库处理,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 盖有关业务印章、管库员、复核员名章。管库员按上级行规定 的时间上缴假币,选择“库房假币上缴”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假币及收缴凭证第 二联上缴上级行或人民银行。
第八章 错款处理
第三十九条 错款处理原则。
发生长款,应暂列其他应付款待查,不准溢库;发生短款,应暂列其他应收款待查,不准空库,并按照“长款归公,短款 自赔”的原则处理。不得私吞长款或以长补短;更不得短款支 付或夹带假币付出;误收假币,由柜员自赔,同时按假币收缴 程序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以及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经审批 后,报损或收益,不得以长补短。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视情 节、数额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属于贪污、自盗、挪用性质的,应向有关人员追回 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四十条 错款处理。
(一)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在发现错款的当日,长款无法退还原主,短款无法查明找 回,均应经坐班主任审批后作待处理错款。待处理错款必须及 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处理。对超过坐班主任挂
账审批权限的,在发生错款当日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上 级行应于当日内答复,错款行坐班主任在得到上级行同意挂账 的通知后方可在凭证上加注挂账审批意见,挂账审批表原件当 日内逐级上报审批。
1、待处理长款的处理。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
注明长款金额,经坐班主任审批后,选择“库房现金长款处理 —贷记过渡”交易,再由其他柜员选择相关“借记过渡”交易,将长款暂挂其他应付款账户。需上报审批的,审批表原件待上 级行审批后作记账凭证附件。
2、待处理短款的处理。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
注明短款金额,经坐班主任审批后,由柜员选择相关“贷记过 渡”交易,将短款暂挂其他应收款账户,再由管库员选择“库 房现金短款处理—借记过渡”交易进行处理。需上报审批的,审批表原件待上级行审批后作记账凭证附件。
(二)柜员现金错款的处理。
柜员现金长款,选择“现金存入”交易,在其他应付款账 户挂账;柜员现金短款,选择“现金支取”交易,在其他应收 款账户挂账。其余比照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三)调拨款差错的处理。
调入行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行在款项调运、保管、收 付中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行责任的,应 立即将有关证明材料及详细情况逐级上报管辖行,由管辖行向 调出行追查。如属调出行差错,错款由调出行处理。如无法确 定调出行或调入行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发现行 作挂账处理。其余比照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四)原封新券错款的处理。
原封新券开箱、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拆箱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箱后必须点捆、卡把。如原
封新券发现捆内整把长短款时,应认真查明原因。确非本行责 任的,长短款项由发现行处理;同时,应开具证明书,说明详 细情况,并加盖坐班主任或主管、经办人、证明人名章后,连 同原捆的封签等,逐级报人民银行。如发现把内缺少十张以上 的,应将原捆、原把票币按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和原 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逐级上报人民银行追 查,并按规定权限审批挂账。
确实无法查清的错款,经上级行批准后,选择相关交易,将挂账款项转营业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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