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大连市市容管理条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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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3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批准 2009年12月10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临时固定水冲式厕所或者活动式厕所,将建筑垃圾和非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对产生的粪便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在车辆出入口设置并使用车辆冲洗设施,防止车辆沾带泥土驶入城市道路。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采取设置围挡、降尘等措施。

第十五条 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的,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工程竣工、停工或者作业结束时,应当及时平整场地,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清除垃圾,保持场地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八条 运输垃圾、粪便、渣土、砂石、泥浆及其他散体、流体物品,应当使用加装密封机械装置的车辆或者专用密封车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将散体、流体物品泄漏、遗撒、飞扬。

经批准进入城区的畜力车,驾驭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保证车容整洁,不得使畜粪落地。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产生垃圾的设施、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其建设或者管理者应当就垃圾投放事项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并按照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

(五)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道路挖掘施工未采取设置围挡、降尘措施,以及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作业,工程竣工、停工或者作业结束,未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施工工地车辆沾带泥土驶入城市道路,影响道路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27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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