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必收要件_房屋登记流程及要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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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必收要件

一、所有权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及委托人身份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及平面图;(7)其他必要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存量房屋买卖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及委托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证书(共有房屋应提交房屋共有权人同意转移的书面证明);(4)存量房买卖合同;(5)地税完税/免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

存量房屋赠与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书(共有房屋应提交房屋共有权人同意转移的书面证明);(4)赠与合同公证书;(5)契税完税凭证;(6)其他必要材料。

存量房屋继承

(1)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证书;(4)继承公证书;(5)其他必要材料。

存量房屋分割分析

(1)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书;

(4)分割分析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5)其他必要材料。

存量房屋交换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及委托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证书;(4)交换合同;

(5)地税完税/免税证明;(6)契税完税凭证;(7)其他必要材料。

商品房屋买卖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及委托人身份证明;(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7)房屋测绘报告及平面图;(8)购房发票;

(9)其他必要材料。

如申请人已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并提供预告登记证明,可不必提交前款第3、4项材料。

拆迁安置房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及委托人身份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测绘报告及平面图;(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7)拆迁安置证明书;(8)拆迁协议书;

(9)补差发票(有补差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10)其他必要材料。

以房屋出资入股、单位分立合并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及委托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证书;

(4)政府批文、法律文书;(5)其他必要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四)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二、抵押权登记

(一)抵押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书(共有房屋应提交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4)抵押及主债权合同;(5)其他必要材料。

(二)抵押权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名称),房屋坐落位置(门牌号码)发生变更无需提交);

(5)有2个以上抵押权人的,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提供);

(6)其他必要材料。

(三)抵押权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四)抵押权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将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适用);(7)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已存在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将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适用);

(8)其他必要材料。

(六)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有2个以上抵押权人的,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适用);

(7)其他必要材料。

(七)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6)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可转为一般抵押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在将最高额抵押权转为一般抵押权登记后,按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八)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1)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九)在建工程抵押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抵押及主债权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6)其他必要材料。

(十)在建工程抵押变更、转让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三、地役权登记:

(一)地役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地役权合同;

(4)双方房地产权证书;(5)其他必要材料。

(二)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地役权设立登记证明;

(4)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四、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5)其他必要材料。

(二)抵押权预告登记

(含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

(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适用);

(5)房屋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已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适用);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4)转让方的房地产权证书;(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登记

(一)更正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二)异议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

(三)异议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证明文件;(4)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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