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防突管理办法_煤矿防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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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防突管理办法
第一章
防突管理职责
第一条 防突部门职责
1、防突部门必须对重点防突头面每次放炮后的瓦斯监测资料进行分析,掌握工作面瓦斯涌出的变化规律及发展趋势,用以指导防突工作,使其更具有针对性。未指定专人或不进行分析的,处罚防突部门负责人100元,每缺一次分析处罚防突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50元/次。
2、负责对全矿的防突头面实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认真收集各防突头面的素描、煤岩体情况、防突进尺情况,对防突测试工具的维护、保养、效验、资料保存等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处罚防突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50元/人.次。
3、当区域性措施控制的范围与生产实际不吻合,要采取补充措施;若条件不具备,必须立即根据实际控制的范围采取针对性的局部防突措施。凡查到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与局部性防治突出措施之间存在空档或脱节的,处罚防突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50元/人.次。
4、抽放瓦斯钻孔竣工后,由地质技术工人或技术员将钻孔的实际方位、倾角、见煤(岩)深度等资料及时填表送地测、通风专业负责人,超过一周未报送的,处罚50元/人.次。
第二条 工程部职责
1、在设计及安排接替时,应做到采掘布置合理,原则上一个采区不得超过二个回采工作面和五个掘进工作面,避免生产过于集中,逐步实现三区配套两超前的治灾格局。凡因设计方面问题导致采掘不合理的,处罚工程部门负责人和设计人员100元/人.次。
2、安排生产接替时,在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同一个区段的突出煤层中,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回采;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掘进;突出危险区内新投产的回采工作面在初次来压未结束前不得随意停采。凡出现一处不符合,对工程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人.次。
3、提交新上防突采掘工作面的采掘地质说明书,对地质构造带及突出危险带、开采煤层的被保护范围、埋深、施工区、地表有无陡坎及相邻区域的构造和突出情况等作详细说明,并做好矿井瓦斯地质图的编制。无采掘地质说明书的防突采掘工作面不得开工,并处罚地质测量部门负责人50元/人.次。
4、综合分析防突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进行预测预报。对一般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每周收集一次地质资料,对严重突出危险区域的掘进工作面,每天收集一次地质资料。其分析和预测预报结果必须在当天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凡有异常情况时,必须进行书面的通报和汇报。凡未按要求收集资料分析或进行通报和汇报的,处罚地质测量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50元/人.次。
5、在煤柱下开采时,必须将控制煤柱位置的导线点及煤柱区内开采巷道内的导线点均要在井下、图纸上标明。凡一处未标明的,处罚地质测量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50元/人.次。
6、抽放队提供的各种资料,工程部未及时进行认真分析或分析不透彻,对工程部分管人员处罚100元/次;分析后与原设计有误,则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并在次日将修改的设计重新下发各单位,否则对工程部部长和分管人员处罚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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