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_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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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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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处(部、中心):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内部管理,贯彻落实管理局《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通知》精神,维护学院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局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对《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认真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中石大胜院发【2010】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纪律,规范职工工作、休息、休假管理,有效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局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胜利学院全部在岗职工。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三条职工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全年月平均天数、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小时。因工作性质或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根据胜油局发[1996]5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休息休假

第五条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公休日。

(二)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放假时间: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

(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清明节,放假一天(4月4日或5日);“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五月初五);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八月十五)。

法定节假日如遇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安排在工作日补假。

第六条事假。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第七条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由油田规定的医疗部门出具证明,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按病假处理。

职工连续请病假满四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上班时须持油田规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其上班后的试工期为两个月;连续请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其上班后的试工期为三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停工治疗的,其病假时间和试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第八条婚丧假。

(一)婚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4天,增加的婚假视为出勤。其中,一方达不到晚婚年龄的,双方均不享受增加的婚假。

(二)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九条产假。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女职工因避孕失败实施人工流产者,给予产假14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由油田社会保险部门发放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部门证明后,超过产假期间按职工患病处理。

女职工可在法定产假期满前,自愿申请在合同期内休育儿假1-3年(仅限一次)。

第十条 哺乳假。女职工有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不含路途中的时间。

第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勤制度

第十二条 除专任教师外,其他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工作满8小时为一个出勤日,迟到、早退累计满8小时为一个缺勤日。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以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考勤依据。教师上课迟到、早退、误课的按《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应按要求参加学院及所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第十四条 职工考勤以系、处(部、中心)为单位,指定专(兼)职考勤员负责填写考勤表,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每月定期在本单位内部公布。

第十五条 考勤表内容必须填写规范、清晰,各类请假手续要附带完整。考勤表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于当月2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上报组织人事部,作为计发工资和计算出勤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如实上报职工考勤情况,不得漏报、瞒报。组织人事部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对考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第五章请、销假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请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办理请、销假手续。事先要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事后要及时销假。

第十八条 请事假。一般职工请假,三天(含)以内由各单位领导批准;四天及以上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到组织人事部备案。各单位领导请假,三天(含)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四天及以上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并到组织人事部备案。如需延长假期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请病假。职工请病假必须有医院的病假证明和单位负责人的意见证明。如因急病不能事前办理病假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病假证明。职工出差期间生病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病假条。无病假证明或未经批准而随意休息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请产假。女职工生育,需在产后15天内,持医院及学院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组织人事部办理生育保险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职能部门组织的集体外出,必须由牵头部门提前3天办理有关手续。各单位党政领导不得同时请假外出。

第二十二条 职工外出学习、疗养必须持有关文件、工会疗养证明(或有关通知),到组织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正当理由和证明,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旷工。职工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支付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加强考勤和请销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假期待遇均按管理局有关规定和《胜利学院岗效薪点工资制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严格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职工处分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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