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_印章的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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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

1、凡需盖局公章的文件、函件及其它有关文电,除不加具贯彻意见和非密级的转发文以及调研方面的有关通知由科室领导签发外,一律由局领导签发。经局领导授权,科室领导可签发业务类的函件和批件,授权证明复印件要交由办公室存档备查。批准人都应有文字批准手续,并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文字批准手续和用印登记,要妥善保存备查。重要的事项须复印局领导亲笔签批及有关内容,交保密存查。

2、向系统外的行文,根据公文管理有关规定,作为内设机构科室的印章不能对外,只能盖局或办公室印章。

3、局领导已签批的各类文件、函件和批件等材料,如要盖局公章的,应由科室经办人员办理,如有外来办事人员的,主办科室也应该派人员一起到局办公室盖公章。

4、对于新成立、改变名称、改变隶属关系后,印章暂未刻制出来而急需使用印章的,或属临时组成的非常机构,可以采取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代章要在落款的后面或下方注上“(代章)”字样,另外,党政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代章使用手续与盖印章相同。

5、盖科室公章的文件和函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发,无须送办公室复核。

6、局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应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公章一般不得外借,也不准携带出办公室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局长批准。

7、凡使用局公章的都要认真登记,以备核查。登记内容包括用印单位、时间、经办人姓名、内容、批准人、盖印人姓名等。

8、一般情况不准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凭信、介绍信,确因工作需要开具,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并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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