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_合同无效法律后果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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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若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枪支弹药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确认整个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四是法律适用条款。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

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指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基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事实,依法应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等民事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从合同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无效仍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是这种法律后果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的,而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返还财产。

所谓返还财产,是指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该将该财产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双方相互返还。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这意味着,对方给付的财产,无论返还时是否存在,原则上返还义务人须按原数或者原价返还。如果原物存在应以原物返还,否则应以种类物返还,不能以种类物返还时,应作价偿还;如果原物有损坏,应予以修复后返还,或给付相当的补偿;如果对方给付的是金钱,除了返还本金以外,还应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对方给付的是劳务、无形财产或者其他不能返还的利益,则应折算为一定的金钱,予以偿还。赔偿损失。

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依各自过错大小相抵后赔偿对方损失。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要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均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是单方过错,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对方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引起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当财产损失是由于当事人一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则由该当事人自己承担损失。如果是双方过错,《民法通则》规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按照双方各自过错的程度以及对造成民事行为无效或撤销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他们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中所应承担的份额。实践中,通常是将依双方过错确定的损失承担额与

各自的损失相抵后,对仍有损失的一方进行赔偿。追缴财产。

所谓追缴财产,是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追缴财产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使不法行为人受到经济上的制裁,另一方面,将追缴的财产转归受损害的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使之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因此,追缴财产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追缴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已经取得的数额同约定取得的数额不一致时,以其中较大的数额为准。在追缴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还财产的义务。但是除了被追缴财产以外的损失,应由双方按过错轻重和责任主次予以分担。对于追缴回来的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实施恶意串通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从国家或集体那里取得的财产,就应当将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如果是从第三人那里取得的财产,就应当返还给第三人。

应注意的是,根据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质,除责令当事人承担以上法律后果外,并不

免除当事人所承受的其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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