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其规制_上市规则关联交易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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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其规制

摘要

关联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上长久的现象,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证券市场的内在要求。关联交易本身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当大量具有欺骗性、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充斥市场,成为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报表粉饰和大股东抽取上市公司资金、侵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工具时,关联交易就越来越被市场和监管者所关注,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甚至被中小股东所反感和厌倦。事实表明,不规范的关联交易使中小股东、债权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使证券的投资风险明显增加,市场投机性也随之上升,加大市场的不安定因素,最终会削弱整个资本市场的基础因此本文的重点在于关联交易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而非其是否应该存在。

本文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报道及所收集的其他资料为对象,在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将其作为本文论点的主要论据,对我国目前关联交易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力图找出目前相关法律、准则中存在的不足或漏洞,提出自己关于如何规制关联交易一些思考。

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前言。阐述了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以及国内外文献综述等。

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关联方的法律界定及其各自特点。

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问题。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交易信息披露规定不完善等四方面提出了关联交易现存问题。

第四部分对非规范关联交易的危害进行了分析。从对非关联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证券市产构成的危害以及上市公司本身等四个角度进行了展开分析。

第五部分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提出了措施。即完善关联交易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税法的规制。以及提出了限制关联交易其他配套办法。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

规制

-I1 前言

1.1 本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关联交易是现代经济中的一种特殊现象,从经济学角度看,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合理的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另一方面,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客观具有的不公平性,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会对中小投资者等造成损害。关联交易是企业通过与关联方发生资产、劳务或债权债务的转移,达到公司预期目的的一种自主行为,有助于企业节约成本和费用,促进企业发展,实现企业集团利润最大化,提高整体的市场竞争力,其利大于弊。因此,在管理上要兴利除弊,通过完善会计制度,加强监督约束机制,保障公允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在国内外经历了一个从完全禁止使用再到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的过程,相应法律规范也不断走向成熟。

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颁布了第一个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2001年12月21日,我国财政部又制定发布了新的会计规定—《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2004年12月以来,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一系列关于200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规范,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其披露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在2004年报中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毕竟信息披露制度属于提前防范,因此往往滞后于层出不穷的关联交易。我国也在对此进行积极探索,不少专家、学者对关联交易的特征,产生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作了深入研究。目前我国业界有关人士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的研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对于关联方关系的范围界定研究,IAS24及各国准则都将“控制”与“重大影响”作为关联方关系的判定标准,但对由“共同控制”与“共同影响”差异而产生的关联方关系问题,IAS24、加拿大准则征求意见稿及我国准则均未加以解释,而英国FRS8指南则作了详细分析,指出“共同控制”与“共同影响”之间的差异在于,“控制”产生一种能力,使被控制方将自身利益置于次要地位,而“影响”的作用与之相比则较不肯定。肖红(2002)认为,从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所反映出的对关联方关系披露的各种不一致理解和处理来看,我国准则指南应当尽可能全面、具体地对关联方关系范围作出说明,FRSS的这种规定值得借鉴考虑。

以李明辉为代表,他认为,我国会计准则在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方面仍然不完善。作者结合国外的定价政策提出了一些有助于报表使用者理解的定价方法,如成本或者(可比)市价法、再售价格法、净利润率或毛利率法等,并认为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采用此种定价方法的理由及其与市价的差距等,这些都为完善我国会计准则提供了宝贵的意见。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与关联交易普遍性并存的是滥用关联交易这个不容忽视的严峻问题,相当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利用大量的不公平关联交易粉饰业绩、侵占上市资

响进行分析,力图找出目前相关法律、准则中存在的不足或漏洞,提出自己关于如何规制关联交易一些思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界定及特征

2.1 关联方的界定

关联方,亦被称为“关联人”、“关联企业”等。各国立法模式及表述方式的差异给关联方的统一定义带来了较大困难。在美国证券法下,关联方被定义为“除发行人外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或者由发行人控制的任何人或者与发行人一起直接或间接受着控制的任何人”。《国际会计准则24---之关联方披露》将关联方定义为“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他们是关联方”。

我国的《沪深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关联方分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或潜在关联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以及与上市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2)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1)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上述人士的亲属,包括:①父母;②配偶;③兄弟姐妹;④年满18周岁的子女;⑤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上市公司潜在关联人是指因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关于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法人或自然人。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泊之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则规定,在企业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影响,则为另一方的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立法模式及表述方式的差异给关联方的统一定义带来了较大困难,但各国立法例一般都将是否存在“控制”或“共同控制”作为判断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的标准。

2.2 关联交易的界定

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国际上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将关联交易定义为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遵照这一定义,理解关联交易的要点有:

①构成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即通常是在关联方关系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关联各方之间的交易成为关联交易。

②资源或义务的转移是关联交易的主要特征,并且在通常情况下,资源和义务发生转移的同时,风险和报酬也相应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一旦发生,则不论是否收取了价款,都应判断关联交易已经发生。

经理所组成的公司管理集团的手中。而握有多数股份表决权的控股股东则隐藏在其背后,控股股东的意图不可避免地渗入公司行为之中。控股股东可能迫使公司牺牲自身利益,从事有利于控股股东的不正当交易,致使公司少数股东或债权人蒙受经济损失。虽然小股东有“用脚投票”的权力,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或披露的时滞性,这些投资者经常是带着“伤痕”离去。可以说这一权力是以其不公平地承担一定经济代价来实现的。

因此,关联交易很有可能违背正常的商业条款和市场规律,影响交易的公平和公正。尤其在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关联交易可能被用于为某些利益人谋求私利,破坏了证券市场诚信、公平的基本原则。所以如何有效地将关联交易的不公平性最小化一直是法律、法规尝试的方向。

2.3.2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经济学特征

关联交易最明显的经济学特征在于它作为一把“双刃剑”,首先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其次是它客观具有的不公平性违背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可能会破坏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经济效率。

传统经济学假设市场是处于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即市场的运作处于完全无摩擦的状态,每个交易者获得的信息是完全的、平等的,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经济的正常经济运行不存在其他成本。但实际情况是,任何一项经济交易的达成都不是没有代价的。除了必要的交易费用和税赋外,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促使交易双方不仅要经过一系列搜寻信息的过程,还要保证合约的如期履行,这些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有时这些成本会限制合约的产生和履行。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对资源的浪费。因此,制度经济学家R·H·科斯1937年在其论文《企业的性质》中认为“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并引入“交易成本”的概念,即交易成本是为实现交易的一种资源性支出。当交易成本小于交易能带来的利益时,交易是有效率的。因此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收益率是交易双方追求的目标。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在关联交易中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要低于单纯的市场交易,而管理成本则要少于企业内交易,因此导致交易成本的降低。科斯认为: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

(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同时其认为,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之功能的关联交易的出现和发展,导致了公司集团对单个企业的替代和扬弃。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整个市场体制不完善,信息传递不畅,特别是目前国内市场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信用危机,因此市场中不确定因素较多,交易风险相对较大,同时各类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巫待健全。在这一特定环境下,企业为顺利达成交易和履行交易就可能必须支付更多的交易成本。从这个角度看,关联交易可以通过缩短交易时间、提高履约率等方面为企业带来降低交易成本的好处。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这种交易手段被某些大股东过度使用或滥用时,其在客观上具有的不公平性可能导致控股股东用“股东人格”代替“公司人格”,利用关联交易掠夺上市公司的资源,进而对其他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这种违背市场交易原则的不公平行为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可能超过关联交易所带来之交易成定价政策等往往不予披露;即使披露了,也未说明有关资产是否经过审计、评估,是否按照独立企业的核算原则予以定价等,使投资者很难了解到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还有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在做关联交易和融资的时候,有些上市公司虚构了几个层次的公司,利用金字塔式多层控股链,来实现以最少的资金控制最多的公司之目标。

3.3.2 披露内容含糊随意

如对于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循的重要性原则。准则要求对重要的关联方交易应当披露,对非重要的、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而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依靠职业判断,这就给实际工作中带来了一些随意性,有操纵的余地。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对国有控股的提示。国家持股一般有四种方式:国资局持有、财政局持有、委托某企业集团持有、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而其中大部分是通过后两种形式存在。许多上市公司在拐示股东持股情况时,仅以国家股例示,掩盖了许多关联方;有的公司只说明关联交易,未说明关联方究竟是何关系;有的只说明交易量,没有说明金额的数量,使人迷惑不清。

3.3.3 忽视担保这种关联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之间的连环担保这种关联交易行为具有债务扩散和放大的负面影响,在债务链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其冲击波将沿直线甚至网状传播,导致一个地域内的一批企业出现偿付危机,社会反映强烈,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而且,连环担保具有被动性,担保债务是或然的,连环担保的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经营信息不像其他关联关系那样透明,因而控制能力有限,一旦出现问题就是灾难性的,难以采取洽当的应对措施。目前在上市公司中已形成了不同的担保圈,从地域上看比较典型的有上海本地上市公司之间的“上海圈”,深圳本地上市公司之间的“深圳圈”,以及福建上市公司之间的“福建圈”。在“上海圈”中,较为突出的是国嘉实业。国嘉实业经营状况极不理想,土营业务几乎为零,屡屡亏损,同时负债累累,多项到期贷款不能如期还款,多家上市公司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受牵连,包括隧道股份、开开实业、方正科技、长江投资、联华合纤等。其中隧道股份一家担保的金额就超过亿元,而隧道股份本年利润仅有9689万元。联华合纤也陷入了亏损境地,为国嘉的贷款担保给这些上市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旦这些公司倒下,极可能牵扯出更多的公司,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

3.3.4 缺少直接对不规范交易的罚则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直接针对不规范关联交易的罚则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现行法规并未对上市公司违反其信息披露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可见,减少和杜绝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仍然任重道远。

综上,在我国的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关联交易的不规范化会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

司对母公司的依赖性太大,独立能力大大弱化。一些上市公司甚至书异化成集团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或加工场所,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销售都由集团公司包了。一旦母公司不再承担这种义务,或者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上市公司抗击外部风险能力不断衰弱甚至最终丧失,主营业务必然陷入困境。如湖北兴化随着采购关联交易的急剧减少,从 1998 年以来,主营业务收入开始明显的减少。

4.3 关联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本身造成危害

大量的关联交易会造成公司面临的风险增大,不利于公司的后续经营和发展,主要表现在经营风险和潜在风险上。

4.3.1 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经营危险

关联交易以其特有的方式,使上市公司在某一阶段创造或维持较好的经营业绩,以不同方式为上市公司“创造”利润。但关联交易也会使上市公司跌人低谷,陷入巨额亏损。如在购销业务中,关联交易具有交易价格和数量的随意性,更缺乏透明度。当大股东自身难保,对上市公司没有能力再“拉”,甚至通过黑箱操作以达到某种目的的时候,上市公司的业绩便随之下降,从而弱化了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1997年、1998年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高峰时期。从这两年的年报来看,许多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已经发展到使上市公司无法独立经营的地步。一些上市公司甚至异化成集团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或加工场所,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销售都由集团公司包办。一旦母公司不再承担这种义务,或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上市公司抗击外来风险能力不断衰弱甚至丧失,主业经营必然陷入困境。

4.3.2 使上市公司潜在危险更大

近年来上市公司资金被大量挤占到虚增利润的现象愈来愈多,而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的费率更是五花八门:有的以银行贷款利率为准,有的费率在10%左右,有的高达18%。很显然,大股东挤占上市公司费用及向上市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资金占用金额、费率及占用时间等。而对于上市公司募股或配股资金,则应当禁止任意占用。

上市公司虽然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向占用资金的单位收取资金占用费并计入当期损益来提高当年收益,但其中也蕴含了相当的风险:首先,即使是认定合理的资金占用收入,也可能出现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因为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进行融资业务”。而且,企业间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该以银行利率为准,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种收入不作为合法收入,一旦关联企业因资金占用发生诉讼,出资方往往只能收回与银行同期的利息,而占用单位一旦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便会直接威胁到上市公司的资金运作和利润状况,甚至以前年度损益。

4.4 非规范关联交易的其他危害完善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

5.1 完善关联交易公司法的规制

法律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公平和效益兼顾,两者不能偏废。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中,关联方基于控股股权、关键职位或者其他因素对公司施加影响,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安排,其行为后果往往形成这样一种利益格局,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给关联方带来的额外利益是以牺牲公司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代价的。各国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的限制,目的就在于从外部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基于内部关系产生的具有消极作用的安排进行管制,以保护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改善股东大会的投票机制,吸收中小股东参与管理。②完善股东大会表决制度,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③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件事会的监督职能。

④强化董事与控股股东在非公允关联交易中的义务和责任。

5.2 完善关联交易证券法的规制

综观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宗旨,主要为二:一是防范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二是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信心。信息披露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有关主体公开的资料或信息要符合内容上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及时间上的及时性、空间上的易得性、形式上的适应性。证券市场监管者普遍对关联交易执行比一般交易更为严格的披露标准。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为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益提供了可能,因此充分的信息披露就成为保障关联交易公正和公平的关键。

另外,上市审查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从源头减少并规范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股东大会的批准及回避制度也要加以完善。目前我国对不当关联交易的罚则偏弱,所以加大对不当关联交易的处罚力度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5.3 完善关联交易的会计法规制

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是联系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纽带,是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依据。投资者根据它们获得的信息预测上市公司的前景并依此决定上市公司目前股票的价格是否合适。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投资者对财务报告的解读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前提之上,即所有交易均为市场独立各方按公允竞争的市场条件进行的。而我们知道,上述假设在某些关联交易中是不真实的。因此,会计报告中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以及对关联交易经济实质的披露对维持资本市场的效率和避免误导投资者至关重要。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关联交易较不规范的情况下,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显得尤为重要。会计上关联交易的披露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的披露;二是对某些重大关联交易的金额在15.5.2 加强税收情报的国际合作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加强政府间的税收合作对于限制跨过企业的不当关联交易将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类似的协议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中出现过。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必需的情报,或以缔约国双方或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的名义征收的每一种税收的国内法律和规定,按此争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情报„„缔约国一方收到的任何情报,应与该国国内法律取得的情报同样保密。仅应告知税收的查定、征收以及有关的执行、起诉或裁决上诉的人员或主管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主管当局仅应为上述目的使用、加强税收情报的国际合作该项情报,但可在公开法庭程序或法庭判决中透露有关情报。

毋庸置疑,这种国家间的税收情报合作对于打击国际关联交易及避税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也可为我国所用。

5.5.3 资产评估制度的配套

还可看到,一项资产,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其价格往往会上升几倍甚至几十倍,从而使公司无端获得一大块利益或“资产”,这也显示我国市场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对交易资产进行科学严格的资产评估。

综上所述,各项制度的配套将会对关联交易及其会计问题的解决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结论

关联交易伴随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出现,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激烈国际竞争变得更加尖锐和复杂。实事求是地说,我国调整关联交易的国内立法还相当薄弱,鉴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有许多问题有待作进一步探索和实践。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仅以某一个部门法去调整,是无法达到规范和引导的目的的。立法机关对此应当有一个长远而明确的立法规划,将一些在实践中证明为切实可行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国家有关部门对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应当加快其改革步伐,避免关联人利用不同企业管理制度之间的法律空白,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国家、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通过本文对关联交易的一点粗浅的分析和探讨,希望尽快完善关联交易的立法,发挥关联交易的功能,制止非法关联交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326.0.E.Williamson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 Free Pre, New York.2002 27.0.E.Williamson.The Lens of Contract: Private Ordering,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May 2002, pp43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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