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质量安全告知书(最新版)(.5.12)_质量安全技术告知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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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工程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政质量安全监督站特对如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告知,参建各责任方应结合工程实际执行下列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一、监督工作内容

(一)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状况;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受理所辖工程在建设期内的质量安全投诉及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投诉的处理;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监督工作方式

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不定期抽查、巡查及质量监督抽测等监督执法形式

(一)监督组日常监督

由监督组对工程的实体质量安全、工程技术资料、原材料控制状况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行监督巡查、抽查,对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等进行监督抽测。

(二)站领导监督巡查、抽查

由监督站领导及相关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抽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

由专项检查组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等有关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四)工程验收监督

对重要分部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三、参建各方工作要求

(一)工程参建各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现行国家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二)工程开工建设起,相关单位须严格按照《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要求报送“数字工地”信息的通知》(南建市政【2012】5号)、《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及时将工程重大危险源信息、形象进度等数字、图片信息上报我站,我站将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开展各级监督巡查、抽查工作。

(三)根据《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规定的资金监控银行专项账户,通过建设单位、资金监控银行、安全监督机构签订的“三方监控协议”,采用施工过程中分期、定量支付,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按规定分两次申领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提前申领,也不得一次性全部申领。安措费的申请、核实均在南宁市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办理,并与“数字工地”上传及工程报验相挂钩,对未按规定上传“数字工地”图片信息的项目,不予受理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申请业务,对不及时申领安措费的项目,不予受理工程验收。具体申领手续可登录南宁市建筑管理信息网→市政安全监督站→办事指南查询。

(四)临时用房的建筑防火: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和自治区住建厅、南宁市城乡建委相关规定,工地现场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层数不能超过3层;发电机房、变

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层数不能超过一层;

(五)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遵守《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中选用。

施工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承诺从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中选用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工程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报验时核对材料的备案信息,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产品不得签认。

(六)根据《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优质品的通知》(南建质安〔2014〕14号)的规定,以下情形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优质品:

1、轨道交通、跨江桥梁、城市立交桥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

2、超高层、异型结构等超限建筑工程项目;

3、C50及以上强度等级预拌混凝土。

(七)根据《南宁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应用技术指引》(南建技〔2013〕38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引》)的规定,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技术指引》的各项规定,积极推广使用《技术指引》中推荐应用的技术项目的应用,不得超范围使用《技术指引》中限制应用的技术项目,严禁使用《技术指引》中禁止应用的技术项目。

(八)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现场要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执行“一口、两清、三包”标准,做到“六不开工”和“四不出门”。“一口”,即规范工地出入口冲洗平台设置;“两清”,即作业场地工完料清和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三包”,即 工地出入口以及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和临时用地范围内无泥土撒漏、无污水横流、无扬尘污染。“六不开工”:即未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路面不得开工;未设置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不得开工;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未落实建筑渣土倾倒场点的不得开工;未使用核准运输单位及车辆的不得开工;未签订建筑渣土规范处置承诺书、工地施工前渣土运输计划表并缴纳保证金的不得开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四不出门”:即运输单位及车辆在运输建筑渣土驶出工地时渣 3

土装载过量的不得出门,车辆密闭不严的不得出门,车辆不整洁、带泥上路的不得出门,手续不齐全的不得出门。

(九)工程验收监督

1、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至控制点时,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监督,具体控制点部位见《工作方案》。

2、工程验收由建设或监理单位按要求提前通知我站人员到场参加验收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须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中间过程验收须提前1-2个工作日告知。)

3、市政工程竣工验收须严格按照《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南建质安【2012】24号)要求执行。

4、验收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1)参加验收人员的组成、资格及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不符合要求的;(2)未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内容的;(3)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及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的;(5)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责任单位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的。

(十)质量事故的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按《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规定进行划分,发生上述质量事故时,有关单位应保护现场,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站报告,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隐瞒不报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并立案查处。

(十一)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调查,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逃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监督执法措施

(一)通过监督抽查、抽测,由监督人员填写《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督执法现场检查勘验记录》,根据现场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性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二)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监督站将按严重程度分别发出《执法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检查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将整改报告报监督站复查。

(三)对于违反《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的行为,将视情况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签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建设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

(四)实行对建筑业企业诫勉谈话培训制度。即在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由我站将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培训的制度。

(五)对于工程参建各方及有关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录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六)对违反建设工程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以及对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提交立案处罚。

五、工程竣工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完整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存档文件,待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存档文件完整后,我站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报建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施工单位协同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

六、廉政制度建设

1、参建各方要严格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廉政制度要求,不准违反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监督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不得违反建筑工程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不得违规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准隐瞒不报已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规违章行为,不准以任何借口拒不整改;不准弄虚作假,私自修改有关工程项目技术资料,瞒报或虚增工程量及工程投资额。

2、监督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监督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建筑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规范。不准指定或介绍工程承包业务,不准指定或推销建筑材料;不得利用职权,刁难

施工单位拖延办事时间,推卸责任;不准通过行贿、受贿为违规通过工程验收、工程评优提供便利;不准发生其他不廉洁或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3、发现监督人员违反廉政建设制度的,可直接向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察室或南宁市建筑管理处纪检室举报,举报电话:5521503或5501638。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年 月 日

相关文件资料:

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2、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2】88号)

3、《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优质品的通知》(南建质安〔2014〕14号)

4、《关于公布〈南宁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应用技术指引〉的通知》(南建技〔2013〕38号)

5、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要求报送“数字工地”信息的通知(南建市政【2012】5号)

6、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行为标准化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建质安【2012】14号)

7、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南建质安【2012】24号)

8、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实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建质安【2011】28号)

9、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建质安【2011】29号)

10、《关于加强建设用砂管理的紧急通知》(南建管字〔2013〕5号);

11、关于进一步规范美化我市建设工程工地围挡的通知(南建管字【2012】11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知(南建质监字【2011】1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市政质监字【2011】2号)

14、关于加强南宁市市政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南市政质监字【2011】3号)

15、关于加强南宁市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市政质监字【2011】4号)

16、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路基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17、关于加强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安监【2012】1号)

以上文件内容可登陆http://nnjg.com(南宁市建筑管理信息网)→市政质量监督站→文件通知查询。

18、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高、固、帅、”施工围挡方案的通知(南建质安【2014】19号)

19、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南建质安[2013]88号)

以上文件内容可登陆http://nnjg.com(南宁市建筑管理信息网)→通知通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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