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优惠政策_农民工返乡创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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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资讯来源:石油英才网编辑2009-7-21 17:47:39
生效时间:
发布单位:广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创业扶持(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1、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的,税务、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新创办经济实体的给予贷款贴息或小额信贷担保。返乡农民工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或开展规模以上种养的,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财政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贴息。
3、返乡农民工在第二、三产业成功创业并已办理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从事规模以上种植业、养殖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就业扶持(鼓励用工单位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
对从事规模以上种养业和二、三产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凡与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每用工一人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创业就业培训(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服务)
1、定点培训机构、学校根据返乡农民工意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SYB培训)、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完成规定内容学习且成绩合格的,给予培训补贴。
2、定点培训机构、学校负责安排参加培训返乡农民工的食宿,免收培训费、学杂费和食宿费,并负责推荐就业或提供创业指导。返乡农民工每人只能享受一种一次培训,不得重复申请。
四、支持返乡农民工参与家园建设
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返乡农民工投工投劳兴修小型农田水利、修建村屯道路、开展植树造林等,每日工作8小时并完成水利、交通、扶贫、林业等部门认定的工作量,每人每天给予50元工资性补助。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按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作量折算为实际工作天数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