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管理局_江西省公路局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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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管理局
赣路路政字〔2008〕23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路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公路管理局制定了《江西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 O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路政管理巡查制度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
抄送:局领导、办公室、路政管理处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12月2日印发
共印26份
江西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规范路政执法人员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污染、侵占、占(利)用、挖掘公路及损坏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指导本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进行路政巡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执法时必须亮明身份、用语文明、礼貌待人。路政巡查车须是有“中国公路”标志的车辆并装有示警灯
第四条 公路路政巡查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公路施工现场通车安全保障措施情况;
(五)监督检查路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
(六)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和护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路政巡查人员上路巡查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易发生侵害路产路权和重点线路要重点巡查。
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的巡查,发现公路路障的,按照职责及时排除。
第七条 路政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重大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未及时报告,延误处理的最佳时机而使路产路权遭受重大损失的,或擅自脱离巡查路线,出现漏查、漏管或不查、不管等不作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的检查、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实施路政巡查必须及时、如实、详细填写巡查日志,巡查日志主要包括巡查人员、时间、路线、巡查内容、发现问题、现场采取措施、处理情况和结果、报告情况等,并由全体巡查人员签字。
第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路政巡查工作的检查和督促,确保路政巡查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