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暂行办法_河南省国土资源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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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实现“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以及乡(镇)国土资源所,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动态巡回检查工作,按照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均应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定量指标考核体系,实行奖惩挂钩。

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是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专业执法队伍承担。

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态巡查工作,其工作人员均应承担动态巡查任务。

第五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巡查工作需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它办案器材,保证工作经费。

第六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村、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做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通畅。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及时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个人,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奖励机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巡查区域等级范围与责任

第八条动态巡查的内容是: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巡查区域等级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城市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和辖区内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与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蕴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的土地和一级巡查区域以外相对集中的矿区。

三级巡查区域为: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侧的土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区域。四级巡查区域是上述区域以外的其它区域。一、二、三级巡查区域为动态巡查的重点区域。

第十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全省动态巡查工作;

(二)定期、不定期组织跨市域的互查活动;

(三)对下级的巡查效果进行随机抽查;

(四)对下级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省辖市动态巡查的整体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动态巡查工作;

(二)组织市辖区局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巡查;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跨县域的互查活动;

(四)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抽查;

(五)对下级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本级执法监察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

(七)对县(市、区)动态巡查的整体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协调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巡查活动;

(二)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三)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本级执法监察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

(五)对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动态巡查整体情况进行考核。基层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并对本级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

第三章 动态巡查

第十三条动态巡查主体和基层国土资源所要对本辖区的巡查工作做出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将巡查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划定的巡查区域要明确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四条动态巡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交叉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根据本办法确定的主要职责、巡查区域等级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确定巡查频率。基层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域每10天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20天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30天巡查不少于一次。

县(市、区)巡查主体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域每15天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30天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域不定期随机巡查。

市级巡查主体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域每3个月抽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6个月抽查不少于一次,对一、二级巡查区域不定期地组织县域的统一互查活动。

在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的多发时段、高发区域和矿种价格上扬时期应加大巡查频率。

第十六条建立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线路、巡查情况记录和巡查人员。如发现违法行为,必须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简要情况说明以及因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而挽回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巡查人员必须具备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巡查主要责任人员对负责的巡查区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巡查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制定实施方

案,确定巡查频率,及时解决巡查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巡查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将其制止在萌芽状态。对拒不停止或已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及时向主要责任人员报告情况,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巡查人员检查和制止违法行为,必须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

第二十条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中止、纠正其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且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改正。巡查人员应当将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之中,并制作完成《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报送主要责任人员。

违法行为严重,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勘测,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之中,制作完成《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经主要责任人员审核,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第二十一条《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应载明:

(一)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

(三)巡查人员已经采取的制止措施;

(四)巡查人员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对巡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指标。考核结果是年度评先、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动态巡查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等级,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的,记10分。未划分巡查区域等级,或未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的,扣5分。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巡查频率,进行全面巡查、重点巡查和抽查,并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的,记土10分。未按本办法规定的频率进行巡查,或加大巡查频率的,扣5分。

(三)动态巡查台帐规范,登记内容全面的,记5分。未建立巡查台帐的,扣5分;台帐登记内容不全面的,扣

2.5分。

(四)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制止,没有形成违法案件的,记20分。在一级巡查区域10天巡查内,二级巡查区域20天内,三级巡查区域30天内发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期限减半),未能及时制止,没有形成违法案件的,每件扣1分;已形成违法案件,没有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每件扣1.5分。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形成违法案件的,每件扣2分;

(五)违法案件立案率达100%的,记20分。低一个百分点,扣4分。

(六)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含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主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提出处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申请执行四项内容)达100%的,记20分。已经结案,但超越法定期限的,每件

扣0.5分;没有结案,属处罚决定未依法作出,或该提处分建议没有提出,或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或被处罚主体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处罚机关也不申请强制执行的,每件每种情形扣1分;没有结案,属没有做出处罚决定的,每件扣4分。

(七)违法案件发案数较上个考核期下降10%的,记15分。少下降一个百分点,扣4分。上述七项扣上限为分配分数值。

第二十五条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的办法进行。省对市,市对县(市区)每年考核一次;县对基层每半年考核一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不含90分)的为合格,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单位应给予通报表彰;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及下年度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应对本级的巡查责任人员进行定期考评,考评结果与奖惩、任用挂钩。

具体奖惩办法由实施动态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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