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巡查暂行办法_环境保护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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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促进污染减排、生态创建及环保专项行动,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海安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巡查重点:
(一)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环境保护人员依法行政情况;
(三)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施情况;
(四)生态县创建重点工程推进情况;
(五)饮用水源地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隐患防治情况;
(六)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工业园区以及违法排污企业污染整治情况;
(七)环保挂牌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八)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处置情况;
(九)其他需要巡查的环境保护重点事项。
第三条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组建由发改委、环保、法制、信访、卫生等部门参加的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巡查工作实施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巡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效能监察和投诉中心,负责对我县年度环保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日常巡查督办。
各镇及县各环保成员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应结合本镇、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镇、本单位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巡查工作。
第四条县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巡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年的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巡查工作。
第五条巡查办公室应在每年年初,根据上级环保工作要求、我县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确定本年度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巡查的重点事项,明确阶段工作重点。
第六条巡查工作计划应包括巡查内容、时间、人员、方式和目标,环境保护挂牌督办事项必须纳入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工作计划同时报本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和上一级巡查办公室。
第七条巡查办公室采取普查和抽查、例行检查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和普遍检查、现场考察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办法,对列入巡查的重点事项进行巡查,并按月向本级领导小组和上级巡查办公室汇报巡查情况。
第八条巡查办公室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内容包括:(1)传达上级环保工作精神和要求;(2)研究我县环境保护存在的重点问题;(3)通报阶段性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4)部署下一阶段巡查任务;(5)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第九条巡查办公室应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做好批评报道整改情况的跟踪问效。
第十条县巡查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为88815704;举报信箱为ha88815704@sina.com。其他巡查办公室都必须设立相应的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受理的信访举报一般应在5日内办结并答
复信访举报人。对非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并向信访举报人说明。
第十二条巡查办公室可以建立信息员、监督员队伍,邀请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和社会力量参加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巡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县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巡查办公室应对全县的环境保护纪检监察巡查工作进行全面考评,及时总结巡查中发现的好的典型做法,提升巡查工作的绩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江苏省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严肃查处,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行政效能监察和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