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行业企业所得税规定_生猪屠宰企业税收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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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文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文件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文件规定: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

文件规定:

四、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1)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30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免税项目说明、政策依据等;(2)经营场地租赁协议、证明(经营项目场地证明);取得第一笔收入证明;(3)经营项目有前置审批环节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证书、文件等;(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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