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监管方式和诚信体系_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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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诚信体系建设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质量发展纲要》要求,把质量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坚持“统筹规划、循序推进,政府推动、严格监管,完善法律、培育市场,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全力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现今国内诚信体系建设概况如下:

一是建立了质量诚信体系规章制度。我国出台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研究起草了《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其目的是通过加强质量诚信建设的理论研究,进一步研究企业质量诚信管理的规律,优化质量诚信管理的模式。以规范和服务质量诚信体系制度建设为目的,加快研究涵盖质量信用基础标准、质量信用技术标准、质量信用服务标准、质量信用管理标准的研制,建立统一的身份识别标准、质量信用数据标准、质量信用评价标准,形成比较完善的质量信用标准体系。

二是建立了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具体内容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为溯源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电子化技术,归集质量监督、检验检测、行政执法、认证认可、计量、标准、特设、食品、纤检等各个业务领域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质量信用信息,搭建统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平台。目前,我国已经建成了覆盖面最完整、动态性最强、应用领域最广泛的全国统一的单位法人基础数据库,搭建了功能完备的全国组织机构基本信息检索系统共享平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数字档案中央数据库系统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空间分布系统,涵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3000多万个各类组织。

三是开展信用标准化工作,建立了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质量信用标准分技术委员会。按照“政策定向、市场定需、专家定位”的工作思路,开展信用标准化研究,发布了《信用基本术语》、《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信用中介组织评价服务规范——信用评级机构》、《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等一批基础的信用标准,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撑。

四是建立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开放、统一的物品编码体系是实现产品质量信息溯源的技术支撑。物品编码技术作为实现数据采集、编码、搭载、识读和处理的最为简便、快捷和低廉的实用技术,可作为一种重要的溯源手段,并实现产品的身份识别,在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中发挥基础作用。目前,商品条码已经广泛应用在我国零售、制造、物流、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医疗卫生、图书音像、产品质量追溯等领域,已经有1000多万种商品应用了商品条码,是产品质量信息溯源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资源。

五是建立了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利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惩处质量失信行为。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是加强质量失信惩戒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使违法企业的名誉受到损害,从而有效惩戒违法违规企业,引导和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实现对其他企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主要包括明确纳入“黑名单”的条件、上报程序、发布机制和监管措施等。

六是进行质量信用监管工作,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建立了以企业质量管理、产品质量、质量监管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企业质量档案。二是结合企业信用状况,确立了企业信用分类等级,即A、B、C、D(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4级,并以此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三是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在质检总局门户网站上设立了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专栏,发布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四是进行全国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建设,为汇集信息、查询信息、依法披露信息提供信息化手段。

国内质量诚信体系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还处于初创阶段。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通过发布一系列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若干重要的与质量相关的信用制度,初步形成了质量诚信体系。如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专门提及质量信用,将其与其他行业信用建设一起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初国务院发布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对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规划,明确提出“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鼓励发展质量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质量信用评价机构,促进质量信用产品的推广使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质量信用服务市场”等新举措。质检总局2006年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质[2006]464号),建立了质量信用等级划分制度及分类管理等重要监管措施并随后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 23791-2009)等国家标准。质检总局2013年11月专门召开会议,就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进行研讨,拟出台《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企业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在地方层面,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组成部分的质量诚信体系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以北京为例,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2001年,是国内起步较早的省市之一。为推进“诚信北京”建设,北京市先后发布了《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2002)、《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02]17号)、《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京政办发[2005]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2]42号)等·40·文件。根据上述文件,建立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相应建成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作为北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让公众能查询到提示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信息)、警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不良司法信息)和良好信息等,已经累计提供了信用查询3.6亿户次。同时,“信用北京”网设立了“质量信用”专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企业资质记录、良好记录、提示信息等进行公布。

国内产品质量监管方式

一、中国产品质量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对社会行为主体的活动制定一定的规制标准,并根据这些标准禁止、限制或鼓励某些特定行为的发生“这些标准一般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它可以来源于宪法或其他法律,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依据授权原则制定的具体规章,根据制定部门和监管效力,中国监管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宪法。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等。中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条充分体现了中国对于产品质量监管所做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正式的法律条文。在宪法的原则指导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产品质量监管的正式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市场行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必须保证的产品质量性能以及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为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单位的监督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司法解释。考虑到中国大陆法系法律变更困难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结合实际发生的新情况,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产品质量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对于产品质量监管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第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第五,监管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行政措施在实际执行当中,这种决定、命令与行政措施的有效性最高,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

二、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制度

质量监督部门为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它来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统一管理国家标准的计划;统一管理计量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等。

其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指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外的其他与质量监督工作有关的部门。

最后,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行使职责,这样就达到了责任明确的效果,更有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其行使职责的范围,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人大的决定来规定其职责,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承担产品质量监督的责任。

中国产品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包括:检验制度、标准制度、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这些制度不仅适用于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管,还适用于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

国外产品质量监管方式 美国

一、法律体系

美国政府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几乎涵盖所有产品且相对完善,由上至下制定了内容详实、条例清晰的规定,具备较强的操作性,致力于保证产品质量监管的公平、公正及一致性。如,国会立法规定相关机构的职权,机构负责对产品质量制定强制性要求,机构内部具备详细的工作程序,逐层细化控制,使得工作有章可循,有效降低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人为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美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法律下:1934年颁布《第一次侵权法重述》,1938年颁布《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1965年颁布《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产责任》,1972年颁布《消费者产品安全法》,1972年颁布《消费品安全法》,1975年颁布《马克尤逊— 摩西保证法》,1979年颁布《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82年颁布《产品责任法》,1996 年颁布《食品质量保护法》,1997年颁布《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

二、监管机构

美国联邦政府对质量的监督管理采用分散管理方式,政府中没有专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部门,而是通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法规对各自管辖领域内的产品进行监管。美国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主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美国农业部(USDA)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等。

三、监管制度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客体是产品质量,依据是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等,而手段则是国家的宏观调控。其目的为实现对产品质量的依法监管,保障产品质量满足社会需求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进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美国政府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较为典型的有:认证认可与强制检验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分类监管制度和激励制度等。

四、认证标准

美国产品质量监管之严格的一个重要体现是进入市场之前的技术壁垒,即涉及范围广、拥有先进技术的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可见,某一产品能否顺利进入美国市场并流通的关键取决于美国权威检测检验部门的严格检测后,获得市场准入的“王牌”——许可证。美国的认证机构一般是授权美国当地权威实验室来受理、检测某项产品,以此形成一套以严格质量责任为出发点,政府专业化监管与民间机构共同参与支撑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为保障国内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美国较为常见的产品认证标准有以下几种,FCC标准/UU标准、FDA标准、CP规则、FTC标准、美国标准咨询中心、华盛顿实验室(Washington Lab)、美国的消费者联盟。

欧盟

一、法律体系

欧盟法律体系很重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并围绕保护人身安全而展开立法,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权责利,包括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的责任、消费者的权利,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仲裁规则等进行了详尽规定。以下主要列举了英国与德国两个国家关于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文件:1879年颁布《食品法》,1968年-1972年颁布《交易说明法》,1974年颁布《食品改革法》,1978年颁布《消费者安全法》、1978年颁布新《药品法》,1987年颁布《消费者保护法》,1992年颁布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

二、监管机构

德国产品质量监管机构主要由消费者组织与商品测试机构组成,其中消费者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与消费者研究所;商品测试机构主要包括商品测试基金会与消费者信息咨询服务组织。英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十分精简,主要由公平交易局、垄断与合并事务委员会及限制性商业行为法院构成。监管技术体系

三、监管技术体系

(1)欧盟自愿性标准体系的技术协调

欧盟通过多层次的安全标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技术规范。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规范与基本要求是通过具体化为一系列详细的安全标准来实施。标准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也会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问题,由此标准的制定者一般为非政府机构,与政府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或基本要求相比,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及法律约束力。欧盟标准,即欧盟协调标准(Harmonized Standards)主要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三个机构制定。

(2)欧盟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法律约束欧盟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的建立与完善,是适应完成欧盟内部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欧盟技术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涉及产品检验检测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以发布与实施技术法规的形式,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法规的主体由新方法指令与旧方法指令构成。其于 1960 年初至 1985 年发布近 300 个“旧方法指令”,有关消费品检测方法主要集中于食品、化学品、机动车及药品等领域。1985 年以来发布 25 个“新方法指令”,涉及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的领域,包括玩具、机械设备、人身保护设备、燃气器具、电信设备等。

(3)新方法指令运行模式。新方法指令适用于在成员国生产的新产品,也适用于从第三国家进口的新产品、老产品及所有经过重大修改的产品,新方法指令的原则把该基本要求限定于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而将其他有关生产及投放市场的产品必须符合基本要求的技术协调工作赋予标准化机构

日本

一、法律体系

日本从总体法、基本法及针对不同类别制定的产品法角度出发展开立法,对监管机构及生产厂商等权责利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二、监管机构

日本产品质量监管机构主要由消费者保护会议、消费者保护行政机构、国民生活中心及经济产业省构成。

三、监管制度

日本政府比较典型的质量监管制度有:(1)强制性检验制度

日本《出口检查法》重点规定了进出口商品的强制性检验,规定若干产品必须由日本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称之为法定检验商品种类。生产该类产品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申报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发放检验合格证书,加附BESST标志,如此经海关审核验证后予以通关放行。

(2)民间检验机构

日本政府极为重视组织与利用社会监督检验力量,国内民间检验机构由政府主管当局依据《出口检验法》的规定批准营业。该些机构代表政府对出口产品检验并承担“法定检验”任务。政府当局为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准确性,对该些民间检验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设备手段、检验能力与范围等进行严格控制与考核认证,对所制定机构的检验业务与结构进行不定期抽查等监督管理。

(3)激励制度

日本政府极为重视激励作用,多年以来形成了以“戴明奖”为主,包括质量管理奖和质量激励奖等比较完善的质量激励体系。

(4)强制性认证制度

日本有25项认证制度,其中强制性认证有4种:①消费品安全认证,指使用不当可能发生事故的产品;②电器产品安全认证,指使用中容易引起危险的产品;③石油液化器具安全认证,如调压器、高压管道等;④煤气用具安全认证的产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在质量、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都满足特定的标准,否则不能生产与销售。

中外在产品质量监管方式上的差异

产品质量安全已然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严峻问题。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保障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是国际组织、各国政府部门及社会机构必须承担、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许多国家与地区积极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其中美国、欧盟与日本成为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先行国家,从法律法规、组织机构、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着手,构建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追溯为特征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使得产品的安全生产受到全程监控。

我们主要对比中美两国监管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管上的异同。我们看到,美国的各种监管理念、手段,在我国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即两国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有相当的相似性。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取得的成绩,与我们不断改进理念和方法,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有密切的关系。但我们同时也要认识到,理念的差异和程度的差别也导致监管水平的差别。美国政府在监管理念上更重视风险管理的贯彻应用,充分实施风险58管理的四个步骤,建立的相关体系也以风险管理理念为指导;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风险监管体系,虽然在监管顶层设置及监管手段上零散的看到风险管理的影子。但是,由于没有系统的风险监管理论,使得风险管理在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中运用程度不高。美国政府在制定一系列法规标准和设置政府相关监管机构时以保护消费者安全为第一要义,同时注重市场机制、信用机制等作用,政府监管只做辅助作用;建立有完善的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在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后具有完整的处理体系,对产品的召回能够落实到位,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我国在相关机构设置、技术法规等体系建设时延续计划经济时期模式,对风险管理认识不足,注重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未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及信用机制的作用;监管手段仍属集成计划经济模式,未能按照产品风险等级进行监管,造成监管力度大,成效不显著的局面。

国外诚信体系的建设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已针对科研诚信问题出台了各自的应对指南、规范、制度和法律,一些国家的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和民间学会还设立了专门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机构。例如,日本文部科学省以部门规章方式发布了《关于处理不良研究行为的指南》,韩国科技部出台了《关于国家研发事业中确保研究伦理及真实性的准则》,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药品研究所和校长委员会联合发表了《关于科研行为的联合声明和规范》,德国马普学会发表了《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诚信行为的规定》等。此外,世界各国均以在大学中防治学术不诚信行为为工作的重点,设立了官方或非官方的学术监督机构。丹麦科学技术和创新部成立了官方的丹麦学术不端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非常重要的学术不端事件,拥有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其模式已成为其他北欧国家如芬兰和挪威的学习范本。英国于2006年成立了由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共同支持组成的学术监督机构——英国科研诚信小组,致力于促进良好的学术、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管理、事务处理及行为,分享对于不良实践以及不端和不道德行为的认知,并为特定的研究项目、案例、问题和争端提供保密、独立和专业的建议。2012年,UKIRO为超过70个诚信案例提供了帮助,50所以上的大学采用了发布的相关指南。

美国是全世界学术科研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在学术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历史悠久,拥有最多的实践经验,也最完善。年成立的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代表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监督和指导公共卫生服务研究中的诚信活动。1989年美国总统科技政策办公室颁布了一项纲领性政策《关于科研不诚信行为的联邦政策》,对发现的不正当研究行为、联邦机构和研究机构各自的责任、联邦机构的行政措施以及其他组织的作用均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和规定。这些举措均从政府层面对维护学术诚信提供了保障。以美国高校学术诚信制度建设为例,通过事前预防(建立荣誉准则制度、事中审查(举报、调査和申诉程序)和事后处理(执行力较强的处罚程序)这3个环环相扣的阶段,建立起完整的学术诚信防治体系。同时,积极发挥各学术团体的宣传和教育作用,以学会或学术团体牵头建立促进学术诚信的制度和措施,建立联盟的学术诚信合作机制,并且积极促进司法部门的介入。

国家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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