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毕业生贷款确认指南(版)_华中科技大学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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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华中科技大学毕业生贷款确认工作指南
贷款确认工作主要包括:每个贷款学生(含生源地贷款学生)需要确认自己的贷款信息,登陆资助网完整填写相关信息,提供毕业去向、家庭、个人联系方式。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必须办理贷款展期或贴息。去中西部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及服兵役的毕业生需申报贷款代偿或学费代偿。给贷款毕业生赠送温馨提示礼物,对学生进行诚信宣誓与感恩教育。为了组织完成好2012年我校贷款毕业生贷款确认工作,学校与银行通过协商,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召开2012年我校毕业生贷款确认工作会议。
发放贷款确认全部材料。参加人员:各院系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欢迎毕业生辅导员参加)。时间:2012年5月中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各院系登陆资助网,按以下步骤操作:
1.点击-还款确认管理。
2.选择-此次需确认信息,点击查看。
3.查看系统已经导入的本院系需要确认的学生名单(附件1),并将名单和发放的纸质资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和《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借款人)资料确认书》核对。
4.如果该学生不需要确认,请院系选择“编辑”按钮,并在打开的页面下“审核结果处理”中选择不需要确认的原因。点击“确认信息”按钮。
5.如果还有学生不在待确认系统中,辅导员可以查找并添加学生到需要确认的学生名单。
6.院系核对名单完成后,通知学生登陆资助网完成个人的贷款确认程序。
7.所有需要还款确认的学生登陆后,必须将还款确认的每一项信息填写完毕,并且必须和填写好的纸质资料相同。
8.学生填完纸质和网上信息后,将纸质资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借款人)资料确认书》交辅导员,辅导员务必对学生逐一核对资料完毕后,对学生信息进行确认。
9.所有学生信息审核完毕后,院系点击“确认该期审核”,院系按要求将学生填写好的纸质资料排序后统一交资助中心,同时将确认的学生名单(附件1)电子表“S-X”栏填写好后发至杜媛媛信箱,填写内容包括“是否交确认材料、读研学校、读研年数、是否办理展期、是否办理贴息、是否办理贷款代偿”,保持格式不变。完成时间:2012年6月1日前。
三、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借款人)资料确认书》(见附件2)、《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见附件3)的有关事项
1.2012年毕业的贷款学生,都需要填写《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借款人)资料确认书》及《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如需更改贷款要素,则还需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展期、重整、要素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4)经学校审批后,本人持借款合同、学生证、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正式手续方能变更。
2008年以后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一页)上有还款的最后期限,无开始还款时间。《中国银行 1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第三条)中 “甲方采用以下第方式按(月/季)分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归还贷款利息;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填写说明:
1、2012年毕业生首次归还利息的时间规定必须从2012 年 8月 1日开始,注意每月归还利息,须在每月1日前将利息存入还款帐户。
2、“从2014年 8月1日至年月日共月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此后每月1日还款一次,直至借款合同上的还款最后期限。开始还贷款本金时间最晚不得晚于毕业后24个月,如原合同最后期限在2014年8月1日前,则按照合同开始还款,需提前规划,按个人还款能力逐月开始归还本金和利息。如需要在原合同还款期之前还款,可办理“提前还款”。即提前15天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4)《国家助学贷款展期、重整、要素变更申请审批表》,约定提前还款时间,然后将本息存入账户,电话通知银行为其办理扣款手续。
2.资助中心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借款人)资料确认书》、《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一式叁份,学生本人填好后,在签名处按手印,两份院系收齐后统一交资助中心,另一份学生自己留底备查。
3.空白栏应填写完整的个人信息,《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第五条中账户号应填本人贷款时开的中国银行借记卡(一卡一存折)以46699开头的18位数的帐号(新系统账号为12位数),且要与合同中的账户号保持一致,因此需借款人仔细核对,以免填写错误。学生务必保存好借记卡,建议离校前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免费),以便随时查询贷款信息和还款计划。
4.如果没有找工作而是去读研究生或博士生,请在《资料确认书》中升学情况一栏中填所要去的就读学校及院系专业名称等,同时 “必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或贴息”。详见本通知“
四、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必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或贴息”。未找到工作单位的,请在就业单位情况栏填档案托管单位。
5.核对确认书及还款协议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等,如有疑问请致电中国银行江汉支行027-85790101、027-85796810。
6.住宅电话或手机应填学生家庭的电话或能长期联系到本人的电话。
8.已提前还清贷款的学生,在确认书及还款协议上空白处注明“已还款”并签字,同时也要交确认书及还款协议一份。
9.不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如果想更改还款计划,借款人本人持借款合同、学生证、身份证、经校方审核同意的《国家助学贷款展期、重整、要素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4),到中国银行江汉支行办理正式手续方能变更。(不建议学生更改还款计划,特殊情况除外)
10.对学籍异动的学生情况要特别说明:退学的学生,院系需在确认书上说明情况并签字盖章,留级或延长学制的学生需要院系开具证明盖章后,同新的学生证复印件一并交与银行(请于6月初中国银行在学校办理展期贴息工作时交给中国银行)提醒他们在毕业时主动提出再次确认。
四、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必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或贴息
对2004年9月以前贷款的学生,应该在毕业后四年内将贷款还清,贷款期间本人付息是50%,国家贴息50%。
对2004年9月以后贷款的学生,应该在毕业后六年内将贷款还清,对在校读书期间国家贴
息100%。
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只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一次,毕业当年9月前重新与银行签订展期协议。办理行:中行江汉支行(地址:汉口新华路314号,在学校大门口乘坐703到)
1.“国家助学贷款展期”
凡继续攻读学位期间还款日已到的学生,因在贴息期间不能还款,故必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
初定6月初银行来学校办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签订,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学生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研究生录取证明及复印件(若尚未收到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可先交录取院校的盖章证明),到办理现场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展期、重整、要素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将该表填写后交中国银行江汉支行,同时与银行现场签订展期协议。
2.“国家助学贷款贴息”
凡继续攻读学位还款日为最后学历毕业后的学生,必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办理贴息的学生也需要在6月初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研究生录取证明及复印件(若尚未收到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可先交录取院校的盖章证明),到现场办理。
办理展期和贴息的学生,在6月初办理时,若尚未收到录取院校通知书的学生,可暂时提交研究生录取证明,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务必于每年9月1日前上交,如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学生录取通知书,银行会在9月1日之后开始计算利息,没有办理贴息手续继续读研或博的学生将由本人付全息100%。若已最终办理完成展期或贴息的学生,在读研(读博)期间学制发生变化,也请与中国银行江汉支行联系。
五、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及违约惩戒措施
1.还款分到期还款和提前还款两种方式。A、到期还款方式:还款学生在到期日之前5日内将应还款的本息和存入自己的还款账号中,银行到时根据还款学生的计划还款日期进行批量代扣;B、提前还款:提前15天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展期、重整、要素变更申请审批表》,约定提前还款时间,然后将本息存入还款账户,电话通知银行为其办理扣款手续。中国银行江汉支行联系电话027-85790101,027-85796810传真027-85802492。
2.由于国家的金融政策,利率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确认书或还款协议上只有本金,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本金*利率*天数。2004年9月以前申请的贷款,利息只付50%,从2004年9月以后开始申请的贷款,计息时间从取得毕业证之日后的下月1日算起,之前不付利息。
3.还款利息最好适当多存一点(约100元),如果金额不足,将无法扣款,对超过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银行将按超过天数及贷款数额计收罚息。2004年9月以前申请的贷款,年罚息率为
7.56%,且国家不补贴;从2004年9月以后开始申请的贷款,罚息为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5倍,国家不贴息。
4.如果不慎将助学贷款专用的中国银行借记卡销户或其他原因造成借记卡不能使用,应即时到就近的中国银行重新办理一张借记卡,同时需填写一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账号变更申请》(附件6)寄送(或传真)到中国银行江汉支行,以确保还款交易不受影响。
5.贷款确认时银行给借款人发放《中国银行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资料确认书》(见附
件2,要求借款人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准确填写并寄回原经办银行。表格可复印留存,如贷款学生的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一周内书面通知贷款银行。
6.借款人的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将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括:个人基础资料、还款信息及其负面信息(即违约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一个全国性的查询系统,借款人在诚信方面的不良信息将对其一生的金融、经济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
7.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借款人连续拖欠还款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银行有权将借款学生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对恶意拖欠的借款人,银行将采用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8.关于还款凭证:银行现场办理的可领取还款凭证;通过委托银行划付的,客户可查询还款存折上的交易记录,或登录网上银行查询;贷款已结清需要还款凭证的,需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到贷款银行领取《结清证明》。
六、关于贷款代偿和学费代偿(请通知全体毕业生)
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代偿,详见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9]15号文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经院系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代偿材料签字盖章后,于当年6月10日或12月10日(对二次分配的学生)前,交以下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7)2份;
2.就业协议复印件2份(对就业协议中没有服务年限的,及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应补交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见附件8(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__年度基层就业贷款代偿汇总表》(见附件9-10)和《__年度基层就业学费代偿汇总表》(见附件9-10)各一份发至杜媛媛办公系统;
七、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可以享受贷款代偿和学费代偿
对毕业生服义务兵役,经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代偿,详见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于2009年4月颁布的财教[2009]35号文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经院系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代偿材料签字盖章后,于毕业后的第一年2月10日前,交以下材料:
1.《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请在全国应征入伍网上下载)原件2份;
2.《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2份;
3.《__年度中央部属高校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见附件11)发至杜媛媛办公系统。
八、关于生源地贷款学生的贷款确认
凡有生源地贷款学生的院系,各项工作可参照本工作安排通知生源地贷款学生。但“生源地贷款学生”贷款银行不同,请学生自己与相应贷款银行联系办理还款确认工作。
其他未尽事宜或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学生处资助中心,电话027-87543456
华中科技大学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