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_委员巡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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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领导,重点强化对基层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党内监督与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维护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院决议、决定、指示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对基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1、贯彻落实党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重大部署的情况;
2、遵守党章和政治纪律的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5、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6、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的情况;
7、市院党组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被巡视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回访。
第四条 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一)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在市院党
组领导下,负责对基层检察院巡视工作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组长由党组书记、检察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纪委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担任,成员由党组成员、政治处、监察室负责人组成。
(二)市人民检察院巡视组下设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市院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室主任兼任。
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文件起草、制定工作方案、巡视组人员管理等具体事务
(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成立巡视组,负责履行规定的巡视职责。
巡视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1名组长和1至2名成员组成。巡视组组长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或离退休副处级以上干部中选任,成员在市院政治处、监察部门科级干部中选任。
第五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基层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关于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及近年来检察
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分别征求当地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等有关领导的意见;
(三)个别听取基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离退休干部、一般干部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民主测评或问卷调查,并根据巡视工作情况需要进行明察暗访;
(五)根据需要列席被巡视单位的有关会议,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受理反映基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并根据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授权,负责了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七)阶段性巡视工作结束时,巡视组要写出书面报告,向市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党组汇报,并向省院报告工作情况;
(八)经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同意,巡视组可向基层院党组反馈巡视情况及市院党组意见。
第六条 被巡视单位要根据巡视组反馈的情况,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有针对性地研究整改措施,报巡视组,并向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专题报告。
第七条 巡视组按照党组意见提出需要督办落实的事项,在巡视工作中发现的下列事项由市院巡视组督办落实。
(一)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
(二)当地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办理;
(三)改进和加强基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工作;
(四)检察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
(五)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其他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巡视工作结束一年内,市人民检察院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进行回访检查,重点了解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
第九条 巡视组应严格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日常工作,不承办具体案件,不处理被巡视单位的具体问题。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