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土两税政策解答_房土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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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解答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 1
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 2
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煤炭企业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 3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对矿山企业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继续执行。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5
(财税[2010]121号)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对于企业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厂房,其土地价值不计入房产原值。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8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对法院通过法律文书确权,但尚未变更 9
房屋产权证的,应自法律文书生效的次月起由承受方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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