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定稿)_海南农垦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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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下属企业、集团公司各部门: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农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货币资金的管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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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货币资金的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董事会执行本办法(以下统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货币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是:
一、预算管理原则。货币资金收支纳入全面预算管理,调度、使用货币资金按预算执行,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支付。
二、合理配置原则。加速资金循环,减少超常占用,优化资产结构。
三、成本效益原则。树立资金时间价值观念,合理计算资金成本。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货币资金管理体制。系统内的资金使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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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六条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金的收付业务均由财务部门负责,并由专职的出纳人员或指定的专人办理。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查、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现金收入原则上由财务部门直接办理。因情况特殊要由业务部门收款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全额上缴财务部门,经办业务部门不得坐支现金,更不得私设小金库。财务部门应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根据开票、审核、收款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现金收款业务各环节的岗位责任制。发生现金收入业务时,应由专人开票,出纳收款。不得一人同时即开票又收款。
一些零星业务不便两人同时操作的,要严格管理收款人使用的票据,会计人员要定期审核、结算、填证入账,并与有关部门核对收款、发货的数额。
第九条 现金支付应坚持“预算限额”审批的原则。对预算内的现金支付,规模较小的公司,采取总经理“一支笔”审批,规模较大的,可采取“授权审批”,即预算内一定数额以下的现金支付,由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人或财务负责人审批。严禁预算外支付。
情况特殊确有必要发生现金预算外支付的,应通过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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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由总经理签批。突破年度财务预算的现金预算外支付,必须履行追加预算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现金支付审批的程序是:先由经办人、验收人在发票背面签章,再填制“现金支付审核单”;经办人将附有原始单据的“现金支付审核单”送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再送会计人员审核;然后报具有审批权的领导审批方能付款。
没有经过会计人员审核,审批领导不予审批,出纳人员更不得付款。
第十一条 公司会计人员必须对现金支付单据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原始单据是否合法,报销凭证是否具备原始凭证的各项基本要素;支出是否列入预算,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自制的支付现金原始单据(差旅费、工资表除外),除经手人、验收人和批准人共同签署外,还应经业务承办人签章。
上述审核内容不健全的,退还经办人补办齐全。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使用现金结算范围主要有:
一、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福利费、劳动医疗工伤待业等各项保险费、差旅费等款项;
二、支付给不能进行转账结算的单位或个人的劳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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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承包费用和购买商品的款项;
三、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款项支付;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 现金收付要做到日清月结,并建立报告制度。出纳人员应根据已审核合格的现金收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现金支付审核单逐日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应计算本日现金收入、支出合计数和结存数,确保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
出纳员应定期(1—5天)将现金收、付、存情况报告给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应随时掌握、了解出纳经管的现金收支结存情况。
第十四条 有外币现金收付业务的单位,应采用设有汇率、人民币和外币专栏的“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收付外币的原始凭证要注明币别、汇率和人民币金额。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现金库存限额规定。现金库存限额由单位与当地开户银行具体协商核定。由于特殊原因(如发放工资、奖金等)造成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又必须存放过夜的,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安排专人值班警卫,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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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要建立经常性的库存现金检查制度。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财务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地抽查出纳人员的现金库存情况。不准用不符合规定的凭据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储蓄户。期末,财务会计要对现金日记帐和现金总账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 对日常现金收付中出现的长短款项,应填制“现金长(短)款报告单”,分别不同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告审批处理。
库存现金出现长款,经查明确属无法清偿的,列入“营业外收入”。
对现金短款,则区别情况处理:
一、确因出纳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现金短缺的,全部责任由个人负担,损失金额由责任人负债赔偿;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现金短少的,由财务部门填制财产损失报告单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经营班子集体讨论,由总经理签批后方可处理。
三、以不符合规定的单据顶替库存现金的,由出纳人员出资填平补齐。
第三章 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是指单位在各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第十九条 下属企业新开立银行账户必须报集团公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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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下属企业在当地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在集团公司所在地指定银行开立与集团公司共管账户,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严格控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和支出分开管理,分户存储,确保资金预算的实施。
一、公司基本户统一作为支出账户,下属企业在该账户下按预算管理各项支出,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其他账户作为支出账户。
二、集团公司指定开立的共管账户作为企业收入账户,统一由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共同管理。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房地产租金收入等经营及其他收入。
因土地开发收取开发商保证金、诚意金纳入共管户管理。
三、筹集的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等投资类资金和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可以开设专用存款账户,此账户只限办理专门业务。
四、在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如该银行有要求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办理相应的转账结算业务和现金缴存业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印鉴实行分离管理原则。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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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和监督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人员保管和监督使用;法人代表印章由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法人代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 银行转账支付和提款,其审批权限、支付程序、审核要求、结算与报告、监督检查等,分别按第九、十、十一、十三、十六条办理。
凡涉及到公司银行存款增减变动的业务,必须由俩人或俩人以上经手才能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负责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签发、核对等的登记、保管、清查工作。
已经掌管财务专用章的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空白发票。第二十四条 出纳人员必须按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会计人员每月未应将银行存款总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明细账进行核对。
第二十五条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的业务,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逐笔登记每一项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的种类、编号、出票(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号码、付款(收款)人或单位名称、承兑人、背书人、贴现日期、贴现率以及贴现净值等资料;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到期收清或付清后应及时在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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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于发生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以及在途货币资金、备用金等,按其它货币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对其他货币中的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和本票的收款单位、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以及信用证持卡人等设置台帐进行登记。对其他货币资金的使用和结存余额要定期进行清理和结算。
第二十八条 业务部门根据需要可设立备用金,备用金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0元。对设立备用金的单位或部门,财务部门应加强业务检查和指导,超过限额的要督促上缴,挪作它用的要责成收回。
第二十九条 严禁用公款办理个人持有的信用卡。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应该办理信用卡的,要严格审批手续,一律报总经理审批。禁止持卡人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或挪作他用;持卡人每月必须按时报账,不准透支使用信用卡。
第四章 外币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下属企业的外币业务主要有外币兑换业务、外币借贷业务、外币交易业务、外币资本业务和外币折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 外币业务的登记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明细账应采用设有汇率、人民币和外币专栏的账簿进行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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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润(股利)、预收账款等等。
第三十二条 发生外币业务,一般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折成人民币记账。外币业务较多时,可以按当月1日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折成人民币记账。基准汇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每季度终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五章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用管理
(一)支出范围
建设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和重大建设规划、重点课题研究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等支出。
(二)支付审批程序
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务部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进度报告,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支付意见,公司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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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支付工程款。
财务部门严格核对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项目预(结、决)算报告、签订的各种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工程款的支付严格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分期支付工程款,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总价的5%从工程款中预留。工程验收运行一年后经检查符合要求,退还质量保证金。
(二)在施工单位进场后,监理下发开工令5日内,可按照施工合同支付不超过总价款20%的工程预付款;
(三)工程竣工后,经初验合格,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
(四)验收合格并通过结算审计后15日内以审定金额为准,在不突破合同总价的前提下,一次性付清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的全部工程尾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配置情况,重点检查不相容职务的分离执行情况。
(二)货币资金签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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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支出签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情况。
(三)印鉴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支票预留财务印鉴与法人印鉴分设专人保管、用印的执行情况。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的情况。
(五)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超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情况。
(六)单据合理合法情况。
(七)结算纪律遵守情况,重点检查大额现金支付。第三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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