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操作规程_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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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
贴息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预算管理,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申请中央财政贴息审核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3]421号)的文件规定,特制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操作规程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操作规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3]421号)的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申请中央财政贴息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审核操作规程。
一、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凡符合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项目,项目单位将材料上报所属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经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后,由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正式文件上报天津市财政局经建二处。市财政部门审核并填制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签署意见,连同项目单位报送的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盖章后,由市财政局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第一次申请时,需提供科技部认定的高新产业园区文件,高新产业园区的四至范围文件及范围地图、面积;
2、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文件;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建设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
4、贷款银行开具的项目贷款利息支付清单和贷款经办行意见;
5、项目单位按要求填制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
6、其他与贷款贴息有关的资料。
二、天津专员办审核的主要内容
1、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其四至范围、面积是否经科技部认定;
2、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项目是否有项目立项报告和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否已经使用或完工;
4、是否全部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是否按规定分项目申报(不允许打捆);
6、基础设施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的原件是否齐全;
7、项目贷款利息是否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
8、贴息时间是否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10、申请的贴息利率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11、申请项目是否已享受财政部门的其他贴息;
12、贴息项目建设期限是否均在五年之内;
13、贷款项目资金的利息是否有罚息、加息、逾期利息;
14、其他须要审核的内容。
三、审核工作要求
1、各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3]421号)的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主动剔除,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操作。
2、市财政局要严格把关,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出具审核意见,填制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并拟正式文件连同项目单位报送的资料一并报送专员办。
3、项目单位要在每年的9月30日之前将申报财政贴息所需的资料报送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每年的10月20日之前将审核意见及项目单位的申报资料等报送专员办。专员办在每年的10月27日前将审核批复意见反馈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期上报财政部。
4、专员办将根据每年工作安排情况和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情况,不定时地对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在检查或抽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本操作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