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内资企业申报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所得税优惠)事项_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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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经济委员会规范化服务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6-1-10(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意见》(成委发[2003]3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2004年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48号)的要求,按照我委工作职能和职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体落实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经济新跨越的战略目标上,创新工业经济管理体制、服务方式和工作模式,加快职能转变,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服务细则适用于成都市经委编制内的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市经委国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以企为尊”服务理念,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国家公务员条例》、《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提高执行力的八项规定》等规定,依法行政,履职到位,为实现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作贡献。

第五条 市经委国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开的办事程序和承诺时限为群众、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用规范的服务用语接待来访群众,有问必答,热情周到,言行得体;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的事不推不等,做到“办事态度好,办事程序少、办事方式快、办事水平高、办事成本低”。全面提升我委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思想境界和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第六条 市经委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在服务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准违反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处理公务;

(二)不准推诿、刁难来经委办事或上访的单位及个人;

(三)不准占用企事业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四)不准在服务对象和所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准以权谋私,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六)不准收受服务对象的贵重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七)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超规格接待,不参加服务对象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在困难企业就餐,非特殊情况中午不得饮酒;

(八)不准敛财赌博和在公务时间和公务场所打麻将。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七条 按照市政府“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制度”的要求,我委共有16项审批事项和公开办理事项纳入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实行窗口式服务。

(一)严格政务中心文件交接制度。文件传递实行严格登记制度,每道环节的每个经手人必须签字,做到环环有记录,事事有落实。专人负责取送中心与本部门文件传递,每天早晚两次;

(二)建立每日联系制度,确保前后台信息沟通。前台、后台随时保持密切联系,追踪受理件办理进展情况,前台对办结件要及时通知企业领取;

(三)严格实行受理件每日提醒制度和报警制度,确保项目按承诺时限办结。

(四)制定审批事项和公开办理事项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导引图,方便企业办事。(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导引图附后)。

第八条 我委共有18项非审批事项,均应按办事流程办理。(办事流程导引图附后)。

第四章 工作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市经委机关接待外来办事人员和群众实施首问接待责任制。凡接听外来电话或接待前来咨询情况、联系工作和办理公务的本委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一)首问责任人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耐心回答、解释恰当,不可使用“我不知道”、“不归我管”、“我很忙”等语言推托;

(二)来电、来访所询问问题属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应作出明确答复;如属其它处室范围的应提供处室电话号码、联系人并具体指明所处位置,必要时应引导来访者到该处室;若询问的问题不属本委职责范围,应建议询问者或来访者向有关职能部门了解,尽可能提供相关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三)凡涉及多个处室办理的事项,每个处室要按照首问制的要求,在办理完毕后,及时移交到另一处室继续办理其它事项。

(四)经委机关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委的职能及各处室的职责分工,熟悉和精通处室业务及本职工作,正确恰当地答复来电、来访者。

(五)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在首问接待过程中不得泄露涉及秘密或内部掌握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一)市经委窗口接待人员实行服务承诺制和“一口清”,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工作人员应热情礼貌地接待来访人员,若不属于本窗口接待事项的,应礼貌告知当事人到应该受理的窗口或指明咨询处,不允许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语言;

(二)若应该办理且当事人提供资料齐全的,应立即受理并在公布的办理时限内办理完毕;应该办理但申报资料不全的,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补充完善的资料及取得的途径和方式;

(三)若属按规定不应受理,接待人员应耐心细致地解释不予受理的具体依据,并指明具体条款。

第十一条 市经委应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开设网上办事项目,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提高行政效率,为服务对象提供快捷、方便地服务。

第十二条 市经委建立为基层和企业服务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市经委机关全体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应正确行使权利,要用权为公,清正廉洁,决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模范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组织的监督。

(二)实行聘请廉政监督评议员制度。由监察室在区(市)县经贸局纪检组和部分重点优势企业、成长型科技型企业聘请一名廉政监督评议员,定期召开座谈会、上门回访和发征求意见调查表等多种形式,征求对我委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监察室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处室和人员进行整改。

(三)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优化投资软环境。在市经委公众网上设置投诉电子信箱和投诉电话,对有重大价值的投诉由监察室提出奖励意见报党组审定进行奖励,并对投诉者信息保密,保护投诉者的权益。投诉电话:86645783

第四章 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市经委进入政务中心的16项审批和公开办理事项:

(一)国债贴息技改项目及使用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技改项目验收事项审核

(二)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手续审核

(三)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四)市级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技改项目(含市财政贴息技改项目)验收登记备案

(五)市级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技改项目建议书审批

(六)市级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七)市级审批权限以上国家非限制类非政府投资技改项目备案审核

(八)市级审批权限以上技改项目建议书审核

(九)市级审批权限以上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十)市级审批权限以上技改项目招投标审核

(十一)市级审批权限内国家非限制类非政府投资的技改项目登记备案

(十二)市级审批权限内技改项目招投标核准

(十三)企业改制工作事项

(十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办事项

(十五)商业利用外资项目办理事项

(十六)转报省经委审批本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或变更报告事项

第十四条 市经委21项非审批事项:

(一)重点物流项目认定事项

(二)搬迁改造企业确定工作事项

(三)搬迁改造企业新厂建设达“正负零”启动标准确认工作事项

(四)搬迁改造企业办理职工提前5年退养社保补贴工作事项

(五)搬迁改造企业技改专项支持资金工作事项

(六)成都市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申请,审核及拨付工作事项

(七)成都市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事项

(八)市经委目标管理事项

(九)市经委信息上报及对外发布事项

(十)成都市内资企业申报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所得税优惠)事项

(十一)分离企业办医院及其他辅业机构办事事项

(十二)工业集中发展区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事项

(十三)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办事申请

(十四)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申报办事事项

(十五)四川省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申报办事流程图事项

(十六)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事项办事流程图事项

(十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事项办事流程图

(十八)省、市新技术新产品鉴定事项办事流程图

(十九)成都市技术创新项目贷款预贴息、贴息计划办事流程图

(二十)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工作事项

(二十一)纳入市地方电力代购代销管理资格的审核工作

(二十二)企业生产与生活用水电气改造工程办事事项

(二十三)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办事事项

(二十四)分离市属企业办医院、幼儿园等其他社会职能机构办事事项

(二十五)淘汰落后生产力工作事项

(二十六)成都市工程技术电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市经委服务保障事项:

(一)市经委干部任免事项

(二)市经委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事项

(三)纪检监察工作事项

(四)离退休处工作事项

第五章 惩戒

第十六条 市经委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应以惩戒: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全委通报批评,并扣发年终目标奖。

(二)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低于50%发目标奖。

(三)在考核项目中,当同一工作失误出现二次时,上一级领导要对当事人进行实时告诫,进行批评纠正;三次以上的应再次提出批评,并扣发5—10%的年终目标奖。

(四)当德、能、勤、绩、廉五项考核内容中,其中一项得分低于规定分数的一半时,上级领导要给下级当事人告诫,及时批评指正。

(五)当德、能、勤、绩、廉五项考核内容中,其中一项得分低于规定分数三分之一时,上级领导对下级当事人进行第二次告诫,并在委办公会上通报批评。

(六)当五个考核项目中有一项为零分时,上一级要对分管当事人的处长(主任)进行告诫,要求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年终考核评选优秀的资格,扣出当年一半的目标奖,并在委办公会上通报。

(七)当德、能、勤、绩、廉五项考核内容中有二项为零分时,扣除全年的目标奖,取消当年年终称职资格,扣除当月补贴,并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委办公会上通报。带来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经委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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