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 公司能以亏损为由不发年底奖金吗?_公司不发奖金怎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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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 | 公司能以亏损为由不发年底奖金吗?
仇少明
背景:
在全国两会上,最高法院提出了“有关法律适用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相关论述”。三月,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开展“适法统一联合论坛”专题研讨,更强调了应当对同案不同判问题予以重视。由此可见,案例裁判对于司法实践的作用与价值日益重要,在此小编将陆续与大家分享经典案例,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隆安按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于劳动合同明确奖金计算方式,应依照劳动合同履行;提取法定公积金再计算奖金的规定,适用于股东,而不适用普通劳动者。核心导读:
对于年底奖金的支付问题,益平公司与CHEWGAVIN(周金铭)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底奖金的计算方式,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益平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应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再计算奖金,CHEWGAVIN(周金铭)任职总经理期间,公司总体亏损,所以不应再发放CHEWGAVIN(周金铭)年底奖金。本院认为,公司法关于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规定涉及的是股东利润分配的问题,本案中的年底奖金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范围,两者非同一性质法律关系,故益平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本文选取了(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4号案件作为切入,综合上海市的实务操作和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件争议焦点
CHEWGAVIN(周金铭)系新加坡国籍来沪从业人员。2010年2月23日,CHEWGAVIN(周金铭)与益平公司签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益平公司安排CHEWGAVIN(周金铭)担任总经理职位。益平公司则为CHEWGAVIN(周金铭)办理有效期自2010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25日的外国人就业证。
双方劳动合同第四条载明:4.4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甲方应每年向乙方支付年底奖金。乙方年底奖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甲方每年度税后利润的总额减去甲方依法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即:税后利润的10%,甲方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甲方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将不再提取)及甲方每年度确定的员工年终总额(“MbO”)之后的余额的30%,即:乙方的年底奖金=(甲方当年度税后利润总额-法定公积金-甲方每年度确定的员工年终奖总额)(30%。上述年底奖金应于次年的2月30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例:第一年度的年底奖金应于2010年2月30日之前,以此类推)。……
CHEWGAVIN(周金铭)提供2011年3月15日益平公司工商年检审计报告,显示益平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512,199.28元,提供2012年3月22日专项审计报告显示益平公司2011年度净利润-951,235.33元;又提供2013年4月11日工商年检审计报告显示益平公司2012年净利润631,297.03元,益平公司表示无异议,但称根据审计报告2009年至2012年净利润累计是亏损的,2009年净利润-484,950.14元、2010年净利润512,199.28元、2011年净利润-951,235.33元、2012年净利润631,297.03元,故合计-301,376元。CHEWGAVIN(周金铭)则称,依据劳动合同第4.4条约定,年底奖金计算基数为每年度税后利润总额,不是累计的利润总额,益平公司2010年、2012年有盈利,故CHEWGAVIN(周金铭)以该两年的利润为计算基数,也扣除了10%公积金。益平公司则称,CHEWGAVIN(周金铭)年底奖金的计算未扣除员工年终奖总额,即使其他员工领取了年终奖金,也未必有多余的可以支付CHEWGAVIN(周金铭)年底奖金。
劳动者主张:年底奖金的发放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执行。
用人单位主张:年底奖金涉及公司税后利润的盈亏及提取法定公积金等情况,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可以分配奖金,且CHEWGAVIN(周金铭)要求2010年的年底奖金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二、焦点详细解析
1.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奖金的起算时间?
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CHEWGAVIN(周金铭)虽于2009年10月1日进入益平公司工作,但实际益平公司为CHEWGAVIN(周金铭)办理就业证时间为2010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25日,故确认CHEWGAVIN(周金铭)、益平公司:
①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24日系劳务关系,对CHEWGAVIN(周金铭)要求益平公司支付2009年年底奖金的请求,应当不予处理。
②2010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25日系劳动关系。2010年2月23日CHEWGAVIN(周金铭)、益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
2.奖金应当如何计算?
益平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应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再计算奖金,CHEWGAVIN(周金铭)任职总经理期间,公司总体亏损,所以不应再发放CHEWGAVIN(周金铭)年底奖金。
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CHEWGAVIN(周金铭)享有每年年底奖金,该劳动合同亦明确了年底奖金的计算基数为每年度税后利润的总额,并未约定年底奖金的计算基数为累计利润的总额,益平公司2010年及2012年均为盈利。且本院认为,公司法关于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规定涉及的是股东利润分配的问题,本案中的年底奖金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范围,两者非同一性质法律关系,故益平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CHEWGAVIN(周金铭)要求益平公司支付2010年、2012年年底奖金的请求,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3.奖金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可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益平公司认为CHEWGAVIN(周金铭)要求支付2010年年底奖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关于年底奖金的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