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快件监管办法_海关快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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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a海关总署令 第147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杖.卯
汤宕罗浅 署长
=-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为了加强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 令第104号发布,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内资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 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二、《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已经领取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 出境快件业务。”
三、《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已经在海关办理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 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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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 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
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
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 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
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 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 人信件。
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 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 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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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
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 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第二章运营人登记
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 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 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 件:
(一)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 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 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 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二)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三)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四)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分支 机构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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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 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
(六)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
(七)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 码。
(八)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 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 条件之一或者在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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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第三章进出境快件分类
第+条本办法将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 物类三类。
第十一条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 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
第十二条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 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第+三条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以外的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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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十四条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
场所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运营人应当在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设有符合 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场地、仓库和设备。
对进出境快件专门监管场所的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 订。
第十五条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
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第十六条运营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用纸质文件方式 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第十七条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
第十八条运营人应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进出境快件舱单或
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申报;运营人需提前报关的,应当提前 将进出境快件运输和抵达情况书面通知海关,并向海关传输或递 交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预申报。
第十九条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时,运营人应派员到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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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和重封包装。
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 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 人不能到场的,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 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第二十条除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
一 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类规定分别向 海关提交有关报关单证并办理相应的报关、纳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见附件一)、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二条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 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见 附件二)、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 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十三条货物类进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下列情 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 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见附件三)、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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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对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 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 件KJ3报关单》(见附件四)、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 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四条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以外的货物,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货物类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按下列情形 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征出 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 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对上述以外的其它货物,按照海关对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 理。
第五章进出境专差快件
第二+六条进出境专差快件是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 承运进出境的空运快件。
第二十七条运营人从事进出境专差快件经营业务,除应当 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将进出境专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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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的进出境口岸、时间、路线、运输工具航班、专差本人的详细情 况、标识等向所在地海关登记。如有变更,应当于变更前5个工作 日向所在地海关登记。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所在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境专差快件登记证书》(见附件五)。运营人凭以办理进出境专 差快件报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进出境专差快件应按行李物品方式托运,使用 专用包装,并在总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运营人名称和“进出境专差 快件”字样。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九条违反本办法有走私违法行为的,海关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一条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令
分送: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国务院
公报编辑室。
本署:署领导(9),署内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存档(3)0 海关总署办公厅 校对:卓超
2006年3月31日印出 录入员:文妹(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