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规定_员工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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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劳人(98)年 19 号
发文时间: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文件标题:关于印发《局机关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工资处、人事处
关于印发《局机关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规定》的通
知
机关各部、处、室:
为加强机关管理,规范职工休假制度,根据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精神,现将上级和局有关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规定整理印发,请遵照执行。
劳动工资处(盖章)
人事处(盖章)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局机关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各种假期制度
(一)、探亲假
1、职工探望父母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每期为 30 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年休假
1、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假期为 7 天。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假期为十天。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假期为十四天。
年休假以就地休假为主,原则上应当年一次休完。对享受正常探亲假和各种补休假的职工应尽量同探亲假和补休假安排一起休假。休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三)、产假、节育手术假
1、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实行晚育(女 24 周岁)和独生子女者,增加产假 90 天。
2、节育手术假:放置宫内节育器,假期 3 天;取宫内节育器,假期 1 天;输卵管结扎,假期 21 天,产后输卵管结扎增加产假 14 天;早期人工流产假期 14 天,人流后放置宫内节育环增加 3 天,人流后
结扎增加 13 天;中期引产假期 30 天,引产后结扎增加 10 天;输精管结扎,假期 7 天。
(四)婚丧假期
1、婚假假期 7 天,晚育(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增加 12 天。2、丧假 3 天。
(五)病假
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诊断需停止工作医疗,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医疗期。
1、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2、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二、假期工资待遇
(一)职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婚丧假时,在规定的假期内,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应享受的特种工资、生活物价补贴、洗理费、交通费、书报费、效益工资照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和修养的,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除发给工龄工资、生活物件补贴、洗理费、交通费、书报费外,另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60%。
2、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70%。3、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工龄满 满 20 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00%。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修养的,在一年之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除发给工龄工资、生活物价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外,停发病假假期工资,另按下列标准发给救济费: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50%;
2、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60%。救济费付到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死亡或劳动关系终止时。
(四)职工在事假期间、只发给生活补贴。
(五)职工因矿工和打架斗殴致伤,在停止工作期间,停发各项工资待遇。
三、请销假程序
职工请销假应填写休假审批表(附后)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干部请销假程序
1、处级干部(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请假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人事处审核,局领导审批。休假结束,请假人到人事处销假。
2、科级干部(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请假,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人事处审批。休假结束后,请假人到人事处销假。
3、一般干部请假由本单位领导审批、销假,并抱人事处备案。
(二)工人请销假程序
机关工人探亲假,年休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婚丧假,病假和三日内事假的请销假由本单位审批报劳资处登记备案;请事假三日以上十日以下的,由单位提出意见,由劳资处审批;请事假使日以上的,由单位提出意见,劳资处审核,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各种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职工休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