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著作权_关于著作权侵权的
第二十五章著作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关于著作权侵权的”。
第二十五章著作权
'1知识产权概述
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1.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归责原则:按通说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侵权作品制作者、传播者或侵权商品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3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1)按权利人因侵权进受的实际损失确定。(2)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3)根据情节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4)按上述方法都难以确定时,在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民事诉讼中,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在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特殊程序
1.管辖:
(1)专利纠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著作权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3)商标权民事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至2个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
(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
2.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1)独占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2)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起诉。
(3)普通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叮人:不享有起诉权,但权利人和被许可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己经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优先权原则。
'2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
作品的种类
1文字作品。如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
2口述作品。如即兴演说、授课、辩论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
不予保护的对象
1.官方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新闻应注明出处。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一般主体
1.作者。包括公民和单位。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井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继受人。包括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受让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和国家。继受著作权人只能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而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
3.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2)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但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闰境内出版:(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1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
2.演绎创作所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1.合作作品构成要件:(l)作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2)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主观合意。(3)有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即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
3.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的若作权人
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1.影视作品由制片人享有著作权。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井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3.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1.职务作品构成要件如下:(1)创作作品的公民与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2)创作完成作品是公民的工作任务。职务作品的认定与公民创作作品是否利用上班时间没有关系。
2.单位作品是指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单位作品的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3.一般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1)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3)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作品的,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
4.特殊职务作品是指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委托作品的著作赵
1.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合同约定。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但委托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的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
2.两种不属于委托作品的情况:(1)他人执笔,但由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作品。著作权归发表人,但著作权人可以给予执笔人适当报酬。(2)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所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可以获得报酬。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1.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
行使著作权。
'3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1)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发表方式有出版、上网、朗诵等。(3)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一旦行使即行消灭,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使用权的表现。
2.署名权:(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3.修改权:对作品内容的修改须经作者同意,无论是已发表还是未发表。但报社等出版者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性删节不属于修改权的范围,可不经作者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一般不能继承、转让。
著作财产权
1: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2.许可使用权。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转让权。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获得报酬权。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必须支付报酬。
4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1.构成要件:
(1)一般只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2)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3)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使用他人作品。
(4)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笼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己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
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定许可使用
1.法定许可使用的特征:
(1)法定许可主要是作品传播者的使用行为
(2)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不适用法定许可。
(3)棒定许可是有偿使用,使用人必须支付报酬。
2.法定许可的主要情形: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火已经发表的作品。
(6)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除发表权外,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者,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单位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作品使用权的保护期。使用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邻接权
邻接权概念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蛋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与著作权的关系如下:
1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2.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适用于邻接权;邻接权的保护期也为50年。
3.邻接权的主体主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
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内容包括版式设计专有权和专有出版权。
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a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义务: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合法民事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2.义务: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义务: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表演活动的,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2.义务:(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6著作权侵权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剿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责任形式: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1.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2.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包括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原则与一般作品著作权的规定一样。但职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有不同,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开发软件的自然人可以获得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1.软件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2.软件著作财产权:
(1)专有使用权:①复制权。②发行权。③出租权。④信息网络传播权。⑤翻译权。⑥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
(2)使用许可权。
(3)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1.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禾发表的,不再保护。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1)根据使用需要把该软件装人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2)为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