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icp许可证、isp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_icp许可证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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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域名注册、网站建设等 相关电信业务的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按照法律法规颁布时间排序)
2010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1号令)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章
附则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增值电信业务(一)电子邮件;(二)语音信箱;
(三)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四)互联网接入服务;(五)互联网信息服务;(六)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2号令)
(摘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0号令)
(摘要)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部长
王旭东
二OO四年十一月五日
第十四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二)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四)(五)(六)(七)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令)
(摘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第四条
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第九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
第二十七条
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其他从事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
(二)不得为未经许可或未备案的网站提供接入或代收费等服务。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