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_女性与婚姻家庭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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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课程代码05680)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

1、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A)• A.社会形式 • B.物质形式 • C.主体形式 • D.客观形式

2、“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这一论述出自(B)• A.马克思 • B.恩格斯 • C.摩尔根 • D.孟德斯鸠

3、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D)• A.亲系

• B.亲属关系的远近 • C.行辈

•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4、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B)• A.当然无效制 • B.宣告无效制 • C.行政审批制 • D.行政复核制

5、从历史上看,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出现(C)• A.劳役婚 • B.聘娶婚 • C.掠夺婚 • D.买卖婚

6、家庭关系的核心是(A)• A.夫妻关系 • B.父母子女关系 • C.祖孙关系

• D.兄弟姐妹关系

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是(C)• A.姓名权

• B.人身自由权 • C.配偶继承权

• D.婚姻住所决定权

8、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是(A)•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9、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C)• A.自行恢复

• B.由公安机关决定 • C.由民政部门决定 • D.由双方协商确定

10、王斌和范华是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范华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

之规定,王斌与范华(B)• A.可以结婚 • B.不能结婚 • C.可以照顾结婚 • D.从习惯

11、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A)• A.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 B.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 C.被告住所地法院 • D.原告住所地法院

12、收养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公告期为(C)• A.30日 • B.60日 • C.90日 • D.180日

第二大题:多项选择题

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ABCD)• A.宪法和其他法律

• B.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C.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D.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2、亲属是基于下列原因而形成的社会关系(ABC)• A.婚姻 • B.血缘

• C.同居生活 • D.法律拟制

3、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情况有(ABD)

• A.丧失父母的孤儿

• 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C.父母离婚的儿童

•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离婚时主持诉讼外调解的部门可以是(ACD)• A.人民调解委员会 • B.人民法院

• C.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 • D.居民或村民委员会

5、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ACD)• A.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 B.弟、妹有负担能力 • C.弟、妹已成年

• D.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6、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分为(AD)• A.自愿认领 • B.被迫认领 • C.司法认领 • D.强制认领

7、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ABCD)

• A.开除公职 • B.降职、降级 • C.警告

• D.记过、记大过

8、办理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ABCD)• A.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B.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C.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D.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三大题:名词解释题

1、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2、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

3、拟制血亲 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的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4、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5、夫妻共同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同财产。

6、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7、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第四大题:简答题

1、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

(1)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得违反;

(2)晚婚晚育只有鼓励、提倡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简述结婚的构成要件。

(1)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得违反;(2)晚婚晚育只有鼓励、提倡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3、简述婚姻终止的原因。

(1)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自然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而使婚姻关系终止。

(2)婚姻因双方离婚而终止。

4、试述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基本态度及注意事项。

(1)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基本态度为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只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

(2)处理婚约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第二,订婚必须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三,订婚的男女必须没有法定的 婚约障碍

第四,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婚约,以双方自愿为履行条件 第五,解除婚约引起的财务纠纷,应视情况,妥善处理。第五大题:案例分析题

1、程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答:不应,因为程大伟已经属于成年人了,不在父母的法定抚养范围之内。(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答:应,因为陆艳与丈夫之间的婚烟关系仍然存在,其丈夫程君仍应承担夫妻之间的相互辅助义务。

2、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无,该协议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即公序良俗,因而无效。(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答:有,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能因协议而断绝,无论其父亲是否再婚,均不影响李强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因此李强仍然须对父亲尽应尽的赡养义务。(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答:有负担能力。在李大海具有负担抚养义务的能力的情况下,对其祖父承担赡养义务。

3、1991年,王忠实夫妇与邻村陈林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王羽送给陈林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王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林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1999 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林责务,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林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林几次到王家找到回 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王忠实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林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林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 要求王忠实夫妇补偿他们在8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9000元。王忠实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 方争执不下,陈林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林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3分)

答:陈林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王忠实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4分)

答:王忠实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所谓虐待是指经常性地实施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强边做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和凌辱人格等行为。

本案中陈家对养子陈羽一向关爱,养父偶尔打了他一记耳光,管教方法固然不当,但并不构成虐待行为。

(3)、陈林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3分)

答:《收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既然陈林对养子不构成虐待,因此他们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育费依法可予支持。

4、正廉(男),知识分子;李芝(女),公司雇员;双方于1988年结婚。婚前李芝借款1O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而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则由王康在筹办婚事时购买。1989年2月,李芝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康负担,李芝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

1997 车间李兰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1998年底,李终因同样措误且履教不改被公司解雇。1999年3月,王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李芝表示同意离婚,但在下列问题上双方仍落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芝以住房系自 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的产权仍归她所有。王康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家具和家用电器系 王康在婚前所买,应归他本人所有。此外,李兰还提出,王康写有著作一本,将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 决不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3分)

答:王沅应归男为抚养为它。因为孩子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他的健康成长不利。但王沅已超过10周岁,因此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还应考虑他本人的意见。

(2)、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3分)

答:住房虽属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已经超过8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3)、李芝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3分)

答:因该住房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女方购房尚欠债务2万元。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偿还。

(4)、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正持?(3分)

答: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预计稿酬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因为男方的著作尚未出版,没有取得经济利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3分)

答:家具和家用电器虽是男方在婚前所买,但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已经超过4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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