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残疾人就业安排办法_东莞市人才引进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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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莞 市 分 散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就 业 实 施 细 则

行劳动监督,加强监督。

东莞市残联、财政、地税《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镇(区)残联、财政分局、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东[2004] 146号)精神,从2004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省属各驻莞单位及各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直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统一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松山湖管委会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松山湖管委会年度预算。根据市残疾人劳动者就业服务中心核发的缴款通知,分别由市政局和松山湖财政分局统一缴入国库。经费实行差额或自收自支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单位自行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缴交。

二、中央、省属驻莞单位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电信、邮政、国税、地税、工商、技术监管等中央及省属驻莞行政事业单位(含派驻镇区机构)和企业、社会团体,应缴 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税收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向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缴纳。

三、由镇(区)财政全额供给镇(区)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市财政安排基本经费的市属驻镇(区)公安局、交警中队、国土分局、劳动分局(含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社保分局(含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交通分局、粮食管理所,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镇(区)财政分局统一列入镇(区)财政预算,并根据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核发的缴款通知,统一缴入国库。经费实行差额或自行自支的镇(区)属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单位自行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缴纳。

四、地税部门应当在月度终了15天内将有关部门按规定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国库,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部门和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市残疾人联合会反映,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职部门负责解释。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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