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_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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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讨论稿)
根据《铜陵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本市市区范围内低保家庭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
其中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实物配租:
(一)四级以上工(公)伤人员家庭;
(二)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家庭;
(三)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的人员(病种为我市重大疾病救助病种);
(四)市级以上劳模家庭;
(五)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如鳏寡孤独人员。
二、保障对象认定
(一)家庭人口的认定与民政部门认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口径一致。下列人员可以列入家庭人口的计算:
1、现役义务兵;
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劳教或者服刑人员。
(二)私有房屋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均认定为其住房。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1、现有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2、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3、承租的公有住房;
4、已转让的住房(为救治家庭成员而将房屋转让2年以上的除外);
5、原被拆迁房屋已经货币补偿安置的。
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系与户主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家庭成员中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或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者不列入人均住房面积的人口计算。
(三)轮候顺序: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以各区政府送达廉租办的报告时间为序,时间相同的以住房困难程度为序,实行轮候。
住房困难程度以人均住房面积为主要指标,结合完损等情况,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鉴定确认。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孤寡老人、四级以上工伤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申请家庭,可优先安排。
三、保障标准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作为控制标准。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四、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申请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书面申请,填写《铜陵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表样附后),同时提交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验原件)和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住房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
(3)民政部门核发的《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还须提供《烈属证》、或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铜陵市职工家庭特困证》、或军队、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军人证》、或市级以上劳模待遇荣誉证书。
(5)其他相关证件。
2、审批程序:由社区居委会、辖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廉租办、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按《铜陵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表样附后)中项目要求逐级审核批准。
3、公示程序: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房源和资金情况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后,仍通过各区政府在申请家庭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及居住地张榜公示,市廉租办在铜陵房地产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确定为保障对象。
4、兑现程序:
保障对象确定后,通过各区政府由各社区居委会通知保障对象家庭办理兑现手续:
(1)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家庭凭《铜陵市廉租住房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储蓄卡,作为每月到银行支取租赁住房补贴凭证。
(2)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凭《铜陵市廉租住房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再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廉租办鉴证后入住。
(二)承办时限
各部门的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为15日。
五、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与《铜陵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步实施。市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8月15日印发的《铜陵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铜房[2004]104号)同时废止。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请用钢笔、签字笔填写。
2、家庭人口和成员以《铜陵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的为准。
3、现住房地址填家庭现实际居住地址。
4、是否系特殊家庭栏填实际情况,如省级劳模填省级。
5、申请何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请在“申请人签章”栏相应方式前“□”内打“√”。
6、申请廉租住房须提交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住房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
(3)民政部门核发的《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还须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四级以上工伤人员、市级以上劳模等相关证明。
(5)其他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