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牌中的定律 无选择律_桥牌中的数字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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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选择律
佚人
编
(一)无选择律(Rule of Restricted Choice,曾被译作“限制性选择原理”,虽较似英文,但不大好懂)是说,对手出某张牌,要假定他是别无选择。例如:
(1)北牌
南牌
K109
(2)北牌
南牌
QJ9 ×××
×××
在(1),南出小牌,放北的9,被东J吃。以后南再出小牌,西仍跟小的,北应出10,不放K,换言之,应飞西的Q而不飞西A,即假定东牌是AJ×而不是QJ×。这因为,东如是QJ×,他便可以有首轮出J或Q的选择,而是AJ×时,首轮便只可出J,不能出别的牌。这样打法,对东首轮用Q压9时同样适用。东持有AJ×与AQ×的机会比持有QJ×的大两倍。
在(2),南出小牌,北的J输给东的K。下轮南再出小牌,西仍跟小牌,南应下Q不下9。即假定东牌是K10×而不是AK×。因为持A和K时下K是有选择,仅持有K时是无选择。当然,这适用于东首轮下A的情况。东持有A10×和K10×的机会比持有AK×的大两倍。
一般说,当相连两大牌有被对手一家持有的可能时,如K—Q,J—10,Q—J,A—K等,即可考虑运用无选择律。就是说,已知对手一家持有一大牌,便应假定他没有相连的另一大牌。
(3)
K××× A10987
(4)
AJ109 87×××
在(3),南出7,西跟J,北K拿,东跟小牌。北出小牌,东仍跟小牌,南即应用8飞之。因而J是单张的可能性比QJ双张要大。
在(4)南出小牌,北放9输给东K或Q。下轮应该用北10再飞西的大牌。
但要注意者,有时别的因素也须考虑。如:
(5)
Q98× AK×
(6)
KQ98×× A×
在(5),兑现A—K,次轮东跌10或J,南出第3轮,西跟小牌,北应放9飞牌,因为拿着10×或J×时是无选择,比有选择的J10×可能性大些。不过,东也有诈打的可能,南也可考虑第3轮下Q。
在(6)南兑现A,东跟10或J。次轮应下北的K。东持单张10或J的可能性虽比QJ双张大些,但他也有可能是拿着J10×诈打10或J。
无选择律在打牌中局当对手出牌时也能应用。如:
北牌 南牌 10×× K××
已知西持有A,南北不能全输这3墩,东不会出小牌,因为南如放小牌,西大牌吃进便不能续攻。故东会出Q或J,无论他是Q××或J××或QJ×。依据无选择律,南应假定东是Q××或J××,不是QJ×,故该用K盖东的Q或J,以后利用北10飞西。
无选择律是符合数学的机率的原理的。假如有两个箱子,三个球;两个白球和一个红球。甲箱放一个球,乙箱放两个球。那么你从甲箱拿出白球的机会与从乙箱拿出白球的机会的比是2:1。
无选择律是艾伦·特拉斯科特于1950年最先提出来的,但当时未为人注意。1958年里斯著的《专家打法》书中,作了详细的阐述。前面所述主要依据英国名家A·多玛于1991年9月的三篇报章专栏论文。里斯书中举了这例:
1955年百慕大杯赛,美国庄家在下副牌因违背了无选择律,以致把3NT定约打宕。
A7 AK932 KJ974
QJ53 105 J5 108532
K84 K8632
Q107 Q A9762 QJ94
864 A6
西首攻,东A。东出,南K。南打A,东跌Q。南认为东是持有Q10双张而诈打Q,故次轮下明手J。这样只拿到3墩,3NT下一。假如东拿着Q10双张,他有出Q或出10可选择,但如果是单张Q,出Q便是无选择的了。故4—2分的可能性虽较高,南仍应按东单张Q来打,次轮下9飞西的10。
下面3例是多玛举出的。
1958年百慕大杯赛,美对意。双有,南发牌。
K42
K932 AK87
10983 A75 8 J9632
A5
Q109 AQJ765 104
南 贝克 1 2 2NT
西 福尔奎特 — — —
北 克罗福德 2 2 3NT
东
西尼斯卡尔
科 — — 都不叫
QJ76 KJ642 104 Q5
B·J·贝克主打3NT,西首攻小,东A拿。东出4,贝克认为东是AK×××,东出小是诱使暗手飞牌,让西J吃,因此贝克次轮下Q!意大利东西赢5墩,定约下一。假如东有AK,则首轮可选择出K或A,但如仅有KJ,则首轮下K是无可选择的。贝克应假定A和K不在一家才对。
多玛文章指出,无选择律还能帮助庄家依据对方首攻估计出大牌的布型。如这两例:
AKQ83 A108 J AKQJ
QJ9 AKQ42 432
西4 4NT 7NT
东 1 3 4 5 —
北首攻8。假如北首攻是或,庄家的问题较简单,他会先打大牌,倘对方不是3—3分,便出进明手,大垫两张,再寄望于飞成功。现在北出,使庄家须立即下决定,是飞还是树立呢?3—3分的机会是36%,飞则有50%,似乎飞较有利。然而,北首攻为何出毫无大牌的呢?北首攻不出西叫过的和,是正常的,但他出则有可能由于他持有K。没人会对大满贯首攻己手有K的一门,故北如有K,他首攻是无可选择的(假定他永不首攻庄家的花色);但北如无K。则他可选择攻或攻。据无选择律,庄家西应假定北有K,该用明手大垫两张,打3—3分。
奥林匹克半决赛,美国对荷兰。南北有局,东发牌。
QJ102
752 AQJ Q86J1083 6532 K973
A54
AKQ4 K10 AJ52
东 科克斯 — —
南 卡普兰 2NT 6NT
西 赫顿 — 都不叫
北 凯因 5NT
K9876 96 9874 104
西首攻6,明手J拿。出Q,赢这墩。续出J。西垫。现在怎办?卡普兰出明手小,手里放J,输给西K。由于和不是3—3分,定约方只能拿11墩牌。
西首攻6,可能是别无选择,因攻其他三门都不妥。根据无选择律,K在西手的可能性较大,而且西的和共12张,东共仅8张,K在西手的成数也高些。因此,南的正确打法应是,赢J后,进暗手,出2,西不能下K,必须跟小,明手Q拿。明暗手把
和的赢张都出掉,手里剩下4和AJ,西剩下J和K9。庄家出4投入西手,便能赢AJ,够12墩牌。
最后补充一点,里斯认为无选择律在小牌也反映出来。如: AQJ973 10842
南出10,西跟出5,现只缺6和K两牌未出现。西如是6—5双张,他有跟出5或6可选择,但如是K—5双张,出5便无可选择,因此,应放北的Q(飞西K,而不硬砸东单张K)。
(二)正传之前先讲两句闲话。
一是关于Rule of Restricted Choice的中译问题。“限制性选择的原理”实在别扭。英文原意是说只能跟出这张牌,不能出别的牌,出牌者的选择权是受到限制的。查选择须有两者以上才能发生,只有一种可选择的话,实际上是无可选择。里斯过去虽也沿用“限制性选择”一词,但在最近1991年2月号《桥牌世界》撰文的标题却是“无选择”(No Choice),可见“无选择律”的译法能成立。
二是双人赛的策略问题。A·多玛举这牌为例:
KQ4 975 AQ10 AQ95
A32 KQ3 KJ8 KJ53
西 1NT 7NT
东 5NT —
北首攻J。坐西作庄的劳伦斯,知道A必在南手,定约方只能赢11墩牌。大多数桌的西东会叫6NT,结果下一,故劳伦斯叫7NT下二,会取得底分。为减少损失,首墩明手A拿,次墩出3,南下A(假如西牌是KQ×J×AQ×××AQ×,则南不下A,庄家便有13墩,故南不敢让墩,结果7NT下一,与他桌的6NT下一失分相等。这牌如是队式赛,-50与-100差别不大,但在双人赛,关系可大了。劳伦斯打法很出色!
本文的正传是讲无选择律与双人赛策略的结合运用。多玛举这例:
J76 AK 954 AKJ83 A932 104 AJ10 Q1074
西主打3NT,北首攻Q。你坐西,大赢后,连拿5墩,出飞牌,输给南的Q。南出次轮,把暗手的止张逼了出来。假如是队式赛,你会兑现A与A,拿够9墩完事。但在双人赛,多得些分和少得些分都极重要,你面对这样问题:倘再次飞,会使你赢430还是输50呢?依据无选择律,南首轮出Q,极可能是无可选择,机会比他持有KQ可供选择为大,约2与1之比,换言之,你应按K在北手来打,再次飞,争取赢10墩牌。
里斯上述文章中也提到如何运用无选择律,采取适当打法,多些赢墩的问题。双有,南发牌。
10642
AJ743 102 AJ
Q97 85 AQ94 K943
AK53
KQ K85 Q1072
J8 10962 J763 865
你坐南,开叫1NT,同伴应以斯特曼,最后由你主打4定约。西首攻3,明手J拿。兑现A和K,东次轮跌出J。根据无选择律,你知道剩下Q在西手。因此,你大可不必急于垫牌,致暴露你的强配合。你应该出第3轮,让西Q拿,东可能垫小。西因不知套的大牌情况,会出次轮,明手A赢。现在,你可兑现KQ,出将飞西K,再用明手赢张把手里3张垫掉。这样,你可赢12墩牌。假如你误以为Q在东手,你便可能争取先用明手来垫,结果只拿11墩牌。
里斯没明白地说这是双人赛策略,但运用无选择律去争取多赢1墩,与上述多玛讲的精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