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_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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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皖政 z2007 {1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z2006 {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科学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同时,分类别制订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定额标准、实物配备和耗材消耗标准,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用经费,保障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同时,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全省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制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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