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铁路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_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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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铁路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铁路环境保护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市铁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三条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贯穿铁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确保铁路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章 设计阶段的管理

第四条在设计中要认真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方针;积极推行清洁工艺和技术。

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千方百计节约土地,建设利用与保护增值并重。

第五条 在设计阶段必须深入现场,实地勘察测量,尽量避免铁路对城区、乡镇、村庄的切割。

全线设置安全防护栏和醒目的警示标志,对铁路线路两侧、站、段、所及生活区应进行绿化设计。

铁路桥涵设置应满足水陆交通、防洪、排涝、灌溉等需求。铁路运煤专线设计,对列车运输时产生的煤尘污染采取防止扬散的措施。

卸煤专用线、专用储煤场设计、应采用防止煤尘扬散的措施。

第三章 施工阶段的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须把重点工程、特殊地段的环境保护措施列为工程施工议标、招标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须把环境保护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等纳入工程监理工作中。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中,严禁占压乡村公路,如确实需要占压,必须和农牧民达成协议,并进行补偿。施工行为以不影响农牧民生产生活为原则,如有影响,应事先进行协商,并进行适当的补偿。

第九条 参建单位有责任采取措施防治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任何环境污染。

第十条 开工前施工单位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详尽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和计划。

第十一条 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应严格控制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必要时可采取隔声罩、声屏障等临时降噪措施,将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要求的标准之内。

第十二条在城镇范围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

以控制。

第十三条 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运输或堆放必须遮盖或适当洒水湿润。运输时可采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

第十四条 运转时易产生粉尘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场)、大型碎石场、灰土拌和场等必须配备防尘设备。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使用的运输、装卸、挖掘等施工机械工况状态良好,并使用清洁燃料,保证其尾气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 各种主要临时施工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碎石场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 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第十七条施工期间应严格控制工程破坏植被的数量,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外,严禁发生其他形式的人为破坏。

第十八条 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施工场地和施工营地的良好环境状态,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应设置垃圾箱统一收集后,按照环卫部门的统一要求集中处理;施工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随意乱泼乱排,应设置临时排水设施统一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排入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 冲洗集料污水、隧道施工渗水、钻孔泥浆污水等含有悬浮物的施工污水,必须采取过滤、沉淀等处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 施工期间,应对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存放严格管理,防止在雨季或暴雨时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第二十一条 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和维修时产生的含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应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处理后再行排放。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产生的废弃土、砂、石料等,在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以后应及时清理,统一收集,妥善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防止对河道、溪流造成淤积。

第二十三条 采石场的位置,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应特别重视其中噪声、爆破引起的地下振动、公共安全等问题。采石场的位置,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第四章 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办理验收交接时,应包括环境保护设施和有关工程。

第二十五条 铁路工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环保局第14号令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日常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的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提及的问题,仍按国家、自治区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鄂尔多斯市政府铁路民航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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