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装备类公用经费管理办法_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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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中小学校装备类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株洲市教育局《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株教通字[2009]56号)文件精神,集中、高效地管理好装备类公用经费,特制定本办法(城区学校参照执行)。

一、装备类公用经费包括中小学生公用经费中的图书资料费(2%)、公用音像资料购置费(2%)、设备购置费(20%)。

二、装备类公用经费按春、秋两季统筹。局财务部门在上级下拨的生均公用经费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各校专项经费拨付到装备站账户。

三、装备类公用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具有专门用途,仅用于学校发展所需的实验、电教、远教、艺体等建设、维修、购置等。不得将属于专项经费范围外项目向装备站申请专项资金。

四、经费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往来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专项经费的申报,采取“一事一项”的原则。

五、设备采购与维修。各学校在每年的一月和七月将下一个学期的采购、维修计划报局装备站,经审批同意后由装备站统一进行采购和维修。专项经费项目实施中,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变更,涉及经费增加的,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施行。停止实施的项目,则取消经费。凡列入专项经费的项目,其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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