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_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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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珠江科字〔2013〕1号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教科研经费管理,保证教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教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1.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拨的纵向教科研经费;
2.横向联合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教科研经费,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专项资金;
3.学院划拨的用于教科研的经费;
4.学院划拨的用于教科研的配套经费;
5.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教科研经费。
二、经费的资助标准
教科研经费按以下标准核定项目经费总额度,分年度实施。
1.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要求,原则上按以下标准配套经费:国家级立项项目学院按1:1.5的比例配套经费;省(部)级立项项目学院按1:1的比例配套经费;市(厅)级立项项目学院按1:0.5的比例配套经费。
2.院级教科研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自然科学类课题经费每项8000—10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学研究类课题经费每项4000—6000元;一般项目自然科学类课题经费每项4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学研究类课题经费每项2000元。
3.自筹经费的纵向立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资助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处同意、院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学院审批后下达经费资助额度。
三、经费的划拨
1.项目负责人依据《教科研项目研究申报书》的申报期限,制定项目经费使用总方案和项目年度经费预算书,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由科技处汇同财务处相关人员进行论证,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分项目下达年度预算。
2.教科研经费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学院终止经费资助,上级部门下达的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
3.科技处依据《教科研项目研究协议书》核定发放《项目经费使用卡》,由财务处凭卡单独立户。
4.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和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承担项目的有关手续后,方能使用经费。
四、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一)经费的使用原则
1.教科研经费的使用采取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经费转入学院统筹的办法。
2.教科研经费只能用于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开支,实行专款专用,按项目建立明细账,分别核算,严禁挪用或滥用。
3.教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二)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项目研究实施经费
(1)教科研业务费:包括图书购置费、国内调研费、复印打字费及有关耗材等费用。
用教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限于供项目组成员使用的与项目有关的专业书籍。图书购置后,须报学院图书馆登记备案,方可报销。
用教科研经费到外地参加学术会议或国内调研,参加会议及调研之前应做好计划并报科技处审批,且于结束后一个月内,应书面将会议及调研情况报科技处备案,其经费方可予以报销。报销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各类调研费总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30%。
(2)仪器设备购置费:包括实验所必需的设备、工具、仪器等。
购置仪器设备,应充分考虑利用学院的已有资源,不得以研究为由,重复购置。凡需用教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项目组须事先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技处同意,然后按学院有关资产购置的规定办理购置、资产登记入账及报销。
(3)成果资助费:发表学术论文的费用(项目立项后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本项目有关学术论文,在项目研究周期内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报销时必须同时附有该论文复印件或采稿通知单)、教科研成果的鉴定等。
(4)其它支出:指开展教科研工作必需的相关费用,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5%。
2.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按项目经费总额的5% 提取,作为学院教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科技处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论证、评估、验收及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院级教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五、经费的管理
1.所有教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科技处统一编号后报财务处,实行一题一户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挤占。
2.教科研项目研究实施经费的使用权归各项目组,教科研项目管理费由科技处(集中)统一管理。
3.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对项目研究实施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直接负责。
4.教科研经费的开支和审批程序按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5.使用教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均属学院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6.教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做出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由财务处核实,经所在部门签字盖章后报科技处存档。纵向课题财务决算由科技处上报项目主管单位。
7.在教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学院将冻结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经费结余处理
1.教科研项目完成后,财务处将根据有关规定撤消项目账号。
2.院级教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未完成研究计划或中止、撤销的院级教科研项目,其经费全部转入学院,或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2010年度科技基金管理办法》(华农珠江发〔2011〕6号文)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科技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报: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董事会
送:梁深洪、陈瑞平、唐韧、周务农、林伟初、陈义明 发:各系(部)、各部门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办公室2013年1月14日印发(共印3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