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上海国家税务局_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告知书上海国家税务局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告 知 书
出口企业纳税人:
根据出口退税相关文件规定,现对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免)税申报有关时限事宜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业2015年(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货物劳务,应在2016年4月18日前,根据前述文件所列举的申报所需资料、电子数据向第十九税务所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对于2015年出口货物,受托方应在2016年4月15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中所列举的资料、电子数据向第十九税务所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逾期不再受理。
对于2015年已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已在财务上确认销售收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应于2016年4月18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中列举的凭证资料,至十九所办理免(退)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请各相关企业及时做好增值税免税申报及相关进项税额的转出工作,相关出口报关单、进货凭证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三、出口企业2015年出口货物劳务,至2016年5月16日止,既未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又未办理出口免税申报的,企业应在2016年6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视同内销申报纳税,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不适用上述规定。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公告,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日前,出口企业如有申报凭证无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信息不符,需向第十九税务所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逾期未报的,相关凭证资料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日前,出口企业如有相关凭证因函调原因,无法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情况的,请及时填妥《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函调延期退税申报的申请》,并在2016年4月15日前交由十九所。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2016年4月20日前,向第十九税务所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手续。逾期未申请核销的,暂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六、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2016年4月18日)前,向第十九税务所提出口退(免)税逾期申请的,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特此告知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 税务所
年 月 日
签 收 回 执
签收企业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签 收 人: 签 收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