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_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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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不断改善职工福利待遇,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卫生防疫人员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的有关政策制订本规定。

一、职工福利

㈠、春节、元旦、劳动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日发放节日福利,对象为在编在职职工和在册离退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职工按照在编在职职工50%的标准发放。

㈡、按照父亲所在单位负担上学期、母亲所在单位负担下学期核销独生子女的托幼费、小学、初中学杂费。㈢、对在编在职职工和在册离退休职工发放降温费、取暖费。

㈣、在岗和离退休女职工发放三八妇女节福利。

㈤、对在岗护士发放护士节福利。

㈥、对在编职工14岁以下的子女发放儿童节福利;

㈦、具体发放标准及其他需要发放福利待遇的,由中心领导班子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的经济状况集体研究决定。㈧、节日福利由办公室(妇女节、儿童节、护士节由妇委会)按照领导班子研究确定的标准编制清册,由财务科统一发放。

二、劳动保护

㈠、工作制服:

1、在编在职职工每三年制作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

2、配发标准:春秋装为西服一套、衬衣一件、领带一条;夏服为男职工短袖衬衫一件,西裤一条;女职工短袖衬衫一件,短裙一条。

3、工作制服应按中心的要求穿着。

㈡职业防护服:

1、诊疗服务人员、检验人员配发长衣长袖、短衣长袖白工作服各一件、短衣短袖白工作服两件;护理人员配发长衣长袖、长衣短袖白工作服各两件;其他人员配发长衣长袖白工作服一件。

2、配发时间为三年一次;新上岗人员到岗配发。

3、其他特殊职业防护用品按照岗位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㈢、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除给予半天休息外,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营养补贴。

㈣以上劳保用品和补助的发放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建立领用登记,到期应及时提交领导班子研究补充更新。

三、卫生防疫津贴:

1、对中心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发放卫生防疫津贴。标准为:一类9元/工作日、二类7元/工作日、三类5元/工作日、四类3元/工作日。

2、所有业务科室工作人员作为一类,中心领导和职能科室工作人员作为二类;放射人员保留营养津贴。

3、工作日的计算:为了便于发放和管理,所有工作人员每月以22个工作日计算、按实际出勤日随工资按月发放。

4、办公室负责卫生防疫津贴的发放管理,并根据人员岗位变动及时予以调整。

四、职工健康监护

1、由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负责对中心在职职工每年进行一次预防性健康体检;

2、体检项目按照预防医学门诊部能够开展的项目进行,女职工妇科特殊检查项目及体检单位由中心妇委会确定;

3、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负责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对职工的健康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预防性健康指导意见。

五、职工遗属探望、离退休职工慰问、职工因病住院探视、职工丧事办理等由中心工会委员会另行制订规定。

六、本规定与国家和地方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政策为准。

七、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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