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社会保障模式_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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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社会保障模式

10级社会保障 唐乐乐 201012040408

前言:

澳大利亚在大洋洲被称为经济与社会福利最协调的国家,这离不开澳大利亚独具特色的社会保障模式。澳大利亚社会保障模式以社会救助为核心,以缓解贫困为政策目标,国家财政给予全力支持。

社会保障简介:

澳大利亚是一个拥有1800多万人口的联邦制国家,由联邦政府及六个州和两个领地政府组成,下设650个地方政府。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1909年,以社会救助为核心,辅之以部分社会保险计划(主要是强制性职业年金和自愿养老金储蓄计划)和全民医疗保健计划,具体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家庭津贴、伤残保障、优待抚恤、住房补贴、移民补助、救灾补助以及社区服务等。在澳大利亚,所有的社会保障津贴,除了儿童补助之外,都是根据收入调查的,所有津贴都实行单一比率,而且都由总国库直接支付。社会保障模式:

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模式属于社会福利救济与个人储蓄混合模式。在任何情况下,单一的老年保障制度也许都是不足的,比如,强制性储蓄积累制度(无论是国营还是民营)的一个缺点就是不能够解决所有人的养老问题。这时,就有必要引进其他辅助制度,同时采用多种老年保障制度,以弥补单一制度的缺陷。社会福利与个人储蓄这种混合模式就是为了互补这两种模式的不足而采用的。它的特征是以个人储蓄养老金为主、社会福利救济为辅的一种养老保障制度。主要采用这种模式的有澳大利亚,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澳大利亚于1992年引进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引进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减少对社会福利救济的依靠和增加储蓄,从而增加投资。通过资本的积累和增加投资,以此加快经济增长的速度。为了达到这些目的,让人们多储蓄,个人储蓄的养老退休金都可以减免税金并由民营基金公司经营养老金。养老退休金由强制性储蓄和自愿性储蓄两部分组成。到退休时,人们可以一次性地提出全部养老金或逐年提取。通过税制的方法,政府试图鼓励人们逐年提取。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府仅对特定对象提供社会保障,主要是生活贫困者,其余社会成员通过市场途径去谋求个人保障,因而这种模式是典型的市场型保障制度。社会救济金与公共补贴是政府所采用的主要手段。

模式形成原因:

同西方国家相比较,澳大利亚福利制度的发展速度显得颇为缓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的多组数据表明,1955一1970年,在其成员国中,较之以国民生产增长率和税收增长率,澳大利亚用于福利事业的经费的增长率是最慢的。澳大利亚在60年代初与70年代中期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的经费分别占本国当时国民生产总值的9.6%和12.8%,低于18个成员国的平均值,即13,2%和18.8%,列倒数第3位其福利制度的完备程度上,也多有逊色于别国之处。虽然其受益范围在扩大,但仍有诸多盲区。以劳动力市场为例,在1990年澳就业人口中,20%是难以享受到就业保险的零工,而同期美国和日本的这一比例分别是16.9%和17.6%。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

是从历史上看,澳大利亚是一个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其资本主义的发展水平和成熟程 1

度尚不及西方国家,而福利制度是西方资本主义成熟和发展的产物。

二是就社会情况而言,澳大利亚贫富悬殊不大,社会富裕程度较高,因此,建设福利制度的迫切感不如欧美国家。

三是就澳大利亚福利制度本身来说,它是基于英国福利制度的模式,在吸取经验教训和谨慎探索中,结合本国具体实际情况,逐渐建立起来的。

这一方面避免了诸多失误和损失,但另一方面则导致其发展速度缓慢。澳大利亚福利制度形成的历史从20世纪初算起,已有一个世纪。作为澳大利亚社会改革和现代化发展的主要内容与特征之一,它是伴随着民族的成熟、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演进和社会的需要而不断提高、扩展、加深、修正和补充,逐步得以形成、完善和确立。在这过程中,澳大利亚民族意识所具有的本土化扬弃功能显示出了巨大作用,使原本被澳大利亚人视作“舶来品”的西方福利制度逐渐植根于澳洲大陆,进而形成适合澳洲社会,具有澳大利亚特色,并促进澳大利亚社会转型的社会制度。它对人们的行为规范与价值观念、各种社会利益集团关系的重新调整以及整个民族和国家的历史进程所产生的影响是深远而难以估量的。

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一)社会保障模式和水平应与国力、国情相适应。澳大利亚现行的全民型、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与该国多年来的国力、国情的发展变化是基本相适应的。人口少、国力强是澳大利亚的一大特征,这也是其实施高福利的主要基础。与澳大利亚相比,我国的情况反差很大。首先是人口多,为世界之最,是澳大利亚的66倍。而且居民身份复杂,有农业与非农业之分,老年人比重大,人口老龄化进程快。再看综合国力,我国人均GDP只有6231元人民币,还不到澳大利亚的二十分之一。加之,我国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较大,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模式只能是多层次、城乡有别的,而不是全民型的保障,是温饱型的保障而不是福利型的保障。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

(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担负、“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有上百年的历史,在社会保障金的供给方面,由联邦政府预算大包大揽、联邦与州政府分级负担到联邦政府、州政府与雇主、雇员共同负担,经过了许多周折,闯过了多种难关,成为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里程碑,并正在着力推进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然时间短,但社会保障金由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机制是来之不易的,行之有效,路子对头,方向正确,应坚持下去,加以完善。今后,应逐步降低政府预算的投入比重,逐步提高个人、企业(单位)的负担比例。只要与财力、国力和个人、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政府的负担比例高一点或低一点,都不会影响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地位和作用。更不能以政府投入比例的高低去确定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调控与监管职能。特别是在政府投入比重降低以后,一定要更加重视和加强政府的监管。

(三)强化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的调控能力。在社会保障方面,从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到财务会计和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澳大利亚的财政部门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多头”管理中,财政部门不仅显示了重要职能和作用,而且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预算支出的比重之高,也是少有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前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全国财政系统率先成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在中央一级,专门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打破了社会保障由劳动、民政、人事、卫生“割据”的局面。与之配套,省以下也将作相应的改革。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调控能力还不强,社会保障支出在政府预算中的比例只有10%左右,仅相当澳大利亚的四分之一。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已经进入了“危机”时期,养老、失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正在“吃老本”,不少地方难以为继。今后,必须“及时、足额”地把社会保障支出真正摆到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战略位置,高度重视,严肃对待。

(四)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澳大利亚有社会保障大法,还有十几部单项社会保障法规,目前的文字量已是六年前的2倍多,而且每年都要修改4—12遍。相比之下,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大“法”没有,小“法”也没有,严格起来讲是一无所有。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发展和现实出发,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制方面应该把握这样几点:一是大小并举,全国推进。既要加快社会保障基本法的立法,也要重视和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建设,最好自上而下。二是先起步,再完善。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在我国进行社会保障立法的主客观条件基本成熟,迫在眉睫。应先期出台,再不断地加以修正和完善,不可能一劳永逸。三是宜“粗”不宜“细”。过于求全、求细、求严,不利于尽早出台,甚至有可能长期“扯”下去。但是,也不能粗制滥造,漏洞百出。四是突出重点,由点到面。如养老、失业、医疗三大社会保险,既是当前的热点、难点,也是改革的重点,如能有所突破,对整个社会保障立法意义重大。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制。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我国建立社会保障监督机制应注意如下四个环节:一是建立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人大常委会内部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委员会,赋予其相应的职能。二是加强社会对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积累、运营、保值增值情况的监督。三是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国家和地方的财政、审计部门对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和运营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审计,并将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四是加强社会保障系统内的监督、测评,从制度上杜绝虚报冒领社会福利现象。如建立虚报冒领监测、评估程序,对保障对象的财产、收入、就业等情、况进行评估、测评,对不够条件的停止救济,并给予一定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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