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_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小组成员:王俊解子傲朱逸婧卓玛
全书总结: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他鲜明地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以及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同时,他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以下,我们将具体对书中几个重要的观点进行阐述:
一、政体决定法体(孟德斯鸠政体理论)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分析了法律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以及其他事物对法律的影响,其中政体对法体的产生与确立有决定性作用,他主要从政体的两个基本要素政体性质和政治原则来进行论述。(1)政体性质直接决定基本法律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们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照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个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也无规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在不同政体下,由该政体性质及法律准则直接产生的法就是基本法。例如,在共和政体下的民主政体中(根据最高权力由全体人民还是仅仅部分人掌握,将共和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前者称为民主政治,后者称为贵族政治),全体人民掌握着最高权力,但国家最终只能由少数人来管理,并且在管理过程中要符合人民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的意志只有通过选举体现出来,所以,为建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规定投票选举的方式是民主政治中又一基本法;选举过程公开理应也是一项基本法;还有,在该体制下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法就是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从本质来看,基本法律是维持政体性质的保障,是整个法体框架的法律基石。
(2)法体要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孟德斯鸠认为,政体原则不同于政体性质,政体性质是政体本身的构造,政体原则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情感。并且,政体需要不同的政体原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和立法。民主政体的原则是美德,美德是支撑这一政体的唯一力量;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就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地位、品级、高贵出身、优遇和野心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横、暴力。这所有的政体原则并非是固有存在的,而是人们在该体制下思想、观念、情感上的主观认识。人们自觉或被迫地在这种人类自身情感所设定的政体原则下生存发展,所以说,政体原则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情感。现实中教育的法律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所以,教育的法律应该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并且,他也提出立法也要符合政体原则。法
律与政体原则的这种关系全面增强了政体的动力,反之,政体原则也从法律那里获得了新的力量。孟德斯鸠还从政体的腐化这一角度更加深刻地论述了法体要与政体原则相适应,他说:“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都始于原则的腐化”,腐化的基本原因和表现在于权利的异化和法律的丧失,当民主政体原则腐化的时候,“人们不但丧失平等精神,而且产生极端平等的精神”民主政体腐化的原因是巨大的成功;贵族政体中,当贵族们的权力变成了专横、贵族不守法和贵族世袭时,就会发生腐化,因为此时的贵族不可能有宽和的节制。在君主政体下,当君主逐渐地剥夺了团体的和城市的特权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腐败了,导向了“一人的专制主义”。专制政体原则在性质上就是不断腐化的,不可防止。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要变坏,反而对国家有害。但是在原则健全的时候,就是最坏的法律也会发生好的法律的效果;原则的力量带动一切。”
二、政治自由理论
孟德斯鸠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区分为两类,其一是从政治自由与政制的关系角度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其二是从政治自由与公民关系角度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
(1)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在论述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时,结合历代各国的权利滥用的历史经验,认识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如果滥用权力情况发生,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使权力受到牵制,达到权力平
衡。他所提出的三权分立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权利被分散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属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而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里。他主张,立法权代表国家的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拥有创制权和反对权,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制定法律,把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使贵族和平民可以相互制止对方侵犯自己;行政权由君主掌握,行政权直接领导军队,规定召集立法机关会议的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通过“反对权”参加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甚至无须提出法案;法院专掌司法权,院在每年一定时问由人民阶层中选出人员组成,法官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并给被告人与法官同等的地位。通过这样的分权,使这三种权力和三个机关互相制约、互相均衡,从而保障政治自由。(2)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我们每一个人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有着直接的关系。就政治自由而言,政治自由是由三种权力合理的分配与制衡而确立的;可是就政治自由与公民的关系而言,必须用另一种思想对政治自由加以审视。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自认为是安全的。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不仅要确保公民在法律上的政治自由,更要让公民意识到这种政治自由。
阅读感悟:
孟德斯鸠虽然离我们已经有几个世纪,但其寄托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的思想在现在仍具有现实意义,对当下的中国有相当大的借鉴
作用。
(1)当下中国的权力过度集中,权利泛滥严重,整个权利架构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手段,这也造成了腐败泛滥,其实,若无法对过度集中的权利进行分权制衡,很难根除腐败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对权力进行适当的分散与制衡,其实在权力分散问题上主要是将行政和立法的权利分散开来,这就不得不发挥人大的作用,在过去的政治体制建设中,人大的作用一直处于一种淡化状态,人大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要落实人大在我国立法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人大的职能,设立人大常驻日常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此外,还要加强权利的监督制衡,设立独立于政府的监察机构,(可考虑借鉴美国的大法官制度)该职能机构只对宪法负责,给予人身及其家人的法律保障,终身任职,同时监督政府和人大,当然,人大和政府可对监察进行弹劾调查等等,确保权力的相互制约。
(2)当下中国公民的公民民主权力极度受限,与公民政治自由相距甚远,权力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其中一方面是由于政制上的问题,而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公民自身的原因。在政制上我们要通过法律手段赋予公民实实在在的权力,真正的落到实处,确保执行环节的科学有效;从公民角度,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养,了解法律,争取自己的政治自由,真正做到当家作主。
充分期待中国能够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获得启示,能够通过有效的措施来达到权利上的制衡,进一步扩大公民的权力,真
正的落到实处,进一步实现政治上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