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二次作业_税法第二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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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筹划步骤和方法。税务筹划案例中需要考虑哪些非税成本。这些非税成本对案例的影响。
(1).税务筹划的切入点
1.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为切入点
一般来说,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的弹性也大,因此,税务筹划自然要瞄准主要税种。
2.以税收优惠政策为切入点
选择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务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
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3.以纳税人构成为切入点
4.以影响应纳税额的几个基本因素为切入点 影响应纳税额因素有两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5.以不同的财务管理环节和阶段为切入点
一般来说,在物价持续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成本较高,利润相对减少。反之,如能采用后进先出法,则可相对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2)税务筹划基本方法(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直接利用筹划法
2.地点流动筹划法
3.创造条件筹划法
从税制构成要素的角度来探讨,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主要利用以下几个优惠要素:
1.利用免税
2.利用减税
3.利用税率差异
4.利用分劈技术
5.利用税收扣除
6.利用税收抵免 7.利用退税
(二)纳税期的递延
1.递延项目最多化
2.递延期最长化(三)利用转让定价筹划法
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的税务筹划。
企业之间转移收入或利润时定价的主要方式有:
1.以内部成本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
2.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
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一般来说主要包括:
(1)利用商品交易进行筹划
(2)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购销进行筹划
(3)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进行筹划
(4)利用无形资产价值评定困难进行筹划
另外还有利用租赁机器设备、利用管理费用等进行税务筹划。
为保证转让定价税务筹划的有效性,筹划时应注意: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二要考虑价格的波动应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防被税务机关调整而增加税负;三是纳税人可以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全方位、系统的筹划安排。
(四)利用税法漏洞筹划法
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漏洞争取自己并不违法的合理权益。
漏洞主要是指税法对某些内容的文字规定,因语法或字词有歧义而导致对税法理解的多样性以及税法应该具有而实际操作时有较大部分的忽略。
利用税法漏洞进行避税筹划的方法:
1.利用税法中的矛盾进行筹划
2.利用税务机构设置不科学进行筹划
3.利用税收管辖权进行筹划
利用税法漏洞进行避税筹划应注意:
一是需要精通财务与税务的专业化人才;二是操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纳税操作经验;三是要有严格的财会纪律和保密措施;四是要进行风险——效益分析。
(五)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1)盈利企业:由于盈利企业的存货成本可最大限度地在本期所得额中税前抵扣,因此,应选择能使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
(2)亏损企业:亏损企业选择计价方法应与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选择的计价方法,必须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成本费用降低,使成本费用处以到以后能够完全得到抵补的时期,保证成本费用的抵税效果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3)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选择减免税优惠期间内存货成本最小化的计价方法,减少存货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处于非税收优惠期间时,应选择使存货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将当期的存货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推迟纳税期的目的。
2.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价值是通过折旧形式转移到成本费用中的,折旧额的多少取决于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计价的税务筹划
由于折旧费是在未来较长时间内陆续计提的,为降低本期税负,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要尽可能地低。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税务筹划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对固定资产规定了最低的折旧年限,税务筹划不能突破关于折旧年限的最低要求。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务筹划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的加速折旧法。
(4)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的税务筹划方法的综合运用(3).税务筹划的基本步骤
(一)熟练掌握有关法律规定
(二)了解纳税人的情况和要求
(三)签订委托合同
(四)制定税务筹划计划并实施
(五)控制税务筹划计划的运行 税务筹划的非税成本是指企业因实施税务筹划所产生的连带经济行为的经济后果。非税成本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有可以量化的部分也有不能够量化的内容,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不同的纳税环境下,不同筹划方案引发的非税成本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在一般情况下,税务筹划的非税成本有代理成本、交易成本、机会成本、组织协调成本、隐性税收、财务报告成本、沉没成本和违规成本等。
代理成本在资产重组税务筹划中影响比较明显,复杂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潜在的道德风险增加了企业的监督成本和潜在的损失,全部或部分抵免了税收筹划的收益。同样,在合并过程中,逆向选择的存在,兼并方并不十分了解被兼并方的资产质量状况,可能造成其所支付的价格超过被兼并资产的价值。
交易成本被定义为“在人们靠市场来交易产权时运用资源的成本。” 例如通过收购外国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时,为了避免逆向选择带来的损失,也需对被收购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搜集,同样会产生谈判费用、协议签订费用、履约费用等。另外,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进行的所得税筹划、利用工程承包进行的营业税筹划、利用委托加工进行的消费税筹划等都涉及市场环境下的产权交易和契约的签署。
隐性税收,税收套利是税务筹划方式之一,但企业对于税收优惠资产的追逐会抬高该资产的价格,从而降低其税前收益率,使其税前收益率低于非税收优惠资产的税前收益率。税收优惠资产的税前收益率和非税收优惠资产税前收益率的差额,就是税收优惠资产承担的隐性税收。
财务报告成本,在股票投资者渐趋理性的今天,财务报告的结果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越来越大。低利润不但会导致股票价格的下降,而且还会影响企业在股票市场的再融资能力。企业通过跨期转移收入、后进先出法等会计政策选择达到减少税前利润、降低税负的目的,但同时也造成企业经营的效率降低、与客户的关系恶化以及额外的存货持有成本等可计量和不可计量的损失。由此可见,税务筹划带来的财务报告成本可能对企业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2.比较不动产三种转让方式的税务处理。
(1)出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用不动产投资,再转让股权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收两税。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但若被投资方从事房地产行业,则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财税【2006】021号)(3)企业合并受让不动产
财税【2003】184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成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不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比较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后果。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采用的是进销相抵的方法来进行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则直接以销售额作为应纳税额计算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17%或13%税率,购进货物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票据允许抵扣;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扣除,统一制定了3%征收率,直接用销售额与征收率相乘得到应纳增值税额。
令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则有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增值率=(3%÷17%)×100%=17.65%。可见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如企业增值率大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
一般纳税人可为他的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只能通过税务机关代开)。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发展。
另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时,单纯的不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税额,这种方案是不可行的。因为这种行为的税收风险是极大的,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将强制按17%的税率征税,且进项税额不准抵扣,这对于企业来说是致命的打击。
4.比较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后果。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2.增值税及其他税种
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无论设立成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其他地税,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房产、土地均需在资产所在地纳税;而个人所得税也应在企业生产经营当地缴纳。因此,无论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基本不产生影响。国税发【2008】28号
5.比较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税收后果。
公司制的利润首先要按税法规定调整成应纳税所得额后,征企业所得税。当公司的利润分配给股东时,股东要就分配到手的利润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会产生双重税收效果。
合伙制企业非法人企业,所以不交企业所得税,只按个体工商户超额五级累进税率征收合伙者的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所得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股东从投资公司分配获得的利润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个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企业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由于公司制企业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在税前投资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其税负一般要重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案例分析] 两位投资者共同投资经营一家零售店,预计每年盈利20万元。若投资者对企业性质选择的不同,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
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按适用35%税率,扣除相应速算扣除数,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00*35%-14750=55250元,税后收益=200000-55250=144750元。
公司制企业: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按适用25%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00*25%=500000元,公司税后收益=200000-50000=150000元。
假设公司将利润全部进行分配,则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其适用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最终净收益=150000-30000=120000元。
上述案例简单的说明了公司制企业双重课税的影响,但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税负孰高孰低,要取决于多种因素,如适用的税率,利润分配情况等。